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301调查”下对“301条款”之评析

2018-01-13 01:14李捷音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6期
关键词:霸权专家组争端

摘 要 2017年8月,美国对中国再次启动了“301调查”,根据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对贸易竞争对手进行威胁和贸易制裁是美国实现贸易保护维护其经济霸权的主要方法,这一方法是对WTO多边贸易体制下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极大危害。面对此次调查,中国应积极应对,适当条件下可借助世贸组织DSB解决此次争端。

关键词 “301条款” 贸易保护主义 霸权主义 DSB

作者简介:李捷音,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8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299

2017年8月14日,美国总统特朗普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对所谓的“中国不公平贸易行为”特别是中国是否会损害美国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而美国的此次调查依据正是的著名的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如果最终判定中国严重侵犯美国知识产权,USTR有可能对中国采取贸易制裁措施。 特朗普在竞选期间就曾表明现在的经济全球化导致美国的劳动阶层失去工作,所以必须实行“美国优先”的政策,重振美国的制造业。特朗普上台后的一系列措施都表明了其鲜明的态度即反全球化和反自由贸易。为了实现其在竞选时给予选民的承诺,给其支持者提供更多的就业与增加收入,特朗普政府的重点一定会放在缩小美中贸易逆差,要求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严格的问题上。所以向中国贸易发难是迟早的事情,而动用“301”条款进行贸易调查给贸易对手造成压力也是美国惯用的方法。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是国际贸易中非常有名的法律,它是美国为实现贸易保护,进行贸易报复的最严厉的法律条款之一。“301条款”是如何发挥其作用的呢?简单来说就是美国先使用该条款对其他国家的贸易措施展开调查,继而與该国进行谈判,如果谈判不成就会对该国实施贸易报复。 而美国使用该条款的原因就在于其认为他国的贸易措施损害或有可能损害了美国的经济利益。当今世界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都曾遭到美国的“301调查”及威胁或报复。

美国“301条款”,原是1974年《美国贸易法》的第301条,之后扩充到10条,这10条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一般301条款”、“特别301 条款”和“超级301条款”。虽然有所修改和扩充,但习惯上仍统称为美国贸易法“301条款”。“301条款”的重点内容是: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认外国的某项立法或政策措施,违反了该国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或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却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以致损害或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便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准则作何规定,径自依照美国贸易法“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凭借美国经济实力上的强势,采取各种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取消上述立法或政策措施,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官方和有关经济部门感到满意的赔偿。“301条款”的出台开创了“国内法律程序适用于国际贸易争端”的先例。

其实只要稍加研究就会发现,美国贸易法“301条款”非常明显的体现出美国的霸权主义。该条款的实际作用就在于单方自立“公平”与否的“美式” 标准,以单方施加“制裁” 、实行报复作为恫吓或“惩罚”手段,迫使外国开放其国内市场。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著名的经济学家巴格瓦蒂就曾批判美国所推行的贸易政策,认为“超级 301条款”是“攻击性的单边主义”,巴格瓦蒂指出:“对美国来说,‘301条款的意义是,在不向别国提供任何回报的情况下,使别国接受其单边的贸易要求。而根据(关贸总协定的)互惠主义原则,美国本来必须提供这种回报。”换言之,所谓“单边主义”是指“既不会受到报复,又可以从别国获得贸易减让”的行为,它是在以WTO多边贸易体制为中心的“多边主义”的对立面出现的美国经济霸权的产物。

