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美德和法理规则的互动逻辑

2018-01-15 07:24马立平
人民论坛 2017年36期
关键词:社会秩序美德规则

马立平

【摘要】在现代社会形态下,既需要法理规则的强制约束,也需要精神美德的培养塑造。刚性规则在公共生活领域是必需的,但其仅能在道德底线层面发挥效用。而道德纪律则能够着眼于社会良序生活的构建,将私人生活领域的行为方式和精神品质同公共生活领域的规范伦理精神有机结合。

【关键词】社会秩序 美德 规则

【中图分类号】C912.3 【文献标识码】A

伦理学既要求我们明确如何正确行动,即遵守规则,也要求我们知道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即培育美德,二者相互联系、有机统一,忽视任何一个都是片面的、错误的。美德和规则统一于现代社会生活,也服务于人类社会发展,准确把握美德和规则的关系,将其更好地运用于社会生活之中。

熟人社会可以称为“礼治社会”,陌生人社会可以称为“法理社会”

我们要摆脱僵化的思维模式,立足社会生活实际来探讨美德和规则的关系。不同社会生活领域内的美德和规则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态和范式,基于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对美德与规则的关系进行解析和考察,有助于我们深刻把握当今时代美德与规则的真实关系。

从历史发展进程看,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是两种常见的社会形态,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也是社会生活发展的必然趋势。传统熟人社会也可以称之为“礼治社会”,这一社会形态的秩序主要是靠相对意识化但又具有一定稳定性的礼教来维护,个体从小受到礼的教化并能够长期遵从。而在现代陌生人社会形态下,多数的社会交往都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因而理性的规范制度,尤其是法理就成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主要工具,因而陌生人社会也可以称之为“法理社会”。

从社会形态来看,熟人社会以情感为纽带,以礼教为规则,主要靠道德层面衍生出的力量维系社会秩序,一旦有成员不遵从礼教,就会被熟人指责、排斥,因而礼教也就具备了一定的秩序维护功能。但是,熟人社会的礼教并非是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理性推论,而是具有高度地方性、族群性和自治性的一种传统价值诉求。因而,它仅能对熟人内部起到规范作用,显然无法对熟人社会之外的其他人产生约束力。同时,这些传统礼教经过强化、沉淀、践履,也能固化为熟人社会中人们共有的一种精神气质和德行规范,内化为人们共同的价值取向。如果这种价值取向契合了人类社会的普遍价值诉求,那么也自然具备了某种美德。

对于陌生人社会,则很难通过这种道德手段形成价值共识,只能通过更具普遍适用性的理性制度规则来约束个体行为,以达成社会共识。比如法律,依靠其预期性、权威性和惩戒性来促使人们自觉遵从,这种理性制度的道德基础就是具有最普遍价值认同感的天赋人权:自由和平等。也就是说,自由和平等是人类与生俱来的道德资格,这也就意味着在陌生人社会,也需要塑造某種美德来确保人们自觉遵从社会交往规则体系,拓展价值共识,降低维护社会秩序的成本。在陌生人社会为主的现代社会形态下,既需要法理规则的强制约束,也需要精神美德的培养塑造。

私人领域中的个人拥有排他权利,公共领域则是具有非排他性的社会领域

现代工业社会和启蒙运动的发展让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分界越来越清晰。私人领域也称为个人自主领域,在这一领域,个人可以自主选择生活方式和社会活动方式,拥有排他权利。公共领域则是所有人都能够活动于其中的非排他性社会领域。现代社会公共化程度越来越高,公共领域也随之扩展,相应地,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范式也由个人美德伦理向社会规范伦理和公民美德伦理转变。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讲,就是要求人们的生产生活行为要更多地遵从一种更为普遍的公共规则,以此维护公共领域的秩序,促进公共领域和整个社会的发展。公共领域中,人们活动的核心诉求和基本道德原则就是要摆脱“囚徒困境”和“搭便车”的个人私利行为,甚至从理论上说,只要个体遵从了公共领域的基本规则,不必探究其内在行为动机,那么他的行为就是合法、合理的,就是能够被公众认同和接纳的。

