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

2017-12-20 07:29陈玉娇
科学与财富 2017年29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民商法构建

陈玉娇

摘要: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遵循法律的相关条款,民商法是信用体系構建的基本法律,然而其现阶段的法律体系构建并不完善,因此,需要结合民商法,思考信用体系的构建方式。本文主要基于民商法的基础上,探究信用体系的构建方式。在分析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意义以及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强化诚信在法律中的地位、强化信用权的建设以及这对不同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策略。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提供借鉴。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

前言: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我国的法律体系需要不断的完善,以此来保证市场的持续稳定运行[1]。民商法将诚实信用作为最为基本的原则,通过该原则来规范市场运行机制,同时可以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2]。因此,结合市场发展形势以及民商法构建原则,探究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价值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实质是诚实信用下的公平交易,建立民商法信用体系具有重要的价值,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可以活跃市场经济,促进经济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其主要是由于建立市场信用制度,人们可以放心的交易,提升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3]。第二,可以降低市场交易的运行成本,在现阶段的市场交易中,为了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可靠性,通常需要认证、合同以及公证等环节,然而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下,可以省去较多的中间环节,通过法律即可实现对交易的保护,节约了相应的成本。第三,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具有固定收入的消费者,可以通过信誉获取更高的信贷透支消费;企业通过高信誉,可以提升自身的影响能力;而政府通过高信用,可以维持政府的形象。总之,建立民商法信用体系,有利于维持社会的稳定,保证市场交易秩序的持续稳定发展。

2 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对于信用尚且缺乏明确的定义,研究学者通过多个角度来阐述信用原则的内涵,但是并未确定明确的信用概念[4]。民商法虽然对信用原则进行阐述,但是并未制定明确的观点,其导致信用体系的构建受到明显的阻碍。民商法将信用原则作为市场交易的首要原则,然而并未将其纳入指示性的原则,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并未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如近年来三聚氰胺以及苏丹红等信用危机问题,直接反映了我国信用体系以及法律制度的缺位。

3 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策略分析

我国现阶段市场信用体系存在缺失的现象,不仅影响法律体系建设的完善性,同样对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5],因此,探究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策略具有重要的意义,其策略的构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针对市场主体差异性的信用体系构建策略

3.1.1 提升政府的引导作用

政府对信用体系的构建具有直接的引导作用,因此,应该构建行政法律体系,完善政府的信用体系,以便政府可以发挥引导机制。同时,政府人员要提升法律意识以及工作素质,传统的道德素质约束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的市场发展需求,因而通过法律体系的构建是有效的手段。政府在此基础上,需要建立明确的奖惩机制,对于表现优异,且以信用为原则开展工作的行为,要予以相应的鼓励措施,如物质奖励以及升职奖励,对于信用状况不佳的工作行为,则要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必要时可以行开除处分。政府在工作过程中,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要加强法律建设以及监督作用,保证市场交易的公正性和公开性。另外,政府需要强化对公务员信用的考核,保证政府工作的廉洁风气,其可以为政府的工作树立旗帜,进而可以充分的发挥政府的引导机制。

3.1.2 建立企业信用体系

企业是市场交易的主体,如果企业缺乏信用,将会对市场的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需要通过法律的建设来完善企业的信用体系。现阶段,经济市场普遍存在信用短缺问题,公司履行义务是受到领导决策以及资本因素所致,首先,民商法要建立企业履行合同的义务,并且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要求企业未履行规定的基础上,要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另外,要建立企业信用等级体系,从企业注册开始,对企业的综合信誉程度进行评估,将企业按照信誉情况分为高中低三挡,对于信誉度较低的企业,不仅要遵循合同和法律的措施,同样要强化监管,将责任落实到个人,通过不断的完善法律建设,以此来规范企业的市场交易行为,从而保证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性。

3.1.3 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构建

个人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要素,民商法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目前,法律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以此来评估个人的信用问题。然而法律的构建并不完善,需要规定收集个人信息的渠道,以此来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现阶段仅仅通过名誉权来保障公民信息的安全,但是市场交易时,大部分时间会侵犯个人隐私,因此,需要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在沟通方式以及时间方面,当事人可以具有绝对的选择权,政府在处理个人信息时,要保证公民的知情权,且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政策,在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对违法行为碱性严厉的惩罚,对于收集个人信息来谋取利益的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总之,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不仅可以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同样有利于实现信用体系的建设。

3.2 强化对信用权的建设

通过民商法构建信用体系,需要加强对信用权的建设,其核心内容是通过立法来构建信用权,且需要将信用权独立出来,使其成为新的人格权利。这样通过信用权,可以实现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同时通过信用权,可以保护信用的利益。我国现行的民法草案规定了信用权的相关问题,通过条款确定了法律的框架,其符合时代的发展需求。另外,强化对信用权的建设,可以保护企业的信用权益,推动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3.3 提升诚信在民商法中的地位

诚信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核心内容之一,政府需要加强对债权法等法律制度的建设,以此来提升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其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要明确的界定责任,区分民事活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可以对双方的权利进行保障。第二,政府要整改地方保护主义,降低政府的干预性,民商法要明确规定政府的引导作用,杜绝干预作用,以此来保证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第三,要强化司法建设,保证制度的透明性。在现阶段信用体系的构建中,同样要鼓励民众积极的参与,在物权法以及债权法等制度方面加强建设,保证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另外,在信用体系构建中,需要保证法律体系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这样可以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杜绝政府的过渡干预,且在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可以保证法律的透明度。总之,诚信是民商发的基本内容,只有将其纳入到核心领域,制定指示性政策,才可以最大程度的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构建。

结语:

本文主要探究民商法下的信用体系构建。在分析其意义和问题的基础上,提出针对不同市场交易主体的信用体系构建,同时强化诚信以及信用权的建设,以此来完善民商法法律体系,使其可以规范经济市场运行机制,保证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董玉鹏,孙岩.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J].学术探索,2014,(09):45-48.

[2]蒋梅.试论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修改[J].法制与社会,2015,(13):15-16.

[3]孙婷婷.刍议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障碍[J].新西部(理论版),2016,(15):77-8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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