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罪刑变迁

2017-12-08 01:25钟华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2期
关键词:毒品犯罪立法罪名

摘 要 毒品犯罪是一种违反国家违禁品管理,危害社会秩序,损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严重刑事犯罪,也是各国予以严厉打击的国内罪行和跨国犯罪。文章以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梳理了我国毒品犯罪的立法、罪名、量刑之“前世今生”,为进一步研究毒品犯罪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思考。

关键词 毒品犯罪 立法 罪名 量刑 变迁

作者简介:钟华,云南警官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24

從1840年鸦片战争到中华民国的一个多世纪,我国烟毒几禁未绝,更日益横行,危害甚烈。新中国成立后,一度禁绝烟毒痼疾。但随着改革开放,少数国际毒贩从我国西南、东南地区逐渐渗透,开发了相当数量的毒品消费群体和过境贩毒通道。毒品危害和毒品犯罪卷土重来,并带来了新的毒品问题。

一、毒品犯罪的立法变迁

毒品与艾滋病、恐怖活动并称世界“三大公害” 。纵观各国和联合国均普遍重视禁毒立法,我国也不例外。

据初步统计,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时,全国约有2000万名吸食鸦片者,占当时总人口的4.4% 。针对这一情况,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禁毒令。此后,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相继发布禁令,用法律手段打击烟毒犯罪,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声势浩大的禁毒斗争,仅短短三年就禁绝了为害百年的鸦片烟毒。1963年《中央关于严禁鸦片、吗啡毒害的通知》和1973年《国务院关于严禁私种罂粟和贩卖、吸食鸦片等毒品的通知》也都起到较好的法律规范作用。

改革开放后,国际毒潮不断来袭,曾一度禁绝的毒品又悄悄滋生蔓延并呈现不断上升的发展趋势。面对毒品问题的严峻形势,一系列禁毒法律法规陆续出台:1979年《刑法》,1981年国务院《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4年《药品管理法》,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年《海关法》,1987年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1988年《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

之后,1997年《刑法》、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2008年《禁毒法》在此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成为目前毒品“四禁” 的主要法律依据。一批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也为毒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和审判提供了重要指引。如: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5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7年《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4年《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2016年《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

在承担禁毒的国际义务方面,我国积极签署、加入了三个联合国国际禁毒公约: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及一个全球性国际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我国与周边多国共同签署的《中国、缅甸和联合国禁毒署三方禁毒合作项目》、《东亚次区域禁毒谅解备忘录》、《次区域禁毒行动计划》、《东盟和中国禁毒行动计划》、《大湄公河次区域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东盟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等法律文件,旨在加强各方在禁毒、反恐和打击跨国犯罪等方面的合作。此外,我国还与美国、俄罗斯、墨西哥、印度、巴基斯坦、缅甸、泰国、老挝、菲律宾等多国签署了双边禁毒合作条约 。依据这些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我国政府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管控,与周边及其他各国积极开展国际禁毒合作,严厉打击跨国毒品犯罪活动。

二、毒品犯罪的罪名变迁

第一部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打击毒品犯罪主要依据的是一些行政法规。1979年《刑法》的颁布标志着毒品犯罪正式入刑。但该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仅一个条文一个罪名,即第171条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可见,立法当时的毒品犯罪行为具有局限性,主要表现为制造、贩卖、运输三种。

1988年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运输行为包括走私;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株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这是对1979年《刑法》的重要补充。

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是“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首部关于毒品犯罪的单行刑事法律” 。其中涉毒罪名11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毒赃罪,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随着法律的完善和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1997年《刑法》第347至355条共规定了12个毒品犯罪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此外,现行《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还将毒品犯罪列为上游犯罪,着重打击协助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endprint

面对禁毒的严峻形势,1997年《刑法》吸纳了《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大部分毒品犯罪,并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增加罪名数量,细化犯罪行为,拓展毒品犯罪的外延,为强力打击毒品犯罪在国内外的蔓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2008年《禁毒法》的实施正式取代《关于禁毒的决定》。《禁毒法》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毒品犯罪的规制并没有超出1997年《刑法》的范围。

《刑法修正案(九)》第29條在现行刑法中增加了第287条之一,将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作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修正案第41条将《刑法》第350条原有的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两罪合并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修正案的这些修改:

一是堵截了利用网络发布毒品信息,进行毒品网络交易的源头。

二是加大了对制毒物品犯罪行为的规制,体现了法律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

至此,刑法中的毒品犯罪被修正为11个罪名。

三、毒品犯罪的量刑变迁

旧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定罪单一,量刑仅分为两档,即以5年有期徒刑为界,下至拘役,可以并处罚金;不设上限,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影响量刑的情节也仅为“一贯或者大量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现行刑法中11种毒品犯罪最低可处管制并保留死刑,根据情节和数量不同,适用不同量刑档次,并处财产刑成为常态。第347条、第349条、第353条、第356条还明确了多个从重处罚的情节 。

从两部刑法的量刑变化来看:

首先,刑罚更加严厉与细化,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现行刑法中的毒品犯罪都会被处以财产刑,这既是加大对毒品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也可以削弱其经济能力,预防再犯。

再者,从保护未成年人、严惩毒品再犯着手,加大处罚力度,注重犯罪预防的刑罚目的。

四、毒品种类的变迁

1979年《刑法》中涉及的毒品主要是:鸦片、海洛英、吗啡。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贩卖安钠咖毒品罪的案例〉的通知》将毒品范围明确至:安钠咖。1988年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中毒品种类还涉及大麻。

1997年《刑法》对毒品的规制范围从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扩大到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和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等 。

随着医药科学和化学技术的进步,成瘾性精神药物、麻醉药物也会随之不断更新、增加,法律规制势必更加严厉。从法律规定的毒品种类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查获情况来看,近年来,传统毒品 的使用人数不减,滥用合成毒品 的人数逐年攀升,甚至出现传统毒品、合成毒品和新精神活性物质混合滥用的新情况。截至2016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250.5万名(不含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数、死亡人数和离境人数),同比增长6.8% 。为此,“有法可依”应是“执法必严”的重要前提和坚实后盾。

受毒品问题全球化的影响,我国毒品问题持续发展蔓延,逐步从毒品过境受害国发展成为毒品过境与消费并存的受害国 。面对复杂而顽固的毒品问题,必须始终坚持:治理禁种、依法禁制、禁贩严打、禁吸戒毒。毒品一日不绝,斗争一日不止。

注释:

徐硕.世界“三大公害”之毒品:你了解多少?中国网.http://zgsc.china.com.cn/gz/2016-06-22/510521.html.

周建华.论毒品犯罪.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豆丁网.http://www.docin.com/p-567818418.html.

“四禁”是指毒品的禁种、禁制、禁贩、禁吸。

郝冬婕.毒品犯罪的现代发展与防控对策研究.大连海事大学博士论文.豆丁网.http://www.docin.com/p-604141385.html.

李丽、马骊华.评我国毒品犯罪罪名体系——以刑法目的为视角.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347条“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9条“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6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

《刑法》第350、351、352、357条。

常见的传统毒品有: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可待因、杜冷丁等。

常见的合成毒品有: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麻古等。

2016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中国禁毒网.http://www.nncc626.com/2017-03/27/c_129519255.htm.

罗沙、邹伟.2005年来我国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15万名.新华网.http://news.xinhua net.com/local/2016-04/17/c_1118646014.htm.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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