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升立法质量是依法治国的根本途径

2017-12-07 09:35李文龙
卷宗 2017年33期
关键词:提升

李文龙

摘 要:立法工作是我国法制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关键环节,提升立法质量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下新的要求,是从有法可依的标准体系到优质立法的目标体系的演进,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与时俱进的飞跃,是立法工作创新性发展的标志。本文就全面提升立法质量是依法治国的根本途径进行研究。

关键词:立法质量;提升;根本途径

提高立法质量,全面促進法治的新需求的新形势下,从标准的法律进化系统到目标系统高质量的立法,构建中国的法治发展的飞跃,是创新的立法发展的一个标志,这主要变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1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一方面,强调立法先行、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既是针对立法滞后现象而言的,更是针对制度变革急切需要通过立法过程来凝聚社会共识而言的。因为只有立法机关才能提供不同利益主体充分反映诉求的公共博弈平台,并有效增进不同群体利益博弈过程的理性与共识。另一方面,提高立法质量已经成为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立法先行的关键应当是良法先行,根据法律的关键应该根据法律。如果我们能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更努力地提高法律体系中立法的质量,同时完善法律制度,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和科学化提供依据和保障。

2 立法质量不高仍是制约依法治国的瓶颈

2.1 法律体系尚未完备,立法空白犹多,无法可依的现象依然存在

社会救助作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性制度安排,2014年才出台一部综合性的行政法规即《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福利作为老年人、儿童、妇女、残疾人等群体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只有分散在多部法律中的零星规范,实践中根本不能成为维护这些群体福利权益的法律依据;慈善事业是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领域,同样缺乏相应的立法;而社会组织作为当代社会应当与政府、企业并列的三大主体结构之一,当前发展态势虽如雨后春笋,但立法的滞后却使其陷入难以自我摆脱的困局,等等。

2.2 现行法律可操作性弱、内容过时的现象并不罕见,结果往往是有法难依

一方面,相当一部分现行法律大多是原则规范,只具有政策宣示与导向功能,要么授权行政部门自行决定,立法中不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力,等于是自废法律的武功。另一方面,法律跟不上时代发展步伐的滞后现象,带来的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立法质量问题,而是导致现实中诸多问题无所适从,有的法律规范甚至成为阻碍改革发展的桎梏。

2.3 法规、规章异常发达,立法层次低及其带来的系列问题难以治理

低水平带来的突出问题的立法,立法不仅是严肃、权威和稳定显然是不够的,和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痕迹无处不在,每一个责任的现象更加突出,更多的行政部门通过规章制度的自我授权,并进一步损害的完整性之间的有效合作国家法律制度的部门。

2.4 一些法律的规制过于宽松,根本不足以矫治违法行为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许多法律存在的突出问题,它带来的是一些领域虽有法律规范却根本不能真正矫治违法行为,从而是立法质量不高的又一表现。

3 多管齐下地全面提升立法质量

3.1 树立立法工作新思维,确立立法工作新常态

彻底改变立法机关是“二线”的思维定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建设法治国家的排头兵,是依法治国的源头与首要环节,是宪法明确赋予立法职责的主导力量,应当持续得到强化。将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实现从先破后立到先立后破的转变。让立法先行、于法有据来取代“摸着石头过河”,通过立法形成共识后再行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并促使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制度安排尽快通过立法的方式走向成熟、定型,避免将改革煮成夹生饭。

3.2 健全、完善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优化国家立法机关组织与人员结构,确保国家立法机关能够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立法职责

州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维护宪法责任的法律体系的统一,应该尽快通过“立法法律”的修订,进一步阐明州立法机关的立法倡议和相应的程序,包括法律法规的法律草案起草、审查和禁止等。与此同时,中央政府明确立法责任边界和范围,在对现有的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的减少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将上升到成熟在法律层面上,立即废除法律法规是不恰当的或不适当的,消除部门利益法制化;立法职责明确界定了地方立法机构的边界和范围。

3.3 构建行政、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全国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的积极作用

目前立法机关执法检查的力度还不够,行政、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的联动配合还不够,这种状况急需改变。同时充分调动体制内各方的积极性,才能促使法律不断完善。立法与行政、司法的良性互动和体制内力量的有序参与,正是依法治国并实现良法善治的应有之义。

4 结论

时代在变,社会在发展,法制建设要与时俱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国法治建设从根本上依赖于立法的质量,我们迫切需要一个健全、完善、高质量的法律体系。全面提高立法质量,不仅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立法机关的核心使命。

参考文献

[1]赵竹茵,柳新元.迈向协商民主的地方立法质量提升路径研究[J].学术论坛.2017(03):219-219.

[2]汪铁民.提高立法质量是依法治国的逻辑起点[J].中国人大.2013(09):34-34.

[3]木子.张德江委员长来粤立法调研强调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J].人民之声.2013(06):90-9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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