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纠纷案件分析之专利侵权的救济途径

2017-12-09 02:31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法务部
汽车维修与保养 2017年9期
关键词:熊某情节严重专利权人

专利权纠纷案件分析之专利侵权的救济途径

专利权作为权利人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为打击专利侵权行为,我国法律从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个维度对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也为权利人依法维权提供了三种基本救济途径。本文以一起假冒专利的刑事案件为例,对专利侵权的救济途径进行简要分析,以供汽保行行业同仁参考。

一、案情简介

1.案件事实

熊某于2012年7月20日注册成立A公司,后于2013年3月8日以该公司名义在天猫商城注册成立“某旗舰店”并开始销售眼镜。该旗舰店由熊某独自经营,经营收入由其个人支配。

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1月4日,熊某为提升其旗舰店商品的销量,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许可,盗用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一种名称为“防蓝光光学镜片”的专利申请文件并将专利号“X1”篡改为“X2”,并用于网店销售的防蓝光眼镜产品广告宣传页面,误导消费者。经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鉴定,该旗舰店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1月4日间销售防蓝光眼镜产品经营数额为人民币883273.93元。熊某为了提升某旗舰店的信誉,得到消费者的好评,以此增加眼镜的销量、获取利润,于2015年7月至11月间,分别在“聚者良品”、“众划算”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0元购”、“6.9元购”的虚假刷单交易,该部分交易数额为298410元。

2015年11月4日,熊某被抓获归案。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6年8月10日漳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某犯假冒专利罪向漳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裁判结果

漳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熊某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为一起涉嫌假冒专利罪的刑事案件。那么,在现实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旦发生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如何进行救济呢?对此我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三种基本的救济途径。

第一种救济途径,主张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旦发生专利侵权行为的,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侵权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的,专利权人可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之前的文章中,对于民事责任部分已做详细阐述,本文不再赘述。

第二种救济途径,向专利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由专利管理部门查处。我国专利法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是对假冒专利的行政责任的规定。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对于发生假冒专利行为的,专利行政部门将对侵权人处以“责令改正并公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三项行政处罚,其中罚款最高数额可达到二十万元。通过上述处罚的措施可以看出,国家对于严厉打击假冒专利行为的重视以及态度。

第三种救济途径,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关于专利侵权的刑事罪名为假冒专利罪。本案中,漳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就是以熊某涉嫌假冒专利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是假冒专利罪的基本规定。那么,如何确定“情节严重”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判断“情节严重”时,采用以下判断依据:第一是非法经营数额;第二是专利权人的直接损失;第三是假冒专利的数量并结合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额进行综合判断;第四是兜底情形。

本案中,熊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篡改专利权人的专利号,变造专利申请文件并在其销售的产品宣传资料上使用,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非法经营数额达584863.93元,符合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且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考虑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单位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法院酌情对熊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供稿: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法务部,咨询律师郑菊芳联系电话:010-8484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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