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电视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2017-12-26 22:55周德军沈洁
成长·读写月刊 2017年12期
关键词:电视综艺节目互联网+互联网

周德军+沈洁

【摘 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信息传播更加便捷迅速,借助于网络传播的电视综艺节目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与之相伴的是电视综艺节目的主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引发社会的关注。基于“互联网+”背景,分析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给电视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带了的机遇和挑战,寻求“互联网+”时代电视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的思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电视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

随着“互联网+”时代,电视综艺节目得以通过越来越便捷的渠道和方式进入我们的生活,尤其是青春、活力的电视综艺节目尤其受到年轻人的欢迎,在国内拥有广泛的观看群体。电视综艺节目有部分是国内电视台或者综艺节目制作机构自己开发,但是从目前受欢迎的电视综艺节目来看,近年来从国外购入电视综艺节目模式已然成为一种热潮,尤其是诸如《好声音》、《爸爸去哪儿》了等品牌电视综艺节目的热播,更是吸引了无数的眼球;但是同时也引发多起节目模式版权之争。基于“互联网+”时代背景研究我国电视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互联网+”时代电视综艺节目發展面临的新问题

(一)“互联网+”时代电视综艺节目发展面临的机遇

“互联网+”时代给电视综艺节目的发展带来的最大的机遇是传播方式的便捷极大的扩大的电视综艺节目的影响力。随着移动通讯工具的普及和发展,人们在空闲时间不受场所空间的限制随时欣赏电视综艺节目,增加了电视综艺节目的观看机率;而随着微信、QQ等信息网络平台的出现,电视综艺节目的内容和焦点得以迅猛的传播,是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不可匹及的。“互联网+”时代背景为电视综艺节目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有益的平台。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影视视频制作技术逐渐普及,简单的剪辑软件已经为普通人掌握,自行研发、剪辑、制作综艺节目变得容易,拍照手机的普及使得视频拍摄和剪辑变得容易,网络传播为电视综艺节目的创新创造了得天独厚的平台。

(二)“互联网+”时代电视综艺节目发展面临的挑战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互联网+”促进了电视综艺节目的传播,同时也为电视综艺节目侵权创造了机会,提供了条件。借助于网络,很多优秀的电视综艺节目得以广为流传,便捷观看,但是对于其版权保护则缺乏明确的规制。尤其是网络下载技术不断升级的情况下,传统的通过盗版等方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已经升级,网络无偿下载的传播速度更快,危害也更大,而现行的法律还未能形成有效的规制,对于相关的电视综艺节目著作权被侵害的情形缺乏有效的法律调整。尤其是对于国外的电视综艺节目,被国内电视台借鉴引用,在学习的同时,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原创,是外国文化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其是否构成侵权存在很大的争议。因此,在现行立法尚未做出明确规制的情形下,类似侵权行为的界定仍存在很大的争议。

二、我国电视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电视综艺节目起步较晚,上世纪90年代,很多电视台的综艺节目都是以借鉴模仿港台综艺节目为主;而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进入21世纪以后,则开始借鉴日本、韩国和欧美等国家的电视综艺节目。尤其是2010年以来,《奔跑吧,兄弟》、《中国好声音》、《爸爸去哪儿》、《非诚勿扰》等电视综艺节目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反响。早期的借鉴和模仿很少考虑到电视综艺节目的版权问题,而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尤其是中美知识产权贸易纠纷的不断出现,同时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严格,我国的电视行业发展亦日趋规范,无论是电视台还是普通观众,都有了基本的知识产权意识。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开启了法治社会建设的新征程,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渗透进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伴随着世贸组织规则的适用、国内知识产权法的完善,我国电视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开始为人们所关注。构建完善的电视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机制,不仅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经济发展在电视行业的要求和反映。

三、“互联网+”时代电视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的思路

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版权保护规则,基于“互联网+”时代背景构建中国的电视综艺节目主作权保护机制,必须坚守两个原则。一是要保护国内电视业界的创新积极性。国内电视综艺节目是我国电视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创造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电视综艺节目,是我国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直接反映。制定电视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机制,必须保证我国综艺节目在合理借鉴的基础上能够得以可持续发展。二是要充分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最大限度避免国际上的侵权纠纷。我国目前国内影响力较大的一些综艺节目主要是引进日韩欧美等国家,而这些国家的电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保护尤为严格,一旦涉及侵权,将会面临着较为麻烦的诉讼纠纷甚至是巨额的经济赔偿。如果尚不清楚规则,就贸然借鉴直接开发节目,将可能带来非常不利的后果。我国的电视台在借鉴和引进国外电视综艺节目时,一定要就引进节目的合作期限、利润分成、品牌使用等相关事宜,与国外综艺节目版权方签订明确的商务合同,完善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界定和风险规避,避免事后纠纷的发生。我国电视综艺节目著作权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相关规则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国际贸易规则的异同,既要遵守国际规则,也要保护国内产业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将来的版权贸易谈判中立于不败之地,最大限度的保护国内的电视综艺节目的发展。

四、结语

“互联网+”时代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节奏,电视综艺节目借助于互联网络的发展得以更加迅捷的发展和传播,同时也为电视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目前各个国家的电视台引进国外综艺节目的做法已风靡全国,立足于“互联网+”时代背景,完善我国电视综艺节目的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

周德军(1978-),男,江苏阜宁县人,硕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沈洁(1980-),女,江苏大丰人,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欧阳宏生.电视综艺节目的版权客体界定及侵权界定[M].北京:中国广播影视出版社,2015.

[2]刘昶等.欧洲优秀电视节目模式解析[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0.

[3]欧阳宏生等.电视文艺学[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4]袁靖华.电视节目模式创意[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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