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地税发票衔接应注意事项

2017-12-23 19:02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7年1期
关键词:开票国税营业税

营改增后地税发票衔接应注意事项

纪宏奎 赵辉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在“以票控税”的管理理念下,营改增后,地税发票应当如何衔接?笔者认为,应关注以下八个方面的问题。

一、地税营改增时存量发票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各地地税机关不得再印制发票,已印制尚未发放的发票,应做好登记、造册、封存、销毁等工作,并将销毁发票的种类、代码、号码等信息通报国税机关。

二、延长试点纳税人存量发票的使用期

为了减少损失,对纳税人营改增之前购买的未使用完的发票给予过渡期。具体规定为: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5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接受方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相应会要求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地税发票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如果需要使用国税发票,必须先把地税发票缴销,才能领取国税发票。应当注意的是:在地税发票过渡期内,虽然使用地税发票,但仍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地税发票的缴销

虽然营改增后在过渡期使用地税发票,在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为便于税源管理,所以规定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地税机关应积极做好协同配合工作。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即地税发票缴销区分三种情况:一是营改增之前,试点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即有地税发票,也有国税发票,则在营改增时即一律将地税缴销;二是在过渡期内需要领取国税发票的,不论地税发票是否用完,均先缴销全部地税发票后,才能领取国税发票;三是地税发票在规定的过渡期内仍未使用完的,到期后一律予以缴销。也就是在营改增之后的试点纳税人只有一种发票存在,要么地税发票,要么国税发票。在具体操作中,原地税发票到地税机关还是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营改增之前已纳税但未开票的处理

2016年5月1日之前发生营业税业务并已经在主管地税申报营业税的,营改增后仅仅是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应当注意四点:一是补开发票的延长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之前。二是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补开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其隐含的意思是营改增前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已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部分不能进项抵扣。三是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仅是在营改增后补开发票,所以,纳税人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四是补开发票的开具。对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营改增纳税人可以按以下方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营改增纳税人使用航信公司开票系统(即金税盘)开票的,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额,税率栏填0,然后在备注栏注明“税率为0的销售额是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2)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百旺公司开票系统(即税控盘)开票的,可以通过编码的方法解决,基本操作步骤为:第一步,进入开票系统后首先选择商品编码;第二步,进入操作界面,找到自己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对应的商品编码后点击操作界面上的“增加”按钮,然后自编一个商品代码,将自编的商品代码的税率设为0,然后在免税类型中选择“不征税”。完成新代码编制后点击操作界面上的“保存”按钮,完成不征税代码的编制工作。第三步,在开票系统中选定企业自编的商品代码,进入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界面,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额,金额栏填写销售不动产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数额,税率栏选择不征税。

五、营改增后发生销售退回的处理

营改增之前发生了销售,在营改增之后发生了销售退回,比如:A房地产公司在营改增之前向B公司销售一间门面房,A房地产公司已按规定开具发票,并且已按规定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但在营改增之后,在未办理产权之前,B公司将房屋退回,即A房地产公司销售未成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全面实行营改增后,是否可以从该公司以后的房屋销售额即增值税应税收入中抵减,或者是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进行处理呢?答案是不可以,红冲业务属于营改增之前的业务,是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销营改增以后产生的销售额,房地产公司因销货退款而多缴的营业税只能向原地税机关申请退税处理。

六、营改增之前发票金额或名称开具错误等问题的处理

纳税人在4月30日前已提供应税服务并已经开具发票和缴纳了营业税,但5月1日后遇到发票金额或名称开具错误等问题,现在需要办理地税发票退票应重新开具发票业务,比如房地产公司在营改增之前已按照实际收到的房款开具了销售不动产发票,但在营改增后因实际交房面积差而出现多开票或少开票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政策规定,不得再开具地税发票,纳税人应先将需要退票的发票全联次收齐,然后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纳税人退票后需要重新开票的,应该由国税机关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应补缴增值税;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对于已缴纳的营业税部分,可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营改增之前领取定额发票已纳营业税的处理

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来地税机关监制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仍然可以沿用至6月30日。实践中,地税机关对纳税人领取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等,习惯于“先税后票”。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领用的事先已纳税的定额发票,在6月30日之前仍未使用完的,应当到原主管地税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退税手续。另外,在过渡期使用地税发票,如果国税机关要求征收增值税的,则对其已缴纳的营业税也应当到原主管地税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退税手续。

八、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发票开具

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继续由原地税局代征增值税并代开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应当注意三点:一是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相应发票应当由地税机关代开,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的,仍然是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增值税。二是所有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及个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增值税,相应发票也应当由地税代开。所称“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取得的房地产仍然是由地税代征增值税,并代开发票。三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增值税销售无形资产征税范围,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增值税,不属于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范围。

作者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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