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责任感的缺位分析和重建办法

2017-12-09 15:30李江原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
大陆桥视野 2017年12期
关键词:责任感公民责任

李江原/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

我国公民责任感的缺位分析和重建办法

李江原/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

公民责任感的缺失是分析我国经济发展及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分化与整合的重要文化变量,也是导致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关键因素。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物质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国民精神文明建设步伐却相对迟缓,导致公民责任感出现了缺位。道德责任感淡漠、法律责任感扭曲、社会责任感荒芜,如何正视和缓解公民责任感缺失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乃至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一项亟待解决的课题。

公民责任感;缺位;重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物质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国民精神文明建设步伐却相对迟缓,导致公民责任感出现了缺位。无论是从“扶不扶”中投射的人际关系的冷漠、“毒奶粉”、“添加剂”等持续爆发的食品安全问题、“郭美美”事件中的政府信用降低、“魏则西”事件背后的医疗乱象等社会问题层出不穷,这不仅刺痛了社会管理的神经,也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引起了人们对公民责任感问题的追问和反思。公民责任感展现了一个民族的灵魂,也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前途,关系社会是否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如何正视和重建公民责任感,亟待解决。

一、什么是公民责任感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以这个国家成员的身份,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参与社会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责任,是个人对自己肩负的社会角色与社会所要求承担的义务。责任感,是指当个人在主观感情上认同并接受了责任,将责任的要求转化为内心的一种自觉。

因此,公民责任感,是指公民在主观感情上认同并接受了自己的社会角色相赋予的公民责任时,公民责任的要求便转化成为公民内心的一种自觉。它是基于社会责任认知下的伦理关怀和自觉承担的义务,并对这种义务产生的自觉意识和情感、意志。

二、公民责任感的内在属性

从社会属性上说,人是社会中的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任务,为他人和社会服务,同时,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否定应承担的责任,就是否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本职上也就否定了人的社会价值,所以,公民责任感应包括以下属性:

(一)对自我负责

公民责任感的首要表现是对自己负责,即对自己的生命和行为负责。一个对自己都不负责任的人很难对他人和社会负责。生命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关爱珍视生命本身就是一种责任和担当。个体通过对自己生命的认知、肯定、珍爱进而关爱他人,敢于承担,只有对自己负责,才能成为一个有责任感的公民。

(二)对他人负责

个人脱离不了社会而独立存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决定了人与人之间应相互承担责任,这就要求人与人之间要尊重、关爱、互助。只有对他人负责、有责任感的公民才能在他人遇到困难、利益受损时敢于挺身而出、仗义执言。

(三)对社会负责

这是责任感中最重要的内容。当代社会,公民责任感主要表现在: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观念强;乐于奉献,懂得感恩、回馈社会;忠于职守、诚信办事、恪守职业道德等。

(四)对生存环境负责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任何公民都有责任、义务保持生态平衡,对生态环境负责,其实质就是对人类自身负责,人类社会负责。

三、当前公民责任感缺位的表现和原因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民个体之间的需求差异少,社会结构单一稳定,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地区差异、发展速度不均衡,社会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收入分配、行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扩大,没有很好的兼顾社会公平原则,对广大民众产生了一系列不良的心理影响。

(二)社会转型期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

1.个人主义、功利主义的影响。

市场经济下强调的是自由、平等和竞争,在新旧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就产生了“利己观念”、“金钱万能”观念、“个体本位”等错误观念,改变了人们原有的价值观。这种观念强调获得物质利益才是实实在在的,这就使公民个体承担责任的心理基础受到冲击,造成社会的震荡和人们心理上的失衡。

2.社会管理水平不高。

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结构的耦合度不高,难免会出现一些难以解决的社会现实问题,社会利益在重新调整过程中分配不公等导致广大公民对现实产生失望,人们为了不伤害自己的利益而淡漠责任。

(三)各类制度不健全的影响

近几年关于“扶不扶”,“彭宇案”等社会的问题讨论十分激烈,认为现在的社会存在“道德滑坡”的现象,但是这种“道德滑坡”的背后还有当今我国的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制度、法律制度等不健全的因素,导致了害怕被赖上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冷淡心理。又如“郭美美事件”的出现,说明了我国公益组织的运作不够公开透明,极大的影响了公民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由此可以看出,不健全的制度使公民在承担社会责任时有后顾之忧,从而影响了公民的社会责任感。

