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网络媒体发布虚假新闻的法律责任

2017-12-22 12:38顾佳彭浩楠马天成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4期
关键词:虚假新闻法律责任网络媒体

顾佳 彭浩楠 马天成

摘 要 虚假新闻在互联网环境下呈现的是一种相对独立形态,文章简述了网络虚假新闻的危害,将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相比较,通过研究网络媒体自身获益渠道和传播速度、传播方式等特点来分析网络环境下出现“点击率新闻”、“快餐式新闻”和“量身定做式新闻”的弊端,并简要地阐述网络媒体发布虚假新闻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应该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关键词 虚假新闻 网络媒体 成因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顾佳,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研究方向:法学;彭浩楠、马天成,南京邮电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110

一、导论

网络媒体在其自身的优点的庇护下迅速壮大,但是其缺点也快速地呈现在公众的视野下,虚假新闻的层出不穷极大地冲击了网络媒体,这使网络媒体的公信力陷入了被质疑的困境。我国国内研究有关虚假新闻媒体责任的学者可谓不少,但是大多数学者都限定在传统媒体下虚假新闻的成因以及泛泛地谈论媒体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通过比较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特性的不同,参考和借鉴前人在虚假新闻中媒体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系统全面地分析网络环境下虚假新闻日益猖獗的原因,试图为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虚假新闻的监管制度提出自己的见解。

二、网络媒体发布虚假新闻的危害

新闻是以简明扼要的文字,迅速及时地报道国内外新近发生的、有价值的事实。虚假新闻也是新闻的一种,因其报道事实的是虚假的,或者文章内容与题目不符而被称为虚假新闻。因大众的眼界有限,所以虚假新闻发布后,在官方辟谣前,大多数人对虚假新闻是信之不疑的,这不仅影响社会舆论的导向,还会影响大众的观念。网络环境下,虚假新闻的传播速度更快,这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一)虚假新闻影响社会舆论的导向

2015年1月13日,《南方都市报》所办南都网、新闻客户端及法人微博刊发《南京众人围观裸女跳河 救助者被遗忘 没人帮忙拉一把》一新闻中,网络媒体将南京裸女跳河和湖北黄冈救人小伙被冷落两件新闻拼凑成一件。不知情的观众不仅在网上为救人者打抱不平,还感叹人性冷漠并为救人者救人感到不值。网络媒体的这一行为,不仅影响了观众对救人行为的积极性,还严重影响了社会舆论的导向。

(二)虛假新闻损害了他人的权益

2015年1月9日,《华夏时报》所属华夏网刊发报道《退休机务副总落马 南航三大重要部门全部沦陷》称:“已经退休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前副总经理董苏光于7日前后被纪检部门带走调查。”后经证实,这条消息与事实不符,华夏网发表更正及致歉声明。这条新闻不仅损害了南航的声誉,还损害了苏董光的名誉。

(三)虚假新闻降低了网络媒体的公信力

2015年7月17日,《华西都市报》官方微博发文称为致敬罗浪先生,哀乐以后不免费。随后,中新网和京广网分别刊文称,记者致电音著协副总干事刘平,对方澄清说这是子虚乌有的事情。网络媒体不经求证就发布新闻的工作态度,让大众越来越质疑网络媒体的公信力。如果发布新闻的网络媒体没有公信力,尤其是发布的新闻涉及到广大群众利益问题,就会对社会的稳定造成威胁。

三、网络媒体发布虚假新闻的原因

自古以来,就有虚假新闻的存在。在封建王朝,历代君王为了维护统治地位会利用虚假新闻蒙蔽百姓。进入资本主义后,资产阶级也利用这种方法掩盖其对工人阶级的剥削。在我国大跃进时期为了鼓励民众力争上游而夸大生产数量。 虽然很久之前就存在虚假新闻,但是当时的虚假新闻凤毛麟角,而且种类单一,大多是政治因素导致的。而在虚假新闻泛滥的今天,虚假新闻的题材包罗万象,笔者认为,导致这一差别的根本原因是互联网的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的普及率越来越高。2016年8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为《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10亿,上半年新增网民2132万人,增长率为3.1%。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与2015年底相比提高1.3个百分点, 这为虚假新闻的传播带来了巨大的市场 。

(一)网络媒体的获益渠道是点击率

传统的纸质媒体和电视媒体靠发行量和收视率获取利益,而在互联网上,点击率是决定成败的关键。点击率的增加不仅增加媒体的知名度,更是能招引更多广告商,由此获得更多的广告费。为了争取眼球取得轰动效应,一些媒体开始不顾新闻的真实性,渲染未经证实的虚假消息,捕风捉影,歪曲事件的本来面目。商业化逐渐侵蚀新闻媒体的各个方面,部分新闻从业者为了私利,抱着侥幸的心理,抛开事件本身的真实性,将轰动性和娱乐性放在首要位置,来迎合大众娱乐的需要。还有一些媒体“巧妙”地规避了“虚假新闻”这一头衔,利用让人大跌眼镜的题目,其中的内容却与题目几乎没有关联,由此骗取观众的点击率。

