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业务统计数据衔接工作的几点思考

2018-01-13 01:10于莎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6期
关键词:数据信息执法统计数据

摘 要 为适应全國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部署工作的要求,自2015年5月以来,我省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办案系统)与统计报表功能进行了数据衔接功能的实现(以下简称“统计数据衔接”),打破了原有“两条腿”走路的模式,逐步走向统一化。至今日,统计数据衔接工作已运行4月有余,为更好地实现执法办案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现案件管理部门的参谋、服务职能,本文从统计数据衔接的价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剖析角度,探讨如何进一步做好统计数据衔接工作。

关键词 统计数据 衔接 执法 规范化 数据信息

作者简介:于莎,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主要从事案件管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290

统计数据衔接是指直接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承办人员填录的案卡情况采集案件信息,由统计员通过衔接功能将数据传送至统计报表,最后生成各项检察业务数据的过程。统计数据衔接工作直接影响到检察工作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是现代化办公的必然要求。

一、统计数据衔接工作开展的重要意义

(一)统计数据衔接是检察机关实现执法规范化的重要手段

统计工作未划归案件管理部门前,统计数据是由各部门内勤或案件承办人手工填报,统计员通过一般的审核规则判断是否存在错填、漏填的情况,无法确保案件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统计工作划归案件管理部门后,通过统计数据衔接所采集的案件信息是由承办人在办案系统中填录的案卡信息生成,一方面统计员可通过运用办案系统的流程监控、案件基本信息查询等方式审核承办人填录情况的准确性、及时性和规范性;另一方面可实时、动态地监控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程序规定、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等情况。由于办案系统严格规范了办理程序中流程创建、案件办理、文书产生等一系列活动,使得因考评而造假现象基本杜绝,进而保证了检察机关执法的规范。

(二)统计数据衔接是检察机关实现科学化管理的有效手段

检察统计工作是各级检察院领导和上级检察机关科学决策、正确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只有统计工作提供的基础数据真实、准确、客观,才能有效地依托数据资源,开展综合分析和专题研究,并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在未开展统计数据衔接工作前,由于考评、软件配置等诸多因素,统计报表与办案系统相对独立,产生的数据不统一,各有真假、对错,无法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采取直接从办案系统中抓取案件信息后,统计报表与办案系统的对接,统计数据由实际办理的案件生成,确保了检察统计数据能够如实、准确、及时地反映案件情况和办理情况,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三)统计数据衔接是提升案件管理水平的重要助力

统计工作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基本任务是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检察工作和检察业务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并进行统计监督。尤其由案管中心统负责检察业务综合考评工作后,统计数据衔接工作的开展,为统计员对数据审核把关提供了有利条件。业务数据得到准确体现,将考评虚报、错报的“水分”挤干,使得考核工作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同时,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流程进行动态监控和流程管理,依托统计数据每季度对各业务部门及各承办人的案件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案件类型特点,既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也促进提高自身的统计服务水平,不断探索新的服务内容。

二、实践中统计数据衔接工作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剖析

(一)实现衔接后部分数据信息仍存在不准确的情况

原因如下:

1.基层院统计报表截止日期为每月25日,统计数据衔接功能实现后,导入办案系统中间库的案件为前日晚9时之前填录的案件信息,也就是说25日当日立案或受理的案件无法导入中间库,无法在当月生成数据,从而导致数据不准确。

2.高检院为保证统计数据的稳定性,要求上报过的数据信息不允许更改,即使发现错误也只能一错到底。由于案件受理基本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是由案管受理员依据侦查机关或部门提供的法律文书填录,再由承办人进行复核、更正,如自侦部门在24日立案的案件,如未核实清楚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职级等自然情况,因次月无法更改,直接导致数据不准确,同时也影响年终考评成绩。

3.部分办案人责任心不强、主动性不高,没有认识到数据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办案人依赖案管受理员填录的信息,不对已填录的案卡信息进行复核,对需要自行填录的案卡信息填写不全面,只填写必填项,不填写选填项,也是导致数据不准确的原因之一。

