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营改增”税改制度下关于“公平与效率”价值的法理分析

2017-12-26 10:47韦清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17期
关键词:税制税负税率

◎韦清

我国“营改增”税改制度下关于“公平与效率”价值的法理分析

◎韦清

问题的提出

根据当前“营改增”在各省市试点的状况来说,前景并不乐观,且充满非议。来自于一些企业家的肺腑之言,他们认为理论上营改增降低了税收,可是实际上经过汇总,近年的税费跟往年相比,没有任何下降,有些还增加了。“营改增”作为我国当前税收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若在制度设计上能够以“公平与效率”为价值取向,制定新的财税法,不仅不会与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相冲突,反而更有利于实现改革整体效益的最大化,促进我国经济有效率的发展。

“营改增”税收制度下法“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实现

适用原则

公平原则。我国“营改增”的税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然而并未真正的达到结构性减税质和量的要求。主要表现在,首先,税制设计不合理致使部分企业的税负不减反而增,这没有体现出“营改增”税制改革所要达到的“公平”的价值效果。其次,“营改增”因为涉及的行业与地域的差异性,存在着企业与个人之间税负不公的现象。最后,“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涉及到中央与地方财税权的公平配置的问题,我国增值税主要由中央征管,营业税由地税局征管,“营改增”之后,如何坚持公平原则,合理处理财权与事权的公平配置,成为国家应当关注的重点。

效率原则。“营改增”的背景下,是为了有效的促进税收征管效率及促进经济发展的效率,在此过程中应当正确地选择税制体制,要健全和强化对国家财产和公共利益的约束机制,要充分关注“营改增”税制改革自身运行的效率目标,即充分考虑税收制度自身的创制和运行成本以及效率损失。最后实现社会效率价值和经济效率价值的双重目标,达到价值目标与实现结果比值的最大化,实现效益最大化。

公平与效率动态均衡原则。作为个人而言,对公平与正义的渴望未必会大于对其他事物的渴望,但是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而言,效率固然重要,在立法层面更应当注重追求公平性。公平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即“有效率的司法公正”。“效率尽其所能,公平跟踪效率,效率反哺公平”,公平与效率是不可分的,在我国“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下,应将公平与效率置于同等重要位置,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需要采取积极措施解决,进行体制改革,优化社会结构;完善税收征管机制,解决税收征收不公及效率低下的问题。

立法实现

立法中实现“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必要性。我国传统的法学并没有将“效率”等富含经济含义的社会价值目标加入法学理论中,随着更多法学家探讨用经济学的方法解决法学问题,经济法学在法学领域也愈加活跃。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转变和社会发展的多样性,立法的形式及内容也有所改变,立法的数量随之增加。在这样的立法背景下,立法中的各种问题也开始暴露。只有把立法效益与立法成本对比,才能清楚我国在立法过程中的立法效率,建立好立法过程的监督机制,减少成本及相关费用的浪费,促进立法的高效。

“公平与效率”在立法中实现的途径。(1)促进“营改增”财税立法的革新。建立正常的立法程序,加快“营改增”税法立法进程。融入改革所要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推动税收法治,保证税收征收的公平。在新改革的税收法中做到合理设计税负水平,以切实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这体现在合理设计征税的税率。同样地,因地域、行业和规模差异导致的企业税负不公,要消除这种税负不公的现象,就需要合理设计“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不同地域、行业和规模间的税收制度,减少不公平的现象,增加市场主体的积极性。(2)遵循市场经济发展基本规律。立法效率是指立法过程中制定法律所需要消耗的人力成本、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与法律实现带来效益之比,为了更好地保证在立法过程中效率的实现,减少相应的成本是非常有必要的。市场各主体根据自己所需从事各项经济活动,政府无需过分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加强宏观调控或间接诱导,采取宏观经济管理的立法,减少干预市场微观经济活动的法律,减少立法成本,提高社会效益与效率。

政策制定建议

完善优惠措施

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措施,以此缓解“营改增”引起的税负不公的问题。我国增值税的优惠措施方式较多,优惠项目也繁多复杂,对于“营改增”之后两税合并之后的优惠政策,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尽管我国“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有17%、13%、11%、6%、零税率;小规模的纳税人的税率为3%,但是税率的级次较为复杂,应当减少税率的级次以及对税收减免的范围要缩小,增值税采取对一切法定范围内的产品和劳务实施单一税率,这样才能有效地减轻相关的成本,减少费用的浪费并保证税负公平。

建立健全税收征收的监督体制

建立健全“营改增”税收的监督体制,以此实现征税过程中的效率问题。便捷、公平、效率的税收征纳体系减少了征纳双方的遵从与执行成本,这就增强了纳税人对税制的认可,同时,纳税人也起到了监督税制的作用。国家与公民各司其职,公平与高效的税收制度体系不但会维护纳税者的利益,也会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我国长期以来都是由国家机关履行监督税务征收的职责,赋予了相关机关很大的权力,在这过程中不免一些执法者,仰仗着权力做出有违公平之事,然而监督体制的不完善和落后,让这些不公平之事“永无天日”,侵害到纳税人的利益,有损社会的公序良俗。建立健全税收征收监督体制,主张更多纳税人权利,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在“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中思考并革新。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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