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2017-12-23 07:30孙洪林编辑易可
科学生活 2017年12期
关键词:名下一审二叔

文/孙洪林 编辑/易可

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文/孙洪林 编辑/易可

季女士和前夫已经通过法院离婚一年多了,可近日她又被前夫告上法庭,而前夫想要分的是季女士的二叔的房子。

季女士从小和二叔的感情很好,二叔没有结过婚,单位给他分了一套房子后,他就把季女士的户口迁了进去,后来二叔出钱把这套房子买下成了产权房,产权登记在二叔和季女士名下。因为二叔的父母已先于他离世,他自己又没有结婚生子,所以是由季女士对二叔尽了养老送终的义务。二叔去世后,在二叔的兄弟姐妹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通过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季女士继承了二叔所遗留的这套房屋中二分之一的份额。

之后,季女士将这套房屋出售了。前夫认为两人结婚后,这套房屋产权才登记在季女士和她二叔名下的,登记在季女士名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二叔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的,季女士通过继承取得了一半的产权份额,这一半产权份额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前夫认为这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该房屋已出售,他应分得一半的折价款。

季女士找到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希望作为她的代理人。我们阅看了她前夫的起诉材料,了解了案情,并且调查收集了证据。在庭审中,我们提出,这套房屋是分给季女士二叔的,且季女士户口迁入发生在结婚前,这套房屋的来源与前夫无关。而且,该房屋由公房购买为产权房,是二叔出资的,二叔将季女士登记为共有产权人应视为其将一半产权赠与给季女士,故登记在季女士名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季女士继承的份额,律师认为季女士并不是二叔的法定继承人,而是在离婚后,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才取得了另外一半产权份额。故这部分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我方律师的观点,认定登记在季女士名下的一半产权是季女士以同住人、共同购房人身份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另一半产权份额,季女士按《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取得二叔遗产的权利,一审法院认定这一半产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审法院同时认为,考虑房屋来自季女士家庭等因素,如果对半分割,有失公允,判决酌定前夫按20%取得折价款。

季女士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时,被告律师重申了一审时的观点,提出一审法院认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错误的。最终,本案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季女士支付前夫一定金额的分割款(金额少于一审法院的判决)。

孙洪林

沪上知名房产律师,上海市人大代表,被市委组织部、人事局列为高级专家,2010年7月,受聘担任上海市政法机关“案件评查专项活动”特邀评查员。经常应邀担任东方卫视等电视节目嘉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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