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

2018-01-15 18:31李嘉宁
成长·读写月刊 2018年1期
关键词:人肉搜索侵权规制

李嘉宁

【摘 要】互联网的普及给人们的学习、工作、交流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其影响可谓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然而,近年来出现的“人肉搜索”现象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科技是把双刃剑,反应在“人肉搜索”上,一方面能够帮助我们“挖掘”出生活中的好人好事,发挥弘扬正义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会在无形之中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因此,笔者撰写本文旨在探讨“人肉搜索”的法律界定及对“人肉搜索”法律规制问题。

【关键词】“人肉搜索”;法律界定;侵权;规制

一、“人肉搜索”的含义及影响

“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网络科技,把传统的寻人变成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利用搜索引擎把个人信息进行真伪辨别和筛选,最终找到目标人物或者事件的真相。

“人肉搜索”没有规定性的对象,不论是人还是事物,都可以成为大众搜索的“猎物”,但是目前争议最大的还是对于人的搜索。“人肉搜索”不是个人找个人,而是一群人挖掘一个人的信息。这种方式一定程度上能够给社会带来正面影响,例如北京地铁上一个年轻人一边看手机,一边淡定地牢牢抓住身边残疾人的轮椅,防止对方因地铁刹车产生位移。然而,“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更大,在功能强大的网络和网民面前,一个人的隐私会迅速而全面地曝光,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困扰,例如“北飞的候鸟”自杀案件,当事人不堪忍受网友的攻击选择自杀。

二、“人肉搜索”的法律界定

(一)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未经当事人许可,擅自非法使用或者侮辱他人肖像的,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人们对自己的肖像权享有独有性和处置性的权利,即是否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是否把肖像转让给他人使用。虽然在一些新聞报道中有很多未经他人允许使用他人肖像权的例子,但是不涉及到人格利益,因此不属于侵权。然而“人肉搜索”并非如此,伴随“人肉搜索”的,一是未经当事人允许、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当事人的肖像,二是网民对当事人的评价往往带有丑化甚至侮辱的倾向,那么这两种行为都会构成对肖像的侵犯。

(二)侵犯名誉权

名誉权也是人格权的一种,所谓名誉权,是指人们依法享有的,使自己获得客观评价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人格权,即对名誉利益的支配和对名誉利益的维护。在“人肉搜索”中,对于名誉权的侵犯一般表现在网民对当事人的评论和评价中,许多网民习惯采取谩骂和公布他人隐私的方式去评价当事人,这种评价不但具有相当大的主观性和无事实根据性,而且远远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围,构成了对当事人的名誉侵害行为。这便是所谓的“网络语言暴力”。判断评论者的言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最重要的一条标准则是看评论者有没有歪曲事实或者捏造事实,并且直接或间接性地导致当事人名誉受损。例如“死亡博客”事件,网民的大部分言论都在指责当事人的不道德行为,如果没有捏造事实,即使语言偏激,也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三)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同样作为一种人格权,是指人的私人生活空间和私人信息秘密有不被他人非法知悉和利用、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在“人肉搜索”中,侵犯隐私权是最常见的,也是最受争议的侵权行为。因为在“人肉搜索”中,对于网民来说,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搜集当事人的信息,并且公之于众。个人隐私权是一种不情愿让他人知悉的关乎当事人自身的信息,未经当事人的允许擅自将他人的信息公之于众的行为都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在“人肉搜索”中,很多网民都会把当事人的照片、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甚至亲朋好友的信息在网上披露,并且故意引起“公愤”。

三、“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

(一)完善法律法规

“人肉搜索”无疑涉及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搜集与传播。相关部门应该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提高网络用户的法律意识,立法网络信用机制,由司法机关设立专门的网络信用管理部门,将所有网络运营商纳入管理范围,将通用的网络信用机制写入网络运营商的运营手则,网络运营商将本网站的相关言论及发布者信息发往网络信用管理部门。以“人肉搜索”为例,网络信用机制管理部门应该分析和审查“人肉搜索”的性质,如果属于恶意的“人肉搜索”,应依法删除网络信息。

(二)积极推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就是将每一个网民的虚拟身份化为真实身份,在其发表的言论之后由系统自动署上自己的真实姓名与身份。网络实名制将互联网上虚拟身份转化为现实中真实的身份,进而可以有效的约束网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行,揭开网民神秘的面纱,以真实身份考虑自己将要发表的言论。网络实名制则直接锁定了互联网不当言论的嫌疑人,节省了大量的成本。

(三)高中生加强自律

高中生作为网民的一员,应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积极配合实施网络实名制,尊重他人隐私权,不随意搜索他人信息并公之于众,并且保护好自己的信息。对于“人肉搜索”中的无理谩骂和丑化,应该主动向网络警察申告,减少此类无理而恶劣的声音,并且不要加入“人肉搜索”和谩骂诋毁的“大军”,要三思后行,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四、结论

“人肉搜索”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一旦利用不当,会给当事人及整个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笔者认为,无论是国家还是政府,亦或是网民个人,都应该做到合理利用,合理规制,既能够发挥民主权利和言论自由,又能够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在利用“人肉搜索”发挥自己的知情权和自由权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惩恶扬善。

参考文献:

[1]人肉搜索立法问题研究[J].程军伟,沙永虎.法学杂志.2010(10)

[2]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J].石佳友.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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