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湖南”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探究

2017-12-05 08:00谭雅颖
新西部·中旬刊 2017年9期
关键词:构建

【摘 要】 本文从法治指标体系的概念出发,叙述了构建法治湖南指标体系指导思想,并就选择评估主体、评估数据、评估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以期为推动法治湖南建设,实现法治中国提供有益谏言。

【关键词】 法治湖南;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近年来,湖南的法治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取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此同时,湖南的法治建设也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缺乏用于评价和量化法治建设成果的法治评估指标体系已经成为影响和阻碍湖南法治进程的最大障碍。虽然我国有些地区已经开始了法治评估体系构建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但各地区的社会、经济水平发展状况存在着差异,地区文化差异也不尽相同。因此,思考和探索如何构建一个基于湖南两型社会的建设实际和法治建设现状,同时兼具描述、对比、评价、预测功能而又科学、合理、规范、全面的法治评估指标体系对于引导法治湖南建设方向和推动法治湖南建设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

一、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的概念

法治指数作为判断和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治状况及其程度的量化标准和评估体系最初兴起于美国上个世纪的社会指标运动。随着国家和地区法治建设和法治实践,很快就发现单纯一两个法律指标无法全面涵盖法治实践的方方面面,也难以达到评估效果。在这样的背景下,法治评估指标评估体系应运而生。所谓的法治评估指标体系,是指由一系列反映法治本质要求,同时具有内在关联的指标集所组成的规范体系,它不仅能够客观反映社会法治建设的现状,还能对法治的实施进行检测和评估。最早的法治指标实践始于1968年美国学者伊万(W.M.Evan)。他通过建立一个包括了70项的具体指标体系来描述美国法治政府的运行状况。随后,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梅里曼(J.H.Merryman)教授等人就法治指标体系进行了专门研究,提出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六项指标来描述和评价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总体状况,并将其用于美国的法治实践。[2]目前国际上应用法治指标体系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水平的有“世界正义工程”、“易卜拉欣治理指数”以及“善治指数”等。我国北京、上海、广州、余杭等地也如火如荼的开展了有关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探索。

二、构建法治湖南评估指标体系的指导思想

1、科学性

法治评估指标体系构建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命题、新思想和新论断为指导,与“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要求和任务相一致、相协调。此外,所选取的数据和资料必须建立在科学的依据之上,能客观、有效地评估法治湖南建设的进程和阶段性效果,评估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评估指标的框架设计和具体指标的选用要做到科学合理,并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

2、目的性

法治湖南评估指标体系设计必须既能评价政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政府的执法水平和法治建设状况,又能反映与法治建设紧密相关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生态文明法治化状态。不仅限于单纯评估法治评估对象的贯彻落实法律和依法行政的效果,还应起到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法治指标体系建设,推动整个社会法治进程的效果。

3、系统性

由于法治湖南建设的每个要素之间都不是孤立存在而是相互联系彼此制约的,因此法治湖南指标体系的构建必须反映湖南法治建设的各个基本面。通过对各项指标进行筛选、逻辑分析和总结归纳,形成一个指标明确、层次清晰、逻辑严密、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操作规范。

4、可操作性

作为一项评测体系,易于操作,便于考评是法治湖南指标体系是否能够有效实施的前提。简单的来说,法治指标体系必须将制度化的《法治湖南纲要》细化为各项具体指标,化抽象为具体,化理论为实践,力求做到每个指标明确、具体、简洁、准确;考评标准科学、清晰、直观;评分方式简易可行,既能满足现实需求,又能使考核方法、步骤、结果分析反映法治湖南建设变动的征兆。

5、动态性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法治建设的内涵也会发生变化,这就要求在选择指标时要充分的考虑指标的“可持续性发展”:一方面,要选取反映法治建设中最基本、最核心的那些指标;另一方面,也要随着法治建设的实践不断调整指标体系,让指标体系体现时代性特征,从而达到更为客观合理的对法治建设的结果进行评价。

