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法学研究应当吸取经济法学研究的教训

2017-12-01 09:28焦子杰
长江丛刊 2017年13期
关键词:教训经济法法学

焦子杰

浅谈社会法学研究应当吸取经济法学研究的教训

焦子杰

经济学与社会学虽然属于不同的学科,但是两者的法学研究却存在相通之处,尤其是在研究对象方面,其存在一定的交叉性,而在研究方法方面,两者又存在一定的联系。因此,在对社会法学进行研究时,应当吸取经济法学研究的教训,使社会法学的研究能够更加顺利,从而促进其更好的发展。

社会法学 经济法学 教训

在第三领域的法律研究中,研究的重点是社会法学与经济法学。我国对经济法学的研究早于对社会法学的研究,因此,在对社会法学进行研究时,可吸取经济法学研究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其进行反思,从而推动社会法学的建设,促进其快速的发展。

一、调整对象研究方面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中的教训

首先,过于注重调整对象的地位。大部分研究者认为,经济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调整对象,且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是调整对象。于是,不少学生将大量精力放在调整对象的研究上。虽然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其还不足以成为经济法学的“生命线”,而只是研究对象的一项因素。

其次,在一些相互对立的观点中,其成立的前提都是,每一种社会关系都只能通过一个法律部门来调整。比如,如果纵向的经济关系是由行政法来进行调整的,那么其就不能由经济法来调整;如果横向的经济关系是有经济法来调整的,就不能由民商法来调整。这就导致在调整对象上,经济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并未制定严格的界限。而实际上,由于社会中的每种关系都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所以这些相互对立观点的前提并不成立。

(二)对社会法学研究的启示

在对社会法进行研究时,要将调整对象放在合理的位置上,并以正确的思路对其进行研究,避免在调整对象的研究上,出现与经济法调整对象同样的问题。因此,在社会法的研究中,应以现有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以促进其正常运行为目的,促使社会与经济的和谐发展,尤其是在政策方面,更应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然后,以此为基础,对民商法、行政法等是否能满足这种需求进行研究,对社会法加以发展,使其能够具备其他法律所不具有的功能,从而能够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转。并且,在研究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性,并结合社会与经济和谐发展中可能遇到的一些特殊问题,对现有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加以分析和探讨,使社会法能够得到全面的发展。

二、研究顺序方面

(一)经济法学在研究顺序中的教训

首先,经济法学在对总论与分论进行研究时,研究的顺序颠倒了。根据其他学科的发展,其发展顺序都是先分论后总论,因此,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中,也应该按照这种顺序来研究。但是,在我国的经济法研究中,却正好与其他法律的研究顺序相反,是先对抽象的问题进行研究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很难构建总论,对于主体、责任等具有层次性的制度研究却很少。

其次,总论与分论至今的脱节现象十分严重。在对部门法进行总论研究时,应该将其与分论紧密的结合起来,用分论对总论进行理论支撑,并结合案例与立法来使部门法更加完善。但是,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中,总论与分论之间的联系却很少,脱节现象非常严重。于是,对于总论的研究便十分空泛,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多对经济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而不应该将“主义”作为研究重点。而在对经济法学的实际研究中却发现,应该将“问题”与“主义”更加紧密的结合起来,而不应该使两者出现脱节的现象。

(二)对社会法学研究的启示

根据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教训,在对社会法学进行研究时,应先研究分论再研究总论,避免其犯与经济法学研究顺序相同的错误。如果将单个的社会法部门研究结果,作为社会法的总论抽象出来,就会导致社会法学研究的对象太多片面,其制度也难以得到完善。因此,在社会法学的研究中,首先应该从相关的社会法部门出发,对这些部门的先关制度和案例进行研究,然后以研究结果为导向,形成每个部门的总论。然后,以这些部门总论和分论的研究成果为依据,对整个社会法学的总论进行研究。在对总论进行研究时,要与经济体制改革中遇到的相关社会问题联系起来,并与相关的法律对策有机的结合起来。比如,在社会法学的研究中,其中一个研究对象的公平价值,在对此对象进行研究时,首先要研究其内涵,其次要研究其相关的要求和依据,最后要研究其与其他价值目标之间存在的联系。这些研究内容应该是公平价值的基本内容,除此之外,其制度安排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也应该是研究的重点,这样才能促进公平价值制度的改革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中,社会法学与经济法学都法律领域的重点研究内容,在促进社会发展上有着极大作用。由于我国对经济法学的研究比对社会法学的研究起步更早,所以在对社会法学进行研究时,可借鉴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教训,以避免其在研究中走弯路,从而能够使社会法学的研究更加顺利,以及取得更多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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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三亚学院法学与社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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