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作品的保护关系到新闻事业的发展兴衰。媒体融合技术背景下,新闻产品更加多样复杂,新闻作品侵权也呈高发态势。面对形态不断创新、形式更加多样的新闻产品,确定明晰的新闻作品认定标准是适用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条件。
在我国法律法规、相关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立法体例中,新闻产品想要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新闻作品,必须同时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个要件。融媒体背景下的新闻产品能否成为新闻作品,关键在是否具有独创性。只要融媒体新闻产品的基本内容是事实信息,具有新闻学意义上的新闻价值,且具备一定程度独创性,都属于新闻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保护。
传统媒体时代,文字、广播、视频新闻界限清晰,著作權保护的对象和范围清楚明朗。融媒体时代,“新媒体、新技术、新产业”的蓬勃发展给传统新闻注入了新鲜血液,新闻产品的呈现形式也因内容兼融而多样复杂。如何界定新闻作品的内涵外延成为维持行业秩序、保护新闻作品的首要问题。
时事新闻作为基本的事实消息,是新闻作品的基础,换言之,新闻作品是加上了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时事新闻。进一步讲,融媒体新闻产品由于适用了新技术、新媒介,制作成本较高,其新闻内容一般不会满足于仅仅提供基本的事实信息,会更多地带有作者的创作成果,所以大多数并非时事新闻。
综上所述,在融媒体技术背景下,作者独立完成的融媒体新闻产品,无论是长图还是短文,抑或是H5动画或者虚拟现实(VR)新闻,只要以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信息为基本内容,具备一定程度独创性,非时事新闻,都属于新闻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保护。
(吴伟超文,摘自《今传媒》2017年第8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