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董事会秘书的义务与责任分析

2017-12-13 17:17王艺
中文信息 2017年11期
关键词:义务责任

王艺

摘 要:作为公司治理的守门人,企业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公司的对内对外事务,也是联系股东、董事和经理,联系股东会、董事会和证交所的机构,在企业中具有独立性和辅助性。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下,电力企业为了管理规范、保持经济的发展,也移植了董事会秘书制度。本文主要分析企业董事会秘书的义务和责任,希望对完善电力企业的董事会秘书制度有所帮助。

关键词:董事会秘书 义务 责任

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11-00-01

引言

董事会秘书制度的价值主要是安全性和效率性,我国的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拥有董事会秘书,而上市公司又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在公司股权上仍然是国有成分。这就意味着董事会秘书在上市公司中的实现还受到国有股权的行政干预,主要表现在行政性人事任免制度、非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和股份流动性缺陷。在电力企业中要将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首先需要了解董事会秘书的义务与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的义务

我国在公司法中对董事会秘书应当承担的义务作出了规定,主要是忠实勤勉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和禁止自我交易义务三个方面。在企业的具体实践过程中,董事会秘书需要承担的义务主要分为两大方面:信义义务和善管义务。

1.信义义务

企业和董事之间的信义关系是指企业和董事之间的不对等法律关系,也就是董事有相对优势,而企业处于相对弱势,董事是权力的拥有者,而且能够改变他人的法律地位,企业则必须承受这种法律后果。法律也因此规定了董事的信义义务,保证董事不因个人利益而损害企业的利益。董事会秘书的信义义务主要包含了主观性义务和客观性义务。主观性义务是指在相关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许可下,董事会必须以企业的利益为主,将自己的职能标准定为最大限度实现公司的利益,并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一心一意服务于企业的利益[1]。客观性义务是指董事会在企业中实行的行为要公平,追求企业的整体利益,在出现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的矛盾时,优先保护企业利益。同时,不能利用自己的职务为自己和与自己有关系的他人谋取不合法利益。董事会秘书的信义义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1企业利益和董事会秘书利益相反时的信义义务

利益相反包括了直接交易和间接交易。直接交易是指董事会秘书和企业之间的产品及其他财产的相互转让,董事会秘书使用公司的借款或者是其他为自己或与自己有关系的他人和公司进行的交易。间接交易是指企业在其他董事会秘书以外,提供债务保证和企业、董事会秘书进行的利益相反的交易。

在出现上述的利益冲突交易情况时,董事会秘书的成立需要董事会批准,否则企业或者是股东有权利在得到法院支持下解除合同。如果董事会秘书和企业的交易不会损失企业的利益,那么就不认为其拥有的合同或交易是冲突性利益的,比如董事会秘书和企业签订的是定型化合同,或者董事会秘书免除了企业的债务,或者董事会秘书作为债权人抵消和企业的债务等等。

1.2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指的是竞争营业,在我国公司法中对此的规定是,董事秘书不能自己经营或者帮别人经营和自己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是从事对企业利益有损害的活动。如果出现了这些营业或活动的,董事秘书在这些营业或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到任职的企业。公司法中提到的同类营业在实际执行中,不仅仅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还包括了与企业营业范围的事物有密切关系的相关营业。不过,如果是公司在章程中出现有明确记载的营业却不准备进行或者是已经完全废止的,那么这些营业可以不列入企业的营业中。竞业的时间可能是发生在公司准备营业之前、试营业阶段、正式营业阶段或者暂时中止营业阶段。另外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后合同义务中提出,竞业禁止义务不能在董事会秘书的委任合同终止之后就马上终止,需要有一段时间的生效期。通常情况下,董事会秘书竞业的方式主要是兼职担任与任职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董事或高管,或者是从事与企业营业范围相类似的生产和销售活动。

