论言语行为理论在标识语中的运用

2017-11-30 23:24周怡
北方文学·上旬 2017年32期
关键词:言语行为理论

周怡

摘要:言语行为理论是针对当时的逻辑实证主义主张的语言理论而提出的,理论提出者奥斯汀,反对由逻辑实证主义者所提出的观点“无真假值的句子无意义”,并指出有很多句子无真假值但却有意义,如施为句,因为人们在以言行事。该理论后来通过舍尔(John.R.Searle)(美国语言哲学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在标识语中言语行为理论也得到了一定运用,本文通过具体实例分析,以期更好地理解标识语及其语用效果。同时也希望能给标识语的翻译带来一些新的启发。

关键词:言语行为理论;施事行为;取效行为;标识语

当今社会飞速发展,国与国之间交流地日益频繁,而标识语作为社会公众生活中随处可见的信息交流手段之一,除了便于社会公众获取信息之外,还承载着国际文化交流的作用,已有不少学者从不同理论背景对标识语进行了研究,其中不少人都从翻译角度进行了研究,例如,公共交通标识语英译的常见错误及改进措施(田凤娟,刘金凤,刘羽荣,2016)公共标识语翻译中的中式英语现象的研究(孙一博,2016)。本文认为标识语能够影响交际对象的行为举止,于是试图从语用学的观点出发探讨标志语。

一、言语行为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由语言哲学家奥斯汀(J.L.Austin)提出,他认为有些句子的使用并不仅仅是在陈述一件事情,而就是在做事(According to Austin,they are not used just to say something,i.e.describe states of affairs,but rather actively to do things)(Levinson,2001)。他认为施为句就是通过说来做的句子,相对地,叙述句是只用来陈述句子的。在奥斯汀看来,叙述句有真假值,施为句不存在真假值,它的值是“妥适”与“不妥适”。那么什么又是妥适,不妥适呢?举个例子,一般只有法官才有权宣判判处决定,他宣布如何处置罪犯就是妥适的;如果说法庭观众席上的某个人跑去宣布判处罪犯,那就是不妥适的。

但是,奥斯汀出版的《如何以言行事》这一书中,他又摈弃了施为句与叙述句的二分,他认为叙述句与施为句一样,也能以言行事。那么,所有的言语行为,除了表述意义之外,还在通过语力做事。语言本身就蕴含着非常大的力量,即语力。通过研究,奥斯汀提取出三种行为方式——“表意行为”,“施事行为”以及“取效行为”。说出有针对性的话语或句子这是表意行为,说话者通过特定的語力,在说话的时候做出陈述、请求、承诺等,在展现个人行为的基础上,完成某一目标这是施事行为;而从说话者对象身上得到某种效果则是指取效行为。言语行为理论是这个学科中的指导性思想,被应用于各个领域,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该理论在标识语中的运用。

二、标识语

(一)定义

标识语,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警示语,(李玉良,于巧峰,2008),在一些公共场所我们大量的存在,它也应该划入社会语言的行列。根据这一定义,如果我们把标识语和公示语当成同一个定义,那么可以看出标识语通过生活的方方面面给予人们各种信息提示,且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甚至在国际交流,加强外国人对中国的整体认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分类

由于标识语不是一种发生在面对面情景下的交际,其影响力也就自然而然会减弱,但是仍然可以对人类的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根据(李玉良,于巧峰,2008),标识语根据性质可以分为四个主要的部分,即指示性标识语、提示性标识语、限制性标识语和强制性标识语。

指示性标识语主要是为了给行人提供帮助,如:商务中心(Business Center),收银台(Cashier),,旅游服务(Travel Service)等。诸如此类的指示性标识语其目的就是为了指示和提供信息。

提示性标识语仅起提示作用,如:售完(Sold Out),当心脚下(Watch You Step),预留席位(Reserved)等。其目的是提示交际对象作出相应的安排。

限制性标识语主要是对公众的日常行为产生约束,语气不够强烈,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如:凭票入场(Ticket Only),慢速驶出(Slow Out)等。

强制性公示语的语气则显得较为强烈,不给服务对象拒绝的余地,是一种必须执行的要求。比如说:禁止吐痰(No Spitting),禁止停车(No Parking),禁止鸣笛(No Honking)。

三、言语行为理论在标识语中的运用

根据前文对标识语的分类,本节将依次对言语行为理论在指示性标识语、指导性标识语、约束性标识语以及强制性标识语进行全面的分析。 如本文第二节所述,奥斯汀将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分成三部分:表意行为、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这三个行为实则是同时发生在一个言语行为中的。首先来看言语行为理论在指示性标识语中的运用。

