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失范现象及政府监管建议

2017-12-28 01:32文/尚
传媒 2017年23期
关键词:主播监管

文/尚 烨

网络直播失范现象及政府监管建议

文/尚 烨

随着信息技术的迭代与普及,互联网正在全方位地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并对传统世界进行着颠覆性的改造。这一过程催生了许多依托于互联网载体而生长的群体及文化。“网络直播”就是汇集多元众生相的互联网生态中极具特色的一种新型传播方式。然而,由于网络直播平台属于一种新型社交媒介,因此,相应的监管尚不规范,加之资本的追逐,金钱与名望对网络主播的刺激,导致很多网络直播平台主播为了成为网络红人(简称“网红”),不断制造各种媒体轰动事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基于此背景,笔者在对网络直播发展现状进行观察、分析的基础上,对网络直播中的传播者、信息、受众等在网络直播中存在的失范现象进行了剖析,分析了当前网络监管的现状,并从提升技术监管、明确管理主体责任、加大法律监管的频度和力度等三个方面对网络直播的监管提出了建议。

网络直播中存在众多失范现象

2016年,“网络直播”步入野蛮生长阶段,只要你有一部手机和网络,吃饭、睡觉、旅游、美妆、玩游戏等都可以成为直播内容,并能够引来众多粉丝的疯狂围观,甚至一掷千金打赏主播。然而,在直播平台和“网红”泛滥的同时,为吸引受众眼球,“美女”“秀”“色”等具有窥私欲和荷尔蒙刺激的元素成为众多直播平台的标配,暴力、色情、低俗、猎奇内容泛滥。在一群人放肆狂欢背后,监管机制缺失等问题暴露无遗。

网络主播素质良莠不齐。网络直播平台的门槛较低,且其背后存在很大的利益空间,因此,很多人进入了网络直播平台,做起了网络直播内容的生产者,即主播。

当前,很多网络直播平台里的主播为了提高关注度,在与粉丝互动的过程中口无遮拦,大尺度恶搞。一些女主播使用暧昧的语言和动作,对粉丝进行挑逗,吸引粉丝打赏。“黄段子”“爆粗口”成了直播环节中的常态。浓重的娱乐化倾向充斥着网络直播间,相当一部分主播语言低俗,行为粗鄙,拉低了网络直播的品位与档次。

网络直播节目内容低俗。为了能快速增长粉丝,提高关注度,网络直播的内容逐渐没有下限。主播唱歌卖萌是常规项目,在地铁里摆桌吃喝、直播换衣睡觉也不足为奇,这些看似普通甚至无聊的行为却得到了大量用户的关注,有些网络直播平台甚至开始做出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的事情。

2016年1月,一位名叫“放荡不羁123”的主播在斗鱼TV直播平台上直播性行为,当时在线的有1000多人观看并评价,随后直播视频被截图转发;虎牙直播平台某主播直播打群架,引起多名观众线上围观;炉石直播平台上的主播为了吸引关注,甚至公然直播撞车,最终导致严重的车祸。类似这种无道德、无底线,严重挑战社会伦理道德的网络直播行为在各大网络直播平台上层出不穷,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网络直播数据造假频发。网络直播造假方式可以归纳为三种:第一种是主播买粉丝。在淘宝购物平台,主播花10块钱就可以买到1000个粉丝,想刷多少流量、想买多少粉丝都随意。第二种是直播平台友情赠送。直播平台想要包装推销某个主播的时候,会运用后台数据,给主播赠送粉丝数量。这么做的目的是给观众心理暗示。第三种是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红”经纪公司合作运营。简单来说,就是直播平台将“网红”的签约费付给经纪公司,然后由经纪公司给“网红”买礼物送人气,相当于左手的东西转到右手,增加了流量。

直播数据造假有两个动因:“红”与“利”。对于网络直播平台来说,直播数据造假可以制造繁荣假象吸引资本投资;对于网络主播来说,其背后的经纪公司可以通过制造假象,大幅度增加普通用户的注意力,增加被打赏的机会。虚报观众人数,正是利用了受众的跟风从众心理,营造出多人观看的热闹场景,吊起众人胃口,吸引更多的观众参与到直播中,扩大点击流量,从而获利。

综上所述,网络直播存在着种种问题,并伴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产生同时出现,又相互影响。这些问题如果长时间得不到解决,会给社会发展的多个层面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政府的监管和规范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政府部门对网络直播监管现状分析

政府部门作为执法主体,想要对网络直播平台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存在很大难度。一方面要“管”,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另一方面要“放”,给网络直播平台的可持续发展留下空间。

政府监管制度缺失与多头监管并存。目前网络直播监管缺失主要体现在直播内容监管和主播素质监管两方面,对直播内容的监管缺乏行业标准。现在整个网络直播行业对于违规内容的具体界定并不明确,很多监管措施都是依靠平台自身进行内部审查和约束的,这种做法存在不少漏洞,使得很多违规直播有机可乘。另外,网络直播平台还缺乏对内容的分级,现在很多未成年人都有手机,都能关注网络直播,网络直播内容未经分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存在着监管上的缺位。

