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赌博现象之思考

2018-01-13 01:22徐振来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6期
关键词:微信

摘 要 随着手机微信在大众中的普遍流行,微信的多种功能已成为人们生活之必须。微信為我们提供了方便的联系模式与交易支付模式,让我们深受其益。但是微信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微信赌博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温床。本文便是探讨微信赌博犯罪的相关形式,司法实践中打击微信赌博犯罪遇到的困难及建议。

关键词 微信 赌博犯罪 微信钱包

作者简介:徐振来,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317

一、微信赌博犯罪的表现形式

手机微信这款软件含有多种功能,其中微信钱包最具特色。我们可以通过微信钱包进行付款或者收款,而且微信钱包也能绑定银行卡,用户可以通过银行卡对微信钱包进行提款或充值,这就使微信钱包具有了电子银行的属性。微信钱包这种特殊属性为赌博提供了十分方便的网络交易支付平台。

微信赌博犯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单纯利用微信红包功能的相关赌博也有通过手机软件利用微信红包进行结算的赌博。第一种情况,通过添加进入微信群,各微信用户随机发微信红包,然后参与者领取红包并根据领取金额的多寡来决定输赢,输者向群里发放红包。红包金额根据不同的微信群确定不同的数额。第二种情况,手机赌博软件可以授权用户用微信账号登录软件,每个玩家根据在手机赌博软件中的输赢金额通过发收微信红包的形式在微信群里进行结算。以手机软件“肇源麻将”为例,玩家先是通过软件组织者添加微信群,然后在该麻将软件中进行虚拟赌博,软件中以计分形式进行结算。在进行完十六局以后四个玩家根据分数换算成红包金额在微信群里进行结算。金额与积分的换算倍数由四名玩家自己决定,这种情形使得某些玩家的输赢额度可能达到五千元之多,这完全符合赌博罪的犯罪构成。一些赌博参与者还通过微信借款来添加赌资以继续参与微信赌博,使其在结束赌博之后还负担上不小的金钱债务。

二、微信赌博犯罪在刑事犯罪中的界定

(一)微信赌博应属于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范畴

伴随着科技信息的不断发展,手机的娱乐化更加多样。利用手机进行斗地主或麻将游戏已成为大多数人平时消遣的娱乐方式。而一些不法者利用网络监管的疏忽组织微信用户进行微信赌博并从中获取巨大利润。我国《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六》分别规定了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但对这两罪的规定较为广义,并且两罪之间的规定还有重叠之处,这使得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总会遭遇司法界定上的困难。我国《刑法》对赌博罪的定义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其中“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之处。多数微信赌博参与者只是单纯的参加几次微信赌博并通过赌博获取大量金钱收益,并不是靠赌博为生活主要来源,也就不符合“以营利为目的”这一主观动机。但是微信赌博中的微信组织者即微信群主却是有目得的组织、策划微信用户参与赌博并且以微信赌博的方式长期获取稳定的收益,完全符合赌博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构成。

《刑法修正案六》对开设赌场罪的规定为“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根据该规定,微信组织者为不特定的赌博参与者提供微信平台进行赌博和金钱结算完全符合开设赌场的客观要件,所以实际生活中的类似微信群主的行为完全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

(二)手机软件开发作者在微信赌博犯罪中的界定

目前我国对手机软件的监管并不严格,一些软件开发者打着娱乐游戏的幌子,实际上却开发出通用的赌博软件,对于此种现象我们应该严格区分其是否属于利用微信进行赌博犯罪。

通常一款手机娱乐软件是每天发送分数供手机玩家进行游戏,如果分数输光玩家就不能再参与游戏,若是玩家想继续参与游戏就要进行充值。以腾讯公司的“欢乐斗地主”为例,玩家每天可以有获得6000积分的机会,如果全部输光可以通过微信进行充值,但是大多数玩家用几元人民币就可以继续参加游戏,并且该游戏还限制玩家每天的游戏时间,并且游戏中的分数不能提现,这就使得玩家不会在该游戏上花费大量精力。但是一些小众手机游戏,例如前段时间曾经出现的一款苹果手机APP软件“澳门百家乐”,游戏参与者可以在游戏中绑定银行卡随意进行充值并且能按时提现,这就为赌博者提供了便捷的网络平台。该款手机软件的开发者相当于现实生活中赌场的庄家,这与开设赌场并无区别。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对手机软件开发者的罪责界定也是值得注意的。