(二)网络媒体的竞争优势是发布新闻快

传统的纸质媒体和电视媒体发布新闻,都是用报刊和电视等媒介传播,而发行报刊和电视的每档节目都是有固定时间规定的。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不一样,他们可以随时向网络用户推送新闻,网络用户可以随时随地的浏览新闻。凭借着网络的优点,网络媒体有获取信息快、发布信息快的特点,这一优势便是网络媒体要争先恐后获取第一手消息的原因。想要获得较高的点击率不仅需要新闻内容足够新鲜,而且还要及时发布出去。而在行业竞争中就需要在其他媒体发布前就将新闻发布出去,成为第一手消息的发布人,来获取更多的点击率。这一优势有时也会变成误发虚假新闻的弊端。在“新加坡总理公署宣布李光耀病逝”这一虚假新闻中,假新闻首次爆出的时间是二十一点五十分左右,从二十二点十五分左右,各个网站开始辟谣,从假新闻出炉到广泛传播再到辟谣,仅仅只用了近二十五分钟。 大众从知晓到新闻消灭仅用了近二十五分钟,不由让人感叹“快餐式新闻”速度之快。

(三)网络媒体的传播方式是互动式传播

与传统媒体的单向信息传播方式不同的是,网络信息的传播是一种开放的互动式传播。传统媒体在传播消息时,编读双方无法随时随地的进行双向沟通,所以本文认为这是一种单向传播。而网络传播的互动式是既可以单向传播——媒体向读者传播,也可以双向传播——媒体和读者之间传播,甚至可以多向传播——媒体和读者之间、读者和读者之间。网络媒体的这一传播特点使媒体可以随时知道观众对他们播出的新闻的反应度,并根据观众的评论,分析出大众偏好什么样的新闻。而在国人素养还不是很高的今天,媒体要想在铺天盖地的新闻中崭露头角,就只能去迎合大众的娱乐口味,而罔顾了事件的真实性。

四、网络媒体发布虚假新闻的法律责任

《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第一条规定报纸、期刊必须遵守新闻出版法规,刊载新闻报道和纪实作品必须真实、准确、公正。报刊不得刊载虚假、失实的报道和纪实作品。這一规定为追究发布虚假新闻媒体法律责任提供了立法依据。

(一)网络媒体发布虚假新闻的民事责任

今天的媒体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人们想获得信息就得交上网费等,信息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一种特殊的消费品,而我们每个付费获取信息的人便是消费者。每个人获取信息的目的不同,但是每个人获取新闻的目的是一致的,就是想了解真实的事件经过。新闻和小说不同,真实性是它的生命,如果新闻失去了真实性,它也失去了消费的价值。媒体在网上发出虚假新闻的行为,虽然没有损害消费者的实际利益,但是消费者在付费的情况下却没有达到自己的消费目的,这一定程度上是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分别为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根据这两项的规定,发布虚假新闻的网络媒体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虚假新闻的媒体侵害的并不是某一个人的权益,而是整个社会的利益,这就适用民事的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对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项规定为大众指明了维权道路,让网络媒体有所忌惮。

(二)网络媒体发布虚假新闻的行政责任

《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第六条为虚假新闻的行政处罚提供了立法依据。但是互联网环境下虚假新闻的出现和传统媒体下虚假新闻的成因并不是一样的,要想彻底整治网络环境下虚假新闻的泛滥,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就要根据网络环境的独有特点,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依此对媒体进行处罚。

处罚发布虚假新闻的媒体,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同一而论。对于发布虚假新闻的始作俑者,不仅要加大罚款力度,还要进行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新闻更新。对于转播虚假新闻的“跟风者”,应适当的罚款并通报批评,这样不仅会缩小虚假新闻的传播范围,还可以减少媒体工作者工作上的过失。因为大众的阅历有限,所以前两者很难实现群众的举报监督。而对于那些题目和内容不符的骗取点击率的虚假新闻,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构应该建立起群众举报监督机制。现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的互动平台上共有四个举报项目:非法出版活动举报、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信息举报、侵权盗版举报和广电节目投诉。在这四个项目中,虚假新闻竟举报无路。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搭建一个虚假新闻的举报平台,并制定相应的举报规则,群众可以利用截图等工具来获取举报的证据,当一条新闻举报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额的时候,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对发布虚假新闻的媒体给予行政处罚,而处罚的力度,应视情节的轻重而论。

五、结语

本文主要阐述了互联网环境下虚假新闻泛滥的原因,并根据网络媒体自身的特性为有关部门追究事发网络媒体的法律责任提出合理化建议。本文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进行了民事权益的探索,对于网络媒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方面仍有探索的价值。互联网已经成为大众日常必不可少获取新闻的渠道,因其获取新闻的便利性,会被更多大众所接受,所以整治网络虚假新闻的泛滥应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尽早制定出相关法律法规,优化网络环境。

注释:

刘飞.浅谈虚假新闻产生的原因及防范措施.新闻世界.2014(3).222-223.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6.

年度虚假新闻研究课题组、白红义、江海伦、陈斌. 2015年虚假新闻研究报告.新闻记者.2016(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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