现代社会也是一个多元分化的社会,在公共领域不断拓展的同时,私人生活领域也在深化发展。个体心性价值世界的多元性体现出私人生活领域中的道德相对主义特征,而对于公共领域而言,其内含的一元性标准,即刚性道德制度乃至于法理规制的介入,则能够充分展现现代社会的规范性、从众性、理性化特征。也正因为此,才更加体现出了道德纪律的要旨所在。正如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所说,“倘若没有相应的道德纪律,任何社会活动形式都不能存在”。刚性规则在公共生活领域是必需的,但其仅能在道德底线层面发挥效用。而道德纪律则能够着眼于社会良序生活的构建,将私人生活领域的行为方式和精神品质同公共生活领域的规范伦理精神有机契合,进而形成超越规则之上和道德纪律自身的公共美德,能够让个体自觉遵从和服务于公共利益。

外在的道德价值一旦内化为内在行为准则,就成为了法权领域的美德

如前所述,现代社会行为范式的基本原则是自由和平等,即法赋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事实上,市场经济所催生的以商品交换为中介的新型社会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对等关系,在这种关系形态下,一方个体必须认同对方个体的主体地位,并自觉尊重和维护对方的主体权利。也就是说,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所有人都是相对独立的主体,拥有自由和平等的法赋权利。现代社会的人们既享有相同的权利,也承担相同的义务,由此构成了一个新的法权伦理社会范式。

当代中国已经基本确立了相对完善的公民法律权利义务对等关系,也预示着中国社会民众的思维和行为范式正在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现代法理和法治文明规则构成了维护现代社会秩序的基石,规范和引导着人们的社会行为方式。在法权领域,权利是固有且受到保护的,比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但是,这一过程也同样脱离不了道德层面的价值内涵,不侵犯他人主体权利,自主尊重他人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乃至积极维护他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就成为了一种更具精神品质的道德价值。而这种外在的道德价值一旦内化为内在行为准则,就成为了社会生活中理应大力倡导的美德,也就是法权领域的美德。在当今社会,法权领域的规则维护越来越依赖于公民个体的道德自觉,也凸显了法治社会塑造公民美德的重要意义。

小型共同体的精神美德必须以遵守社会基本法理和道德为前提

小型共同体是指依据一定的血缘、地缘,或者共同情感经历、非利益目标、价值观和信仰而形成的具有共同话语和共同理解背景的小型社会群体。小型共同体同社会整体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区别就在于其成员不以契约利益为目的,具有自觉的归属感和隶属感,并且能够遵从共同体规则开展活动,如家庭、社区、学校、运动队、志愿者服务队等。

小型共同体在社会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于个体而言,一方面,我们是社会上的人,是国家的公民,因而需要具备更广泛的公共领域思维和行为规范意识,要树立公共精神情操,自觉遵守公共规则,尊重他人主体权益,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不断完善个体公共美德。另一方面,作为小型共同体的成员,也要习得共同体的共性价值态度和行为模式,塑造个体美德,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互帮互助,培养忠诚于共同体的品质,保障和维护共同体健康长效发展,并在这一过程中展现和提升自我价值。当然,在小型共同体中需要培养和具备的精神美德必须以遵守社会基本法理和道德为前提,一旦逾越了社会整体层面的法律和美德,那么小型共同体就可能演变成利己主义团体。

(作者为河北大学讲师)

【参考文献】

①张煜、容毅金:《美德伦理方法与规则伦理方法的关系——基于环境伦理学学科性质的多维视角》,《南京林业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

②张钦、史纪合:《美德伦理学的实践处境论略》,《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③姜丽、陈一新:《社会生活背景下规则与美德的深层关系探究》,《伦理学研究》,2017年第4期。

责编/潘丽莉 赵橙涔(见习) 美编/于珊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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