在主播素质监管方面,目前,政府预防监管措施中预防和提前警告等手段还不到位,很多直播平台缺乏“黑名单”制度,缺乏对违规现象的举报制度。此外,网络直播监管存在多头监管的弊病。网络直播管理的规定出自多个部门,多头监管往往面临责任主体不明晰的问题,出事之前谁都能管,出事之后各部门相互推诿。

网络直播立法滞后与行业自律缺失。目前网络直播违法违规现象屡见不鲜,很大程度上归结于网络直播违法成本相对较低。

一是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目前规范网络直播的法律法规多属于规范性文件,更多的是一种行政手段调节,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对于功率不到10 W的微型电机,电机的效率是很低。由于铜耗所占的比重很小,相对的,铁耗所占比例就会较高。在设计过程中,铁耗可简化为式2计算:

二是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散乱不一。很多法律法规中涉及网络直播的规范和管理,但是这些条文散见在各处,并未形成统一明确的条文来规范网络直播。

三是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空白较多。涉及网络直播的法律法规明确性较差,适用性模糊笼统。另外,现行的很多法律法规只是侧重于网络和信息安全等方面,对于网络直播独有的特征没有明确的针对性监管。

四是法律法规的出台严重滞后。网络直播行业超速发展,导致现实中很多旧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很多刚出台的法律法规,往往是针对已经变化了的现实情况,实际监管效果并不理想。

此外,网络直播中行业自律的缺失,也是制约网络直播发展的一大弊病。我国互联网发展到今天,自律能力仍然较为薄弱,存在若干问题。如行业自律组织的官方色彩浓厚,规范体系内容雷同,缺乏可操作性。

网络监管方式单一,技术手段遭遇瓶颈。我国政府对于互联网视听节目的监管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其中主要是法律和行政手段,缺乏市场意识,较少运用经济手段。监管手段的单一和匮乏会导致不能发挥政府服务角色,不能体现政府职能的转变,缺乏广大民众的参与感,长期影响力和确定性较差。

在技术层面,我国政府部门对于网络直播的监管面临着技术上的屏障。网络直播管理监管技术水平跟不上网络直播发展的速度。目前我国对网络直播节目技术层面的监管沿用了对互联网视听节目采取的监管方式,仍然大规模依靠人工筛选模式。相对于海量的网络直播内容而言,人工审查的方式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政府部门对网络直播监管策略探讨

依托互联网出现的社交媒介层出不穷,先是博客,后是微博,再到如今的网络直播。每一次新兴媒介的发展都会出现初期监管不力的情况,但是这些媒介形式都是依托于互联网这个平台建立起来的,我们可以借鉴互联网管控措施,对网络直播监管措施进行完善。

对于网络直播中出现的失范现象,更重要的是加强执法的力度和频度。政府执法部门不仅要有“雷霆执法”,也要“打持久战”,将监管行为常态化。最终提高网络直播失范行为的违法成本。从而净化网络直播环境,形成行业内部良好的竞争环境。

引导行业自律,鼓励观众参与监督。行业自律是一个行业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来约束失范行为、增强公信力、保持行业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依托互联网产生的网络直播是一个很大的开放性平台,只依靠政府利用有限的资源去监管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引导各大网络直播平台建立起一个行业组织,实施行业自律,从而与外部政府监管形成有效联动不失为一个很好的辅助手段。要实现网络直播行业的良好自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自律组织设立可操作的行业规范;网络直播平台不断完善自我监管机制,自觉遵守行业规范;设立有奖参与机制,鼓励观众参与违规直播行为举报。

厘清政府机构各部门职能,明确管理主体责任。管理机构多会导致管理权力的分散,弱化管理效果。对于网络直播的监管,首先要明确谁来管,管什么的问题。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继而在各个部门之间建立起协同机制,联合处理网络直播违规行为,明确管辖范围。

第一,对网络直播的监管机构实施调整,多部门统筹联合。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可以在各部门之间建立起一个层级清晰明确、覆盖面广的高效监管体系。如果网络直播中出现暴力、恐怖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可以依据法律对其进行查处。

第二,确保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独立性主要体现在政府机构与市场主体脱钩,不能既当了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监管机构不参与网络直播平台的具体经营,增强主体执法的权威性。

对于网络直播的监管机构设置来说,只有明确管理和执法的主体才能形成合力,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对网络直播中的失范行为实施有效的遏制,保障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技术层面监管,设立分级制度和过滤系统。针对我国目前网络直播发展的现状,在技术层面的解决方案有三个具体措施。

第一,制定网络直播平台和节目的分级标准。分级制度有利于互联网内容的分类管理,可以有效结合网民举报和大数据系统进行核查。

第二,研发对应的内容过滤软件。在互联网内容过滤方面,英美两国采用了既过滤服务器端,又过滤用户端的双重过滤方法,在实际监管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一点可以为我国政府部门所借鉴使用。

第三,加强执法人员的技术培训。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短短十几年间就出现了多种样态的媒介形式。政府部门要想跟上监管的步伐,就需要不断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不断加强网络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培养他们使用大数据分析的能力,强化审查技能。

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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