4.部分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导致生成数据不准确,如:法院送达刑事判决书时对检察院和被告人往往不是同时送达,有的时间隔时间较长,导致检察院认为该判决书已生效,而实际情况是被告人尚未收到判决书,待收到法院转交的上诉状时往往是次月,而在统计报表中则已体现了该判决已生效,又因无法更改,导致数据不准确,也直接影响了后续法律文书公开工作。

(二)部分办案流程无法实现统计数据衔接,需要手动报表

统计数据衔接工作经过软件研发单位的测试以及四个省的实例测试后仍存在问题。如:公诉工作流程中的拆案、并案案件存在重复计算案件数的问题;控告部门创建的民行案件的传递仍未实现;案件管理工作情况的基础信息无法采集等等。上述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办案系统和统计报表系统由两个不同的软件开发单位研发,软件升级、案卡填录规则等并不同步;另一方面部分办案人对办案系统操作不熟悉,未依照规则创建案件,导致数据无法传递。

(三)统计数据衔接工作尚未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不利于工作顺利、高效地开展

1.由于统计数据衔接工作开展较晚,高检尚未制定关于统计数据衔接工作的工作规定,未形成可操作性强的制度性保障。

2.修正機制不健全,原则上对于已经报送的案件数据,一律不允许修改,只能等候全国数据统一修正,而在年底实际修正时,却又因为修正量过大或遗忘而未予修正,无法真正体现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3.数据审核机制不健全,没有明确责任划分,完全依靠统计员的工作责任意识来保障统计数据的质量。

三、如何做好统计数据衔接工作

(一)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统计价值

1.应当制定统计数据衔接工作使用细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统计数据衔接工作的工作步骤、操作流程等,使之成为可操作性强的制度保障。

2.建立通报制度,解决部分办案人责任心不强,主动性较差的问题,通报制度的辅助可以更有效、彻底地解决问题,从而保证统计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

3.确立问题修正机制。笔者认为保证统计数据稳定性、表卡一致性是非常必要的,但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建议上级部门确立问题修正机制,明确修改数据信息的条件、程序,对于符合修改条件,同时经过相关负责人同意,应当及时进行修正,从而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

(二)完善填录规则,健全软件配套功能

办案系统现已在填录控制方面有所改进,但仍有较大改进和完善的空间。高检院应当组织专门力量就案卡数据项逻辑控制和校验规则进行全面梳理,以确保相关案件信息采集的完整、准确。

同时,继续完善统计数据衔接功能,以实现全部办案流程通过办案系统传递,变被动收集统计为主动收集统计,加强软件的分析功能,变单一的数据对比分析为结合案件材料的质量管理分析,为实现统计分析的精细化、科学化提供技术支持。

(三)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明确责任主体

统计审核、检查职责既是履行统计监督职责,也是提供统计服务,因此案管部门需要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1.案件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应当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协作关系,发现、遇到问题共同解决,一并促进案件信息、统计数据反映的真实性、准确性。

2.要进一步提高承办人案件信息填录的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案件信息的填录不仅仅是统计活动,而且是案件办理活动的组成部分,统计活动不是统计人员的专门活动,业务部门承办人必不可少要参与其中。

3.要进一步使统计人员思想上明确,统计填录主体的变化,不意味着统计人员无所事事,而是责任更加明确、更加清晰,承办人有填录责任,统计人员有审核责任。

(四)持续开展培训工作,提高业务素质

1.统一业务系统进行软件更新、升级后,在答疑解惑的同时,应当集中组织办案人员进行培训学习,着重就流程创建操作的规范性、信息填录的全面性、准确性以及各项指标理解的统一性展开规模、持续的实务培训,为高质量的统计数据信息奠定坚实的基础。

2.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严格按照高检院日前下发的《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填录标准和说明(试行)》进行深入学习,充分理解《填录说明》对各项目的解释说明,做到熟知应会,从而进一步提高案件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促进办案系统的规范使用和效能发挥。

3.及时开展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做一名合格的检察统计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各项检察业务知识、统计知识、计算机知识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水平,因此培训工作必须做到全面、扎实和精细,才能为履行好职能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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