在行为理论的要求下,标识语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存在,它利用文字的力量,并辅助其他的非文字表示来完成指定的行为要求。在本文第三节中例举出的指示性标识语,如收费处(Ticket Office),入口(Entrance)等,它们有时候是以文字形式出现,有时也会加上符号来传达信息。而在传达信息的同时,也就成为了一个表意行为,因为该标识语中的文字或者符号有着明确的意义和所指。像收费处(Ticket Office),它就为交际对象传达了收费处这一概念,它是有意义的;而收费处这一概念也和客观世界中的实物收费处对应起来,所以这一标识语能够被交际对象所理解。于是收费处这一标识语虽然不是在说话,但却和说话一样,是一种表意行为。除了以言表意之外,指示性标识语也在以言施事。仍以收费处(Ticket Office)为例,它除了表达收费处这个概念意义之外,它还在做出指示。如,它指示出了收费处的位置等信息,这一指示行为就是一种施事行为。再来看指示性标识语的取效行为,一般指示性标识语的目的是为了指示或提供信息,而它们在指示的同时就使交际对象获取了某种信息,在交际对象身上产生了指示效果。上文所用的例子收费处(Ticket Office),它为交际对象提供了指示,可能交际对象开始并不知道该处为收费处,但在指示性标识语的指示下,就能明白该处为收费处,从而采取缴费或其它行动。交际对象采取的缴费等行动就是标识语收费处带来的结果。通过收费处(Ticket Office)这一例子,可以看出言语行为理论中的表意行为、施事行为、取效行为在指示性标识语上能够完全体现出来。

第二类标识语是提示性标识语,这类标识语是为了给予交际对象一定的提示。如前文中的例子售完(Sold Out),这一标识语的表意行为就是其在传达字面意思。它的施事行为就是在传达字面意思的同时给予交际对象一种提示,即提示交际对象某种商品已售完。而交际对象得到这种提示之后,采取了相应安排,比如说已售完,那么选择不买了回家,或者再去别处看看有没有同类商品等,它对交际对象产生了影响,这就是该标识语的取效行为。

第三类限制性标识语,主要的出发点就是对社会公众的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比如凭票入场(Ticket Only),除了其表意行为,它的施事行为就是限制交际对象的行为,对没有票的交际对象进行限制,限制其入场。于此同时,它的取效行为也得到完成,即有票的交际对象可凭票进入场内,没有票的交际对象需要按照标识语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进入场内。交际对象相应的不进入场内这一效果就是取效行为所带来的。

第四类标识语是强制性标识语,这类标识语对交际对象的行为行动有着强制性,要求其必须怎样做或不得怎样做。拿严禁吸烟(No Smoking)来说,这一标识语自然是有表意行为,这个不必多说,它的施事行为就是在强制不得吸烟,如果交际对象对此自觉选择不吸烟,或者想吸烟但是心理上又有所顾忌等等,就是这一标识语的取效行为带来的。

另外,通过言语行为理论在标识语中的运用,其对标识语的翻译也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像指示性标识语,这类的标识语一般都是单纯起指示作用,没有其他特殊的意义,那么首先表意一定要准确,在表意准确的基础上以便执行其言语行为。举个简单的例子,中文的“售票处”在某些景点的英译为toll gate,而英文toll gate指的是道路收费站点,在这里就显得不太合理(王银泉,陈新仁,2004)。所以像这类标识语,除了使标识语能够表意准确之外,译者在翻译时还可以结合言语行为理论,试图考察该标识语的取效行为所要取得的是什么效果,再考虑该如何对标识语进行翻译。同样地,其他三类标识语在翻译时措辞也应准确,保证表意行为的准确完成。不过,由于其中强制性标识语语气比较强硬,往往不是很受交际对象欢迎,为了更好的完成这类标识语的取效行为,在翻译强制性标识语时,可以多考虑交际对象的接受程度,换成更有利于交际对象接受的语言形式。比如最常见的一句限制性标识语“请勿践踏草坪”,常见的翻译为“Dont tread on grass”,给人一种很生硬的感觉,可能并不能达到期望效果。但如果换成“Please give me a chance to grow”这样令人动容的翻译,那么对于以言取效来说,可能会更加成功。除此之外,这样利于交际对象接受的翻译也能给外国友人一种亲切的感觉,利于我国良好形象的树立,总而言之,一个好的标识语英译应该能保证言语行为三方面的转换。(杨镕静,2013)所以对于标识语的翻译,可以从言语行为的这三个方面加以考虑,以便更好的发挥标识语的作用。

四、结语

总之,言语行为理论在整个语言学中有着重要的地位,除了更加深入的研究之外,还需要考虑到他们的实际用途。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发现标识语,它时时刻刻的约束着我们的不文明行为,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标识语中,言语行为理论也有着充分的运用,它执行着三种言语行为,在翻译过程中也应当重视表意行为、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这三个层次的行为,从而发挥出标识语真正的作用。这篇文章通過对标识语的研究,以及一些实例,尝试着从言语行为理论的角度研究标识语。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解说,读者可以对行为理论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并不断的进行完善。同时也呼吁相关单位能够重视标识语的翻译工作。

参考文献:

[1]田凤娟,刘金凤,刘羽荣.公共交通标识语英译的常见错误及改进措施[J].综合运输,2016(2).

[2]孙一博.公共标识语翻译中的中式英语现象的研究[J].海外英语,2016(18).

[3]Levinson S.C.Pragmatics[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1.

[4]李玉良,于巧峰.汉语标识语的英译原则[J].上海翻译,2008.

[5]吕和发.公示语的功能特点与汉英翻译研究[J].术语标准化与信息技术,2005(2).

[6]王银泉,陈新仁.城市标识用语英译失误及其实例剖析[J].中国翻译,2004,25(2).

[7]杨镕静.言语行为理论视角下的公示语汉英翻译[D].湖南:湘潭大学,2013.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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