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办法》指出,高校主管部門对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全国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监管适用该办法,民办高校可参照执行。endprint
广西教育·D版2017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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