(四)教育不足的影响

1.家庭的教育存在的误区。

过分溺爱是中国文化的一大特色,父母可以为子女成长和教育牺牲一切,这让在父母长辈的溺爱中成长的孩子,从小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认为一切所得都是理所当然,缺乏感恩的心,不顾及他人感受,更缺乏对社会责任的认知,影响了责任意识的养成。

2.学校教育存在偏差。

应试教育是我国教育中的一个误区。学习教育重灌输、轻引导;重分数、轻德育,社会责任教育不到位。学生在学校学习之余也是想方设法的参加各种培训,以期能够赢在起跑线,与升学无关的道德教育自然被忽略,这种忽略使得学生社会责任意识薄弱。

(五)网络文化的影响

互联网+的时代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变化,引起了人们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深刻变化,一方面在网络的多种观念的冲击,多种思想相互影响、多种文化相互交融的网络面前公民的思想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网络中的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他们思想信念的动摇。另一方面网络已经成为人和社会联系的重要途径,人们利用微信、微博、论坛等进行人际交往和言论的传播,而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使得网名不需要对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论负责任,很多人便利用网络散布谣言,发表不正当不真实的言论,久而久之在虚拟社会中的无视责任,导致了对现实社会的责任感下降。

(六)新闻舆论的影响

媒体作为社会大众的思维引领、道德引领、价值引领,其社会职能突出,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是媒体的重要职责。但不少媒体没有很好地担当起这份崇高的社会责任。为了片面追求眼球效益,媒体之间的无序竞争极易导致媒体漠视自身的社会责任,传播信息时并没有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四、对公民责任感重建的思考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精神文明建设的落后,直接影响到当下社会个人的价值观念变化,这迫切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以强有力的引导。责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底线,责任是个人或组织应该秉持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中国几千年来的文明和道德传统,已形成了独具魅力的东方人格——社会型人格。例如,“以天下为己任、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作为我们大力倡导的核心价值观,应将“责任”作为共同的价值目标和理想追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广大民众,使其明辨是非,正确区分各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排除干扰,驱除杂念,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

(二)构建“三位一体”的管教模式

家庭、学校、社会只有形成长久的教育合力,构建“三位一体”的模式并有机整合和互动,才能更好地发挥提升公民社会责任感的作用。

1.家庭教育方面。

父母不仅应要求孩子学会做事,还要学会做人,学会承担各种责任。父母要注重孩子的责任意识,感恩意识的培养,帮助他们克服以自我为中心的价值观,逐步养成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

2.学校教育方面。

学校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立德树人”。通过将公民责任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实践教育的有机结合,培养受教育者健全的人格,使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同时,学校还应该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学生对社会责任的认知能力,强调知行统一,从小事抓起,从日常生活的一点一滴做起,从小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

3.社会教育方面。

公民可以通过参与社会实践,公益主题活动、社会志愿服务等,了解社会现状,充分认识国情,社会发展的本质,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把责任认知转化成责任实践,不断增强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建立健全科学的法规制度

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构建公平正义、诚信有爱、法制健全的社会环境。例如,可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对善举行为进行奖励和补偿;加大“见义勇为、扶助弱者等”善举行为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对此类事件的正确态度,并知晓救济途径和方法;降低此类案件的受理率,强化法庭调解力度,把政府作为“社会道德的维系者”角色引入调解程序,让司法机关守住这条社会公正的底线。

(四)树立积极向上的舆论导向健康向上的文化环境

打造健康向上的文化环境、积极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为公民营造一个以崇尚美德为荣、以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为荣的健康的、良好的、是非分明的、扶正祛邪的社会氛围。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舆论导向功能,关注社会责任,积极宣传好人好事,树典型、展风采,通过传播正能量来感化、引导和激励公民自觉自愿地学习模范榜样,积极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另外,对于社会上出现的那些不负责任、不能恪尽职守、违法渎职的丑恶行径,要毫不留情地予以揭露和抨击,以弘扬正气。

(五)健全监管体系

监管体系的不到位,容易造成公民责任感的缺失。在社会革新阶段,政府要监管好社会媒介、要将公共管理者的行为更加公开透明,真正承担起应履行的职责,得民心并为民众做表率。

[1]徐晶晶. 论公民道德责任的缺失及治理[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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