如果说在GATT的时代,由于GATT本身在争端解决机制上的缺陷为“301条款”的存在提供了一些借口,那么当WTO成立之后,在多边贸易体制有了一个很好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情况下,美国还继续使用 “301条款”就缺乏法律依据了,或者说其适用行为违反了相应的国际义务。针对这一问题,其实早在1998年 11月25日,欧共体就向美国提出过针对其“301条款”的磋商请求,世界多个国家由于不同程度吃过 “301条款”的苦头,也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参与了磋商。后磋商不成,欧共体于1999年1月26日向WTO的DSB提出了设立专家组的请求。经DSB同意,专家组于1999年3月设立,同时有17个成员作为第三方参加了该程序。欧共体成员国再加上第三方共三十多个WTO成员对美国“301条款”进行声讨的局面使得该案从一开始就备受关注,审理过程中,“控”、“辩” 双方都提出了自己明确的观点。经过九个月的审理,专家组最终得出的结论是: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与美国据DSU的义务并非不一致,而这个结论以美国政府当局在《政府行政声明》中针对DSU体制所作出的承诺和保证作为基础。 DSB在美欧双方都未提出上诉的情况下通过了专家组的报告。该案的结论明显反映出专家组左右逢源、双方讨好的心态,我们看到一方面欧共体的起诉被专家组驳回,但另一方面,专家组巧妙地借此裁定明确了美国应尽的国际义务,并宣布美国“301条款”必须要服从WTO多边争端解决的原则。专家组的做法在现存的国际经济格局下似乎确有不得已的理由,而结果也看似是形成了一个“三赢”的局面,但从本质上来说,该案的裁定最终显示出的是美国单边主义(美国霸权)的获胜与WTO多边主义(他国群体主义)的失败。陈安教授对于DSB专家组的报告所带来的影响评价说:“对专家组如此纵容霸权的审结报告,如果听之任之,不加深入批判、抵制,就会逐步导致四种连锁反应,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 现实也确如陈安教授所言,在本案结束之后,美国自然的将专家组的结论当作保护伞,一如既往的使用“301条款”这项有力武器向其他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威胁,尤其是对其主要对象国进行单边性的制裁,以改变自身的贸易条件,维护其在国际上的经济霸权地位。

今年8月,美国再次动用“301条款”向其最大的贸易竞争对手——中国施压,除了试图借此扭转美国对中国巨大的贸易逆差进行贸易保护外,特朗普政府更多了一项意图即利用“301调查”来阻止中国的产业升级与技术创新,抑制中国技术追赶的速度。美国采用这一伎俩是有先例可循的,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就曾频频对日本发起“301调查”,其凭借贸易制裁和科技优势,将日本刚刚具有部分优势的半导体行业以及计划通过国际力量建立的航空航天和卫星通讯行业消灭于萌芽状态,消除了对美国在半导体行业最大的威胁。就在2010年,美国为了奠定其在新能源领域的世界领先地位,妄图为中国产品进入其市场增设障碍,针对中国清洁能源有关政策和措施曾启动过“301调查”。美国的这些做法反映了其根深蒂固的世界霸权观念,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角度来看,严重违反了国家主权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而各国针对美国“301调查”的斗争实际上就成为经济主权对经济霸权的斗争。

虽然DSB专家小组对于“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案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维护美国经济霸权地位的目的,但是从另一方面也确实限制了美国绕过WTO多边体制单方面制裁其他成员的权利,毕竟专家小组报告也指出虽然“301条款”的存在不违法,但在适用上必须符合WTO多边争端解决原则。从近年来美国的数次“301调查”来看,美国确实是借此达到威胁恫吓贸易对手的目的,目的达到也就罢手,真正实施制裁和报复措施的情况并不多。对于中美双方来说,实际上更加习惯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沟通和磋商贸易摩擦问题,此次特朗普政府针对中国的“301调查”可以说是历史的倒退。

面对美国此次的发难,中国并不需要过于紧张。一方面,中国作为当今世界上与美国势均力敌的贸易大国对美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旦美国根据调查结果采取单边主义对中国进行制裁,中国也必然会对美国进行贸易报复,贸易战的爆发最终会造成两败俱伤的局面,尤其是对于美国会造成更不利的后果,这当然不是美国愿意看到的。另一方面,从历史经验和现实情况来看,美国多次采用“301调查”的真正目的也并非都是要向贸易对手采取制裁措施,很多时候的目就是给对方施压使其修改本国法律政策或给予美国优惠措施,甚至有时只是为了缓解国内政治压力等。实际上,美国应该明白其越多采用“301条款”,就越加破壞其本国的真实竞争力,因为“301条款”本质上是在保护本国的落后产能。所以从现在来看,此次美国针对中国的 “301调查”的短期效应并不明显,最终实施贸易制裁的可能性也较小。对于我国,现在最为需要的就是坚持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利用WTO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为各成员提供的有效平台与美国进行协商谈判,针对其无理主张进行有理有据的抗辩,必要时提交世贸组织DSB解决双方争端。另一方面,我国在与美国周旋的同时,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经济实力,放眼全球拓宽市场,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只有不断提升我国自己的经济实力,才是从本质上对抗美国经济霸权的最好办法。

注释:

梅冠群.特朗普启动对华贸易调查的若干认识与思考.中国发展观察.2017(16).

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一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379.

徐泉.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与其经济霸权论.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7(2).

吴伟.世界贸易组织“301条款”案评析.对外经贸实务.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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