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威标准的规范性分析

2018-01-13 01:25孔思皓宗佳丽刘雨潇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6期
关键词:重塑

孔思皓 宗佳丽 刘 妍 刘雨潇

摘 要 什么叫警察权威?警察权威实质上是社会群众对警察身份的认可及对警察权力的服从,只有当社会群众都服从警察,才能说警察权威得到实现。袭警现象的不断出现,导致警察权威一再下滑。警民矛盾成为警察权威下降的重要影响因素,有的警察工作无法满足人们对安全的需要,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有的警察会让老百姓感觉到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在工作而不是为了人民服务。因此警察在大众心目中的形象已经受到极大的损伤,警察的权威已大大下降。

关键词 警察权威 警察权利 重塑 暴力袭警 机制改善

基金项目:警察权威重塑机制研究,编号:205041601。

作者简介:孔思皓,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公安管理专业2015级本科生;宗佳丽、刘妍、刘雨潇,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324

在以前,警察权威被牢固树立,一名便衣警察只需猛喝一句“我是警察”就足以平息十多人的街头搏斗,但是现在即使一名全副武装的警察也无法制服一名妇女,甚至因为处理不当而背负骂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警察权力处处受限、警察权威逐步下降。近年来各地频频发生针对公安机关的打砸抢烧事件,这表明当前中国的警察权威已经降到这些年来的最低点;随着互联网的盛行,网络舆论也对警察权威造成了更广泛的二度伤害。警察权威的下滑,导致警察权利无法实施,执法效率不断下降。在经济转型的社会,首先要明确警察权威的定位,即在法治轨道下采用“刚柔相济”的思想。警察权威作为法律权威的重要实现机制之一,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所不可或缺的一项基础制度。与此同时,警察权威也是保证警察职权能够有效运行、并发挥其应有作用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一、重塑权威后警察方面的改善

现如今警察权威不断下滑,我们不得不开始深思重塑警察权威的方法。然而警察权威的标准又是什么,在什么样的社会环境下可以看作警察权威得到重塑。针对警察权威重塑后警察所该呈现的景象,我们组提出以下想法:

(一)素质

警察素质大幅度提高,警民争吵现象大幅减少。警察素质普遍低下是现如今导致警察权威下滑的主要原因之一,警察权威重塑后,警察的素质必定是会得到极大的提高。警察素质,是指人民警察所具备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知识水平、心理健康、身体素质等各方面的总和。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在群众面前展现自己良好的专业素养可以提高自身的信服力,加强权威。因此警察权威重塑后,警察队伍的绝大部分都会由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毕业生组成,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是掌握了专业警务知识的高素质人才,能够在任何一次出警任务中完美表现,得到群众的信服。在职民警每个月都将进行专业素质教育,举办经验交流会,评选最受群众欢迎的民警并给予表彰。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不再出现滥用职权、满口脏话的现象,形成警民同心的良好景象。

(二)福利

警察享受更多福利,不为衣食问题担忧,全心全力投入警务工作。警察工资的主要来源在于地方政府的工资政策,国家给予警察的工资待遇只能起到辅助作用。因此当地的财政状况就决定了警察的收入和待遇,若是当地财政状况较差,那么警察的待遇也会相对较差,有些甚至做不到养家糊口,这样无疑会让警察在工作中分心,失去积极性。人民警察是为人民服务,让人民安居乐业的,然而若是他们连自己的衣食住行都不能得到保障,还拿什么去说服人民,让人民信服。这样的生存状况只会让警察的尊严与威严受到损害。因此警察权威重塑后,警察应该能享有更多的福利待遇,其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制度方面。警察及其家属在患病或者工伤后,可以在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医疗待遇,不必花费太多的钱去治病。

2.休假制度方面。允许警务人员带薪休假,并且达到一定工龄的警察可以享受年假,他们的配偶以及子女可以享受到相同的旅游资金。

3.伤亡补助方面。警察因为出警或执法发生意外受伤的,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补贴;或者因工作原因身亡的,其近亲属可以获得相应的死亡补助金。

4.子女教育方面。警察的子女上学后,可获得教育津贴。若是报考警校,为其提供加分或优先录取政策。

5.住房付款方面。政府为已婚警员提供宿舍并且只需交纳少额租金。宿舍可以根据警察的工龄、职位等情况进行分配。

警察生活质量有所保障,不再为衣食擔忧,警察形象大幅提高。

(三)法律

警察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警察执法不再畏首畏尾。对于袭警行为,只有制树立严格的法律保障,才能更好地杜绝。法律保障是加强警察权威的必要途径,要想有效地制止袭警行为的不断发生,保护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创造优良的执法环境,国家立法是必要前提。因此,警察权威重塑后我国关于警察的立法必须得到良好的完善。制定出更完善的袭警罪,并且赋予警察更多的执法权力,让警察能够更加勇敢地去行使权力,不再畏畏缩缩。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在责任权利诸方面也应设定规范,为警察执法提供规章制度的依据,防止滥用职权等抹黑公安队伍形象的行为出现。并且对于警械的使用,我国法律还尚未制定出详尽可行的方案,警察不敢轻易使用警械。目前我国法律对以警械使用的管理十分宽泛,无法很好把握,稍一不慎,警察就会被指控为过度使用警械。只有将保护警察权威的法律日益完善,警察才能够放心地执法,建立良好的秩序,创造一个和平安宁的社会氛围。