三、打击微信赌博犯罪困难的原因

微信赌博现象在当今生活中十分普遍,司法机关很难将其全面遏制,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微信赌博犯罪隐蔽性强

微信赌博的首要特点就是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参与其中的赌博者大多都为熟人介绍,熟人之间发生赌债不还的几率较小,赌博参与者相互之间对对方的信赖程度也较高,很容易形成稳定的赌博链条,这样形成的赌博小团体就具有极强的警惕性,外人很难参与其中。微信赌博人员经常是点对点,随时随地就能开始赌博,赌博方式简便并十分迅速,这使得司法机关很难及时发现并对其惩处。并且微信赌博参与人员使用的微信昵称大多都是随意而起,司法机关通过微信昵称核实真人的难度很大,很难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找到突破口。无法核实真人信息也就无法全面的了解案情真相,这也为打击微信赌博犯罪提供了巨大障碍。

(二)中国的特殊人情社会为微信赌博提供支持

在中国这种具有地域特色的人情关系社会中,愿赌服输是很多赌桌上被奉行的真理,虽然法律不保护赌债,但是对于很多赌博参与者“面子”是最重要的,宁愿输了钱也不能输了面子。赌博之后不能清还赌债被认为是一种可耻的行径,为了“面子”他们会想法设法的把赌债还清即使陷入到与他人的借款债务之中。因此可以看出“面子”这种特殊的人情属性也从背后促进着类似赌博团体的正常运行。

(三)相关司法机关怠于追究

微信赌博犯罪隐蔽性极强,想要破获此类案件对于司法机关十分困难,而且大多数微信赌博参与者在“把本捞回来”的思想作用下不会轻易对此进行举报。同时想要查处微信赌博团体对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工作量相当巨大,想要核实微信赌博参与者的真实身份需要进行极其繁琐的网络操作和调查。由于获取案件信息繁琐且不易,使得一部分司法机关怠于维护自身的司法职责。

四、针对打击微信赌博犯罪的建议

赌博自古以来就被认为是一种害人害己的恶习,多少人因为陷入赌博之中而倾家荡产、妻离子散。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应当寻求更加积极有效的办法打击新兴的微信赌博犯罪。

(一)加强城乡司法机关的司法网络建设

微信赌博犯罪的城乡化趋势日趋明显,而追究微信赌博犯罪需要大量的网络工作调查,这就要求城乡司法机关的网络化建设要跟上步伐。根据近年来的数据分析,城乡地区是微信赌博犯罪的频发地区,而城乡地区的司法机关网络建设又相对落后,当小类型微信赌博案件发生时,由于司法机关网络建设的落后不能及时调查取证,致使这类案件大多最后都不了了之。当涉款金额巨大的微信赌博犯罪案件发生时,城乡司法机关不得不求助于上级司法机关,这样又往往会耽误案件调查的最佳时间。面对此情形,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城乡司法机关的网络化建设,为其有力的打击微信赌博犯罪做保障。

(二)加强对微信软件的管理

微信赌博存在的根源就在于微信转账的便利性,它打破了现金交付的距离限制,从而使得微信赌博花样频生。打击微信赌博犯罪我们应当从根源入手。首先普及微信的实名认证制度,这样既有利于司法机关破获案件同时又使得赌博参与者心生畏惧。其次,限制非实名制微信用户的转账额度。在大多数的微信赌博群中,参与者基本上都会使用非实名制,限制非实名制微信用户的转账额度既不会影响公众在生活中的现金交易,又能对微信赌博起到限制作用。

(三)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微信用户的法律意识

打击微信赌博犯罪,最首要的就是加强微信用户的法律意识。在多起微信赌博案件中,违法犯罪嫌疑人都表现出淡薄的法律意識,在他们眼中利用微信结算就不算是赌博行为。针对于此,我们需要加强普法宣传的力度,让更多的微信用户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深入认识了解赌博罪的界定。同时让那些微信赌博参与者了解到赌博所获得的利益只是一种不劳而获的利益,并且这种利益是法律所绝对禁止的。

参考文献:

[1]冯瑶.如何认定微信红包赌博犯罪行为.检察日报.2016-08-12.

[2]商小平.网络赌博的特点与侦查.中国刑事警察.2007(1).

[3]王春、刘向.微信红包玩法多,怡情赌博就差一线.法制日报.2015-09-06.

[4]郭合焕、靳超.微信赌博犯罪之刑法学思考.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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