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经济视角下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研究

2017-12-23 21:49姚阳
北方经贸 2017年7期
关键词:发明人专利权职务

姚阳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成都610036)

制度经济视角下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研究

姚阳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成都610036)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在不同的制度结构安排下,经济效率会有高低之差。进行切合实际的改革创新,能够节约交易成本,解除原有不合理制度的束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现实情况同我国的专利科技政策、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制度束缚有着很大的关系。西南交通大学以创新改革职务专利权属为突破口,将属于学校持有的专利成果约定为高校同职务发明人共同所有,通过分享专利权的方式激励职务发明人团队加入到发明专利实施的决策和实践当中。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所有权;交易费用

一、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的高校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处于非常低的水平,每年高校科技成果有效商业化比例不足10%。[1]这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于高校职务发明的权属安排规定,将高校专利成果和有形资产同等看待有着莫大的关系。西南交大进行专利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将事后股权、现金奖励变为事前所有权奖励,确定科技成果专利权为学校和发明人团队按三七比例共同所有,发明人团队拥有科技专利权后,其参与转化的积极性有很大提升,利用自身隐性知识来推动科技成果得到更好地实施应用。这样的做法在实践当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自西南交大2016年1月19日印发“西南交大九条”以来,120多项职务发明专利在半年以内分割确权,7家高科技创业公司成立,对比2010-2012年3年期间,西南交大仅有7项专利得到许可、转让。这种通过制度创新,大大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情况,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笔者立足新制度经济学中产权理论、交易成本、信息等理论内容,试图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这一实践情况进行描述和解释。

二、现有理论文献对于职务科技成果的研究

科技人员对职务科技成果享有的权利,直接关系到转化活动的实施主体与实施过程。徐晓阳等(2014)指出高校国有事业单位的身份以及科技成果权属中对于科研人员贡献体现不足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重要原因,需要政策调整,但调整过程具有复杂性。[2]张胜等(2014)指出单位主导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存在诸多弊端,提出以科技人员主导成果转化的建议和对策。[3]贾佳等(2015)认为职务发明人是促进职务发明专利转化的核心力量,提出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4]管齐荣(2014)建议学习和借鉴国外有关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利益分享的先进做法,通过采取约定优先、股权和奖酬激励等措施改进我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利益分享机制。[5]贾引狮等(2016)指出我国职务发明专利实施权益分配制度存在法律规定重复,规定不一的现象,应统一法律规范有关职务发明专利转化权益分配的内容,提高职务发明人专利实施过程中的积极性。[6]唐良智(2014)提出要下放处置权、扩大收益权、探索所有权,创新高校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理顺政府、高校、职务发明人三者关系,提高职务发明人转化积极性。[7]现有文献主要是从是通过国际对比、法律梳理、现状问题研究来阐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对之策,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通过分析改革前后产权安排、交易费用的不同对转化效率带来的影响,增进对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认识,促进高校职务发明转化过程得到进一步完善。

三、制度对于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

制度经济学大师科斯强调虽然产权是无法完全界定清楚的,但对产权的界定是产生效率的前提。相对明晰的产权即资产所有权人在其资产的处置和运用过程中具有权责利的高度一致性。通常情况下,私有产权主体较明确而且大体能够使其拥有的资产在运行过程中做到权责利的高度一致,因而是相对明确的和清晰的。[8]而公有产权受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其中的一部分特殊的国有资产在运行中受到僵化的管理制度束缚,权责利并不具有一致性。因此,对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的影响可以从科技成果的权属方面进行探究。科技成果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权,在私人是专利的持有者的情况下,基于个体理性人的假设,个人会在自身所能获得的信息范围内,找寻最佳的专利实施方式,尽可能地取得专利权收益最大化。此外,法人结构下的公司,其科技成果的研发服务于市场需求和行业竞争的需要,有着明确的成本收益衡量,市场绝对不容许私人企业在花费大量经费的情况下,却换来一堆“沉睡的专利”。相反国有高校的科技成果则较难做到权责利的相对一致。在2015年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前,对高校及高校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考核没有将专利转化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当中,此外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高校持有专利的实施需要经过评估、申请、批准、备案等繁琐程序,此外还存在技术入股失败项目负责人被追责的风险,这些因素导致专利实施奖励程序繁、落地难、积极性低,高校及科技成果发明人团队也没有相应的激励去实施专利转化。高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存在严重的权责利不一致的情况。在这样的现状下,各个主体对于职务发明成果有着不同目的,职务发明人及团队获取专利更多的时候为了评职称、获奖金,对于专利是否可以实施,对专利实施可能的收益则无太多展望,此外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由工作单位高校所有也可省去一笔专利申请和专利维护的费用。对于学校,主要的功能任务在于教学,并无太多要求和动力去转化自己持有的科技专利,但学校拥有的专利数量一方面是学校科研和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可以提升自身声誉,有利于在高招中获得更优质的生源,同时也利于获取更多政府和社会资源支持。从相关法律和制度设计上,上级主管部门过于强调国有高校所拥有的专利权属于国资这一事实状态,因噎废食谨防权利流失,忽视了专利权的流转和实施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高校所持有的专利权是固化的、残缺的。