二、重塑权威后群众方面的改善

(一)执法过程中群众的配合程度

警察权威是在人民的意识中体现的。在之前提出打造服务型政府之后,曾一度要求民警办案过程中对于群众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甚至于只要警察有一丝蛮横就会受到处罚,这不只降低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而且还加大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我们经常可以在网上看到民警执法过程中遭到某些群众的无理阻挠,甚至于对警察大打出手,事后还可能反咬一口警察打人了。细细想下去,群众都觉得警察是可以任意打骂的,是他/她可以任意欺凌的,也就谈不上安全感了,更不用说权威这个词了。

那么,怎么样才算具有警察权威了呢?其实在法律上已经明确规定了警察享有的各项权力。比方说人民警察法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是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是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是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是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虽然其中的嫌疑涵盖的范围是很大的,把握的尺度只能由办案民警的认知来决定。但规定中也明确说明了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并且在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后并没有发现其行为应当依法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被盘问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群众是不理解这样的办案方式的,在他们心中的概念是,如果我没有犯罪,那么你们警察是不可以抓我的。这个时候通常会大声叫嚷凭什么抓他/她。个人感觉还是群众的法制观念太淡薄,对法条认识不多。那么我们设想的具有警察权威的未来社会在执法过程中的体现是这样的:民警出警到达报案位置,如果是民事纠纷案件,当事双方自动停下纠纷等待民警进行协调,对于民警当场下达的处理决定就算有异议也不会无理取闹,人人都熟悉警察具有哪些权力,知道去配合民警合法的执法行为。

(二)群众对于警察的看法

马克思·韦伯由经验总结分析出了三种合法性权威类型:传统型权威,法理型权威和个人魅力型权威。在笔者看来,最有用的莫过于个人魅力型权威。人格魅力是指一个人在性格、素质、道德品质等各方面对他人产生吸引力并使其产生尊敬情绪的力量,这种力量有些类似于古代的族老的信服力。假设在一个辖区里的民警具有这种信服力,我们相信各方面工作进展起来必将特别顺利,也就是具有了警察权威。

在当前社会转型期,一个辖区的民警很可能管理着一个或者多个小区,众所周知,现在的小区很多都是小高层,几年的邻居之间甚至都不太熟,更别提辖区民警了。人们最多是从辖区民警工作牌上了解到民警是谁,这相比于上世纪的小平房有着很大的区别,如何实现辖区民警和辖区居民之间的相互了解还是有待于解决的。在现阶段的接触途径局限于民众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等相关手续和民警出警过程中和民众的接触,这方面对于提高警察个人魅力型权威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为什么说是严峻呢?因为我们只能通过这么点接触来改变并且提高警察权威。首先就是派出所的人员素质,比方说很多时候群众要办理一些手续和证明时,要在几个部门之间往返折腾好多次,每次都是某一个文件缺失,那么就要提高民警的业务熟悉程度,群众觉得警察的办事效率高,自然就会信任警察的能力。还有就是接出警的时候,因为一旦报警,说明当事人双方的情绪是比较激动的,民警在现场的调解方式就尤为重要了,更何况民众还有一个看热闹的习惯,民警的所作所为都被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这些都有可能成为茶余饭后的谈资,不论形象好与坏,人民警察的形象很大程度上就是这样树立起来的。

(三)舆论应有其正确的导向作用

当前各大媒体对于警察的评论也是褒贬不一,如果真是某些警察有什么违法乱纪的行为,那我们鼓励其曝光出来,也好清除警察队伍中的蛀虫。但大多数时候很多媒体为了制造噱头,会以一些模棱两可的话来当标题,及其容易使不明真相的群众想入非非,这对于维护警察权威是极其不利的。还有就是一些所谓的“键盘侠”,不明真相不懂缘由就在网上慷慨激昂的发表大篇言论,这些都是需要文化部门和公安部门需要联手治理的方面。我想,警察权威对于这些方面的影响体现应该是所有媒体都能正确认识并且客观的形容警察和群众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用片面的语言来扩大弱势群体的自我保护意识。而且群众能够从警察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去看待问题。

警察权威的提高对于当代社会频繁发生的袭警事件有一定的威慑作用,能对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形成震慑作用,使其不敢为所欲为,一定程度上对维护社会秩序有积极作用。警察作为权利的直接行使者,是国家的权威对人民群众直接的反映,警察权威的提高对于我国建设法治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警察权力的运行恰当与否直接决定了人民群众对警察这一职业的认同。人民群众总是在警察所行使的权力,实施的行为和是否有效的管理中接触和认识警察。警察权威的提高并不意味着警察拥有更多属于法律规定之外的权利,警察的执法行为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在提高警察权威的路上还要注重警察自身素质和文化水平的提高,在法律框架内执法,形成高度的责任意识与荣誉感。要警察严格遵守法律,除了依靠其自身自律以外,利用制度来约束警察的行为也必不可少。现实中部分人民警察滥用职权、枉法执法等现象多半是由于当前的人民警察执法制度存在缺陷,督察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监督所致。只有在完善的制度下,才能进行有效地监督和震慑。长此以往,通过所有公安的努力以达到重塑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中一个公平公正形象的目的。警察权威的提高不只是简单的通过暴力手段,权威提高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在人民群众的心中形成一种非物质力量的精神威慑,从而促进公民尊重警察、信服警察,自觉遵纪守法。警察权威的提高要政府警察人民共同努力,一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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