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简介及不同购买渠道的差异

2018-01-08 00:34王斐
大经贸 2017年11期
关键词:信托渠道

王斐

【摘 要】 中国金融业历史上经历多种变革,从新中国成立时的大一统时代,逐步经过分业经营、混业经营,近几年又衍生出互联网金融。目前在财富管理方面,主要有商业银行理财、货币基金、分红型保险、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管、P2P、众筹、第三方支付等多种投资方式。其中信托投资由于其非公开性、高门槛等特点,不为广大投资人所知。本文意图通过对信托业务的介绍,并通过多个模型对信托业现状及未来趋势进行宏观分析,为投资者更详尽地了解信托提供更多的帮助。

【关键词】 信托 TOT信托 渠道 直销

一、信托业务介绍

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一句话来简之:“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信托业务中,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绝大多数的信托项目,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也就是说,大多数委托人都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投资的项目。

二、信托业务分类及业务构成

按信托目的来划分,可分为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和处理信托。按信托财产的性质来划分,可分为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和金钱债权信托。由于信托项目的专业性和委托人大都以货币的形态作为资金,大多数委托人都投资的是金钱管理型信托。又根据交易结构的不同,可细分为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基本上都是资金量大、对资金运作对象比较了解的委托人,自己对投资业务不了解或者没有时间来进行管理,通过设置单一资金信托,让信托公司按照自己的旨意来运作项目,并对信托资金的流动进行监管,保障资金在信托合同的范围内进行运作。委托人的项目投资收益是与受托人协商好,而信托公司根据项目的年限,每年计提一定固定收益的佣金。集合资金信托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定向或不定向投资于各个项目。

“2016年年末单一资金信托余额为101231亿元,占比50.07%,集合资金信托余额为73353.32亿元,占比36.28%。”(中国信托业协会,2017)

单一资金信托是信托业主要资产来源,其购买者大都为机构,也有很多资金来源于个人投资者,通过银行理财、基金等途径购买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大都由个人投资者直接进行购买。随着社会上对信托业的逐步了解,集合资金信托的比重也越来越高。

三、现行信托购买资格详解及购买渠道优劣对比

根据2007年3月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簡称《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以上的规定中,第二、三条由于审核比较麻烦,一般而言信托公司都会以第一条作为投资信托的标准,即认购信托计划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监管层设计信托的初衷,是从众多投资者中剥离出高现金资产人群,优中选优地为高净值客户服务,提供高收益产品,并减少管理强度。2007年以前,信托计划的门槛只有5万元人民币,之所以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是由于信托业务模式跟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非常相像,而且很多信托从业人员都来自于银行系统,这就意味着客户群体会有重叠,加剧了金融同质化竞争。为了让信托公司专门为高净值客户服务,特此设立了100万元人民币门槛,同时《管理办法》也规定了每个信托计划的金额人数限制,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即投资金额在100万至300万之间的自然人数不得超过50人,大于300万元的投资人则不受限制。(TOT信托可以突破100万元的限制,但是有些产品具体投向不清晰,有打“擦边球”的操作风险。)与此同时,《管理办法》也对信托计划的推介披露、项目的尽职调查、认购风险声明及评估合格投资者进行了详尽规定,确保信托业服务的是高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群体。

信托计划购买途径主要有银行代销、信托公司直销、第三方理财机构代销等。由于信托业天然的销售劣势,不具有银行业强大的营业网点系统,并且根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和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宣传。很大程度上信托计划的销售是靠银行代销以及第三方理财公司代销。然而由于银行近年大力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集合多个高净值客户资金形成资金池,投向基金、债券、信托等多个方向,一定程度上稀释了信托计划的资金。而第三方理财机构虽然可以私下向客户推介产品,然而由于没有项目风险连带责任,他们主要推介销售费用高的产品而不管产品是否优秀,并且理财公司门槛比较低、销售人员良莠不齐、责任心不强,需要投资人自行判断产品。之前信托公司将不太优质的产品交给第三方理财机构负责销售,后来意识到如果发生风险,最终还是由信托公司买单,因此现在各大信托公司逐步建立自己的直销中心。站在投资者的角度来看,直销财富中心的缺点是只知道该公司的产品,而无法对市场上所有信托产品进行比较,这就需要投资者自行在市场上进行筛选产品。

总结

信托是一种为拥有高流动资金的人士准备的投资理财方式,也根据政策的要求,具有消息不对称的特点。因此如何选择投资安全、风控高的优质产品是需要投资者仔细把握的事情。

【参考文献】

[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M];200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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