三、“法治湖南”指标体系的具体框架

1、基本思路

法治湖南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静态评估和动态评测相结合、注重吸收借鉴国外的法治评估建设经验,整合当前中国法治生态,同时从本省的法治建设现状出发,以三位一体的创新战略思维进行科学谋划、顶层设计、系统构建一个“职能履行测评指标+社会评价指标+法治潜力指标”的指标体系模式。[3]其中,以职能指标体系为一级体系,其考核内容分解为二级、三级指标,设置具体考核内容和要求。考核范围涵盖立法、司法、执法、普法、法律监督等多个领域。社会实效则作为辅助指数,不纳入职能指标体系中。社会评价指标的考核采取“各考核部门的基本举措+所取得的社会成果及其客观成效+群众对于考核结果满意程度的主观感受”。从而保证了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法治潜力指标则包括了对未来法治发展方向的预判和评估。此外,还应当设计一个评估完善体系,对指标体系在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及时进行纠偏,以及对评估体系的设计方法、评估程序等进行修正,以保证评估体系在实际运行中能够准确有效的实现评估体系设计的目标。

2、主体选择

法治评估主体的选择是直接影响法治评估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公正性的重要因素。一般认为,法治评估应当由法律专业人士依据专业知识来对法治运行的结果做出专业的评判。但法治实践与法学理论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法学专家如果没有对某一地区的法治状况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了解评估地区的社会经济、人文状况,也很难得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因此,公众的广泛参与便成为保障法治评估客观公正的首要关切。但民众的满意度抽取通常具有任意性,被调查者的主观感受也会融入其所代表的群体的利益需求,因此也可能无法普遍的反映整体社会的真实价值需求。但总体来说,保障参与法治评估主体的广泛性、泛阶级性以及多样性,能够最大限度保障法治评估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数据选择

作为描述法治指标水平的一手资料,法治数据是构建法律评价指标体系的核心和关键。当无法依赖于定性分析来判断事物的当前状况和未来走向时,采用定量的分析方法对于做出正确的决策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更加凸显了法治评估数据选择的重要性。法治评估的数据通常分为主观数据和客观数据两大类。其中,主观数据一般来自于对民众、专家对于相关领域的评级和分数,强调的是被调查者对于法治状况的主观感受。而客观数据则来自于政府或者民间抽样调查得出的统计数据。因为主观数据的缺陷是明顯的,所以国内当前的法治评估实践更多的以客观数据统计为主。但应当看到,法治指数不仅仅是一项数据统计和测评,更多的是根植于社会经济文化和国情的法治实践,民众和法学专家能够更切身的感受法治建设的成果和状态,因此只有融合主客观法治数据的评测结果,才能是一个更为接地气的,关注“法治成长”的指标体系。因此,本文认为,法治指标体系构建的数据选择可以以客观指标为主,主观指标为辅。

4、评估方法

由于法治指数的评估是以数据统计和分析为基础,因而应当采用定性分析加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综合评估手段。涉及到的具体评估方法主要是德菲尔法、层次分析法、相关分析、回归分析等。此外,还可以将可将法治职能指标、法治状况指标和法治满意度指标赋予相同的权重并进行对比分析。并将每个一级指标总分值设定为100分,再将一级指标中的100分平均分配给其中的二级指标,再将二级指标中分数平均分配给三级指标。由此,构成内部各个层级分值相等、内容尽量对应的指标体系,从而达到每个层级指标之间的对比分析效果。

【注 释】

[1] 尹媛.“法治湖南”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D].湘潭大学硕士论文,2014.

[2] 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43-45.

[3] 贺进,贺志明,王艳艳.构建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与要求[j].新丝路(下旬),2015.7.

【作者简介】

谭雅颖(1979-)女,汉族,湖南衡阳人,硕士研究生,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教育部讲师,研究方向:法律与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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