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的隐私权及其立法保护

2017-12-13 15:57胡永泰
中文信息 2017年11期
关键词:隐私立法历程

胡永泰

摘 要:现今我们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各种信息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向我们展开,与之相随的是公民的隐私也不断受到各种形式的冲击,这种现状下从立法上真正保障公民的隐私权显得尤为必要。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公民享有的隐私权益和隐私权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并对从立法上保护公民隐私权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隐私 隐私权 历程 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11-0-01

隐私是指我们不愿意告诉他人或让他人知道的事情。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利。我国公民享有的隐私权主要有:1、未经公民许可,不得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2、不得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不得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4、不得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不得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將它们公开。6、不得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7、不得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8、不得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9、不得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10、不得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现今,公民越来越重视个人隐私,国家有权力也有义务采取法律手段对公民隐私进行保护,这不仅使个体得到保护,同时可以维护社会稳定。

一、关于隐私权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隐私权”这一概念的出现只有100多年的历史,最早出现该词是在1890由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发表于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中的《隐私权》一文中,是为了应对媒体不顾当事人感受,偷窥他人私密生活并大肆散播而提出的,这是被公认的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在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是以渐进式的模式来发展的,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次规定了精神类人格权,如肖像权、姓名权等,但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了众多涉及公民隐私权的司法解释,如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为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1]。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我国第一次提出隐私权这一法律概念是在2005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护法》中,明确提出“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其后我国在保护公民隐私权上做了很多尝试,这里不一一列举。

在信息流转速度过快的现今,电子网络已经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高效、快速的信息平台使我们的私生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广泛、更深入、更快速、更严重的被侵犯。现实生活中,因为个人隐私被侵犯而受到伤害的事件频频发生,如引发广泛社会影响的“死亡博客”案、“孕妇让座事件”等,跟随这些事件之后是网友疯狂的人肉搜索,致使受害人精神极其痛苦,甚至造成间接经济损失或自杀,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现今噩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公民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当前,我国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仍处在构建阶段,存在着诸多考虑不周的地方。看我国自建国以来关于隐私权的法律条文可以发现,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条文很少,保护范围也较窄,尤其是不能与社会发展新动态保持步履一致,导致很多时候隐私权的保护不能真正体现。完善立法,以真正实现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信息社会必须提上日程。

1.设立专门的隐私权保护立法

我国现今的隐私权保护多是把隐私权放在其他人格权中,这使得隐私权的保护不够明晰。在人们隐私保护意识不强的过去,这一情况尚且常引起不满,更不用说在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隐私的现今了。设立隐私权的专门立法已经成为民心所向,因为隐私权独立之后,法律将可以直接对侵害该权益的行为进行具体规制,侵害了隐私的什么内容就以什么内容进行制裁[2],这样可以使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扩大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在经济快速发展,生活越来越丰富的现今,被广大民众列入隐私范畴的事和物也势必随之越来越丰富多样。现今发展出来的微博、微信、探探、各种购物平台等广泛涉及个人信息的软件使我们的信息被一些有商业目的的经营者大量收集并重复利用,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垃圾邮件充斥我们的信息圈[3],有时甚至会用于违法犯罪。这种情况下,必须扩大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把网络信息也纳入隐私保护的范畴,因为这不仅仅是个例,这已经成为广泛存在于我们身边的侵权行为,不加以控制的话,势必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3.从刑法上严厉打击非法侵害他人隐私行为

网络因其匿名性和难追踪性的特点使一些非法披露他人信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事件频繁发生,在高科技的支持下,这类事件造成的影响和伤害也越来越大,严重时甚至使受害者精神崩溃,自杀身亡。这种破坏程度已经不能仅仅通过社会约束和民法来制约,必须在刑法上有一定体现,明确提出“侵犯他人隐私是一种犯罪行为,法律将予以制裁”这一观点,并制定相应的刑法措施。对侵犯他人隐私行为进行量刑不仅仅是使公民的隐私权得到了保障,同时会对犯罪分子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因此,从刑法上严厉打击侵犯他人隐私行为是有效并且意义重大的。

隐私的存在,使我们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的一个世界,这个世界使我们在对抗日益增加的社会压力时,能够得到一定的发泄和舒缓,因此更好的生存。采取各种手段保障公民的隐私权,是个体独立的需求,也是社会稳定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张新宝.我国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02):11-16.

[2]张伟英.论我国隐私权的刑法保护[D].河北师范大学,2010.

[3]周江红.信息时代隐私权民法保护研究[D].安徽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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