西南交通大学从2010年起探索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约定由职务发明人团队拥有70%的专利权,学校占30%,将模糊的公有产权变为权责清晰的混合产权。职务发明人团队在拥有部分专利权的情况下,有了明确的收益预期,在进行课题研究的过程中,基于自身收益最大化,会尽可能地考虑到研究所产生的专利的实用性和实施可能性,而不局限于提职称、获奖金等“小利”。此外,科技成果的有效实施需要职务发明人的有效参与,相关文献表明职务发明专利包含的显性知识在发挥职务发明人的隐形知识,即职务发明人的参与下,科技专利可以得到较好的实施和转化。[9]

四、交易费用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

当前我国技术转移市场尚未成熟,中介机构专业化服务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高校作为职务科技成果持有人,对相关职务科技成果的潜在价值缺乏深入认识。在转化实施过程中,经常的做法是将科技成果委托给学校的全资公司或者市场上的中介机构,由受委托的主体同相关科技企业进行商业谈判,来实现科技专利交易和转化,但这样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弊端。委托人高校在对专利价值缺乏专业性认识的情况下,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存在资产被低估低价转让和被高估无法转化的可能。即使受托人具有一定的商业运作能力且能够反映高校的利益,但同需求方进行谈判时,对专利资源同样存在专业性认识不足的缺点,很难完全实现专利价值最大化。但是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团队积极参与下,转化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将会有较大程度的下降。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深耕多年,对于产出的科技专利实际特点以及可能的商业运用方向,有着其他主体不可比拟的专业优势。职务发明人作为专利权的按份共有人可以发挥自身信息优势,监督代理人,减少代理过程中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同时在寻求专利转化合作的过程中,职务发明人可以向合作方详细介绍专利实施潜在的价值,增强代理人同潜在合作者商务谈判过程中的议价能力,在许可、转让、作价入股中选择合理的实施途径。同时职务发明人参与中试环节,发挥自身专业知识,可以降低转化风险,提升成功率,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

五、职务发明混合所有制存在的问题

作为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改革试验,混合所有制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实际做法具有合理性,当然,作为有益尝试,职务科技成果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发明人团队内部收益分配问题。学校将职务发明专利权七成给予发明人团队,而发明人团队内部存在课题主持人,技术主要和次要发明人,团队工作组织和保障人员等,他们之间的贡献程度如何得到公平衡量,是否会产生成员搭便车的现象值得进一步思考。

第二,法律规定上的障碍。《专利法》明确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西南交大的做法明显同《专利法》第六条相违背。但在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给予专利发明人团队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股权或转让收益奖励的情况下,众多高校纷纷出台奖励新办法规定给予发明人团队70%到99%的事后奖励。西南交大给予发明人团队的七成专利权决定了7成的实施收益,从发明人团队获得的收益比例看并无超过规定的情况,但却违反专利法,要想进一步实施推广混合所有制做法需要启动修法程序。

第三,混合所有制是当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最有效路径?从政策设计的目的看,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针对当前科技成果转化后收益奖励对于职务发明人团队无法完全兑现,兑现手续繁杂,操作性不强的现状,可否进一步简化奖励落地手续,使其产生同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同的政策效果值得进一步去思考。上海理工大学将评估价值近2900万元的太赫兹技术按79.42%比例奖励研发团队个人,金额为2303.2万元,通过税务局办理《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递延缴纳上千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此案例正是在2016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的公告后,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暂不缴纳个税实施细则后,基层税务机关积极落实的结果。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通过梳理奖励落地过程中的政策障碍,可以使事后奖励得到落实。当然“太赫兹技术转化案例”只是全国首例,且上海有着众多创新政策先行先试的权力和较高的行政效率,而其他广大地区还是面临着众多的阻碍。

六、结语

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作为改革实践孕育的新生物,一方面使僵化的公有产权变为清晰的混合产权,另一方面,职务发明人的有效参与降低了交易费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率,实践效果较为明显。但是也存在着风险和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地方。首先,这项改革实践突破了专利法规定,推广复制存在障碍。其次,给予团队的收益如何在团队内部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将会决定研究的可持续性。最后,专利权属变更为共同所有是否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最优路径需要实践进一步加以证明。

[1]何先美,符 颖,孙景乐.关于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研究[J].研究与发展管理,2010,22(6):128-13.

[2]徐晓阳,李晓轩.成果权属事关科技成果的产出和转化——我国财政资助科技成果权属政策的演进与局限[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4(5):558-563.

[3]张 胜,郭英远,窦勤超.科技人员主导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研究 [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4(21): 110-113.

[4] 贾 佳,赵兰香,万劲波.职务发明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外比较研究 [J].科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5(7): 3-10.

[5] 管荣齐.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利益分享的法律对策[J].天津法学,2014(4):67-72.

[6]贾引狮,邢志春.职务发明专利转化权益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路径的创新[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6(11): 56-58.

[7]唐良智.下放处置权扩大收益权探索所有权—创新高校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思考与实践[J].求是,2014 (7):53-54.

[8] 袁庆明,吕翔翔.产权清晰与交易费用:以广州垃圾收费制度为例同.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6).

[9] 张 胜,郭英远,窦勤超.科技人员主导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研究 [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4(21): 110-113.

[责任编辑:金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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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13X(2017)07-0027-02

2017-06-05

姚 阳(1991-),男,安徽芜湖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教育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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