为了保证董事会秘书制度在我国电力企业中的实行,公司法应该对企业承认或批准董事会秘书竞业活动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完善。在董事会批准之前,董事会秘书不允许从事竞业活动。在董事会秘书提交竞业活动申请时必须将相关的事实罗列精确,其程度要能够让董事会判断竞业活动是不是会对企业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时,公司法中也应该对违法进行竞业活动的董事会秘书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从而保证董事会秘书竞业禁止义务的履行。

1.3篡夺企业机会禁止的义务

公司机会禁止是指董事秘书或企业高管不能把本属于企业的商业机会转而自己利用,并从商业机会中获取利益。在整体性忠实义务中,董事会秘书不能篡夺企业拥有的权利、正等待的商业机会或者是财产利益。我国的公司法尚且没有对企业机会禁止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应该做出的相关的规定是董事秘书在企业职务的执行中获得的各种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机会,需要向企业披露。董事会秘书接触到的机会是否属于企业机会需要考虑几个要素:一是公司机会是否是董事会秘书在企业职务的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如果是在董事会秘书卸任后获得的商业机会,属于董事会秘书。或者是董事会秘书在职期间,商业信息和机会的获得时间和场合都与企业职务的执行无关,即使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密切联系,那也应该是属于董事会秘书所有;二是公司机会的披露必须是在义务范围之内的。董事会秘书对商业机会和信息的披露义务需要以客观标准来衡量。衡量的客观标准是在同类型企业中同等地位的董事会秘书在类似状况下,商业信息或机会的提供者有没有正当的理由希望董事会秘书披露给企业;三是公司机会是否和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密切的关系。

1.4善管义务

善管义务是指董事会秘书在相似情形下,应该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所表现出的勤勉谨慎和技能来履行企业中的相关职责。善管义务相对于信义义务在法律要求上宽松一些,主要是因为信义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属于道德品质,而善管义务则基本上在经营能力范畴内。由于董事会秘书对企业的特殊意义,法律也需要明确规定董事会秘书的善管义务。

善管义务中最为关键的是明确善管的标准,善管的标准不能太宽,也不能太过严苛,而应采取客观为主的综合性标准判断其履行情况。善管义务的衡量标准是董事会秘书在同类企业、相同职能、相似情形中作为普通谨慎的董事会秘书应该拥有的知识经验和注意。在善管义务的要求下,在法律、企业相关规章制度的范围内,董事会秘书应该谨慎履行其职责。

2.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法律责任是约束董事会秘书的最后一道防线,目的是发挥董事会秘法律责任是约束董事会秘书的最后一道防线,目的是发挥董事会秘书在企业中的职权和义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主要是指如果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信义义务和善管义務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和向企业承担的责任,其责任对象是企业和第二人。董事会秘书的责任分为了可以有企业进行处分的民事责任和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董事会秘书违反了善管义务,则属于民事责任中债务不履行责任;如果董事秘书违反的是信义义务,产生的是债务不履行责任和侵权行为责任的竞合[2]。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对董事会秘书的归责中主要是以过失主义为原则,同时需要对承担无过失责任的例外情形进行明确。另外为了使企业追究董事会秘书责任更加容易,在追究董事会秘书违反忠实义务责任的时候,不仅仅依照过失主义原则,还要采取过错推定形式。追究董事会秘书的责任,不仅仅关系到企业的利益,也对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影响。如果出现董事会秘书拒绝承担责任的情况,企业可以对董事会秘书提起诉讼或者是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行使代表权已发提起诉讼。企业除了追究董事会秘书的民事责任外,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行解任处理。如果董事会秘书有犯罪行为,企业应该向司法机关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语

对我国的上市企业来说,董事会秘书是不能缺少的职位,对规范管理企业、维持企业的稳健运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电力企业应该在对董事会秘书义务的责任详细了解的情况下,完善企业的管理,推动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立秋. 关于我国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简析[J]. 职工法律天地, 2017(2).

[2]李文凭.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完善探讨[J].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4(22):12-1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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