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学教育的历史学镜鉴

2018-01-15 09:52赵博阳
智富时代 2018年11期
关键词:法学教育历史学法学

赵博阳

【摘 要】当前大学的法学教育,应该多从历史学中汲取养分。历史学的史观可以让法学的视野更加开阔,历史学的资料可以让法学变得更为厚实,历史学的方法论可以让法学更加成熟。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生们需要了解各种法律制度和原则,而我们的法学教育工作者们,主要任务就是要教好法学知识,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历史学的养分是不可缺少的。随着广大法学教育工作者对历史学的重视,法学学科也必将更为成熟。

【关键词】法学;法学教育;历史学

法学与历史学,两者都属于社会科学中不可或缺的分支。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它所关注的是当前。历史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类发展的过程及在这一过程背后的规律,他所关注的是过去。鉴于法学和历史学共同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两者有许多共通之处,例如,两者的方法论。这两门学科之间的共同点,使得法学可以从历史学中吸收丰富宝贵的经验。

然而在当前的本科教育中,对于两者之间关系的重要性的认识尚且不够。国内高校开设的法学基础类课程有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这样两门课程。然而即便是这仅有的两门课程,其重要性也日益淡化,表现为学者们不怎么重视这门课程的教授,而学生们也因为认为该门课程无足轻重,常有怠慢。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中,应该多从历史学中汲取养分。这是因为,历史学的史观可以让法学的视野更加开阔,历史学的资料可以让法学变得更为厚实,历史学的方法论可以让法学更加成熟。高校学生学习法学,应该知道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其本质,还有表现形式;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司法机关的活动特点;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各个历史阶段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如何从诞生到消亡,即其发展演变的历史及其背后的规律。

一、法学教育应吸收历史学的史观

历史学的史观,是指如何认识和看待历史。经过我国历史学领域学者们的长久付出,当前历史学界所普遍采纳的史观主要有三个,分别事实观、发展观和进步观,这三种观念也在无形中默默地影响着社会科学领域内其他分支学科的发展,因此在法学教育中吸收历史学的史观,可以拓宽该学科的视野。

首先,历史学史观中的事实观,指的是用事实来说话,摆事实,讲道理。这一史观,对法学教育有着同样的重要性。举例来说,当我们学习中国古代法制史中的《法经》时,应教育学生从中国古代对这部法典(同样也是一部法学著作)真伪考证的学术争论来切入。根据《晋书·刑法志》、《七国考·魏刑法》以及《唐律疏议》等传世文献记载,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在比较了当时其他各国的相关刑事法律的规定,编纂了《法经》。《法经》的编排结构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可是,鉴于始终缺乏相应的出土文献加以佐证,国内法学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一直不愿意承认《法经》是否得到过颁布。从这一事实观的角度入手,在法学教育中加以贯彻,可以让学生知晓,法学学术研究以事实为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学生了解学者间不同的论点和主张,活跃他们的思维,使得法学教育增添了许多活力。

其次,历史学史观中的发展观也很重要。发展观强调,任何事物都是处在发展之中,而非一成不变,保持静止。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法典,对同一个法律问题的规范、所适用的法律原则還有评价,都是各种各样的,甚至是互相相反。所以在大学的法学教育中,应该教导学生,在看待任何一个法律问题、任何一次法律事件、任何一位法律任务、任何一部法学著作时,都要用发展的眼光,要能够结合时代的背景,而不能用当下的思维模式以及价值观来评判。换言之,学生们应该学会用综合的、多远的眼光,来看待所有的法律问题。举例来说,当前,我国的民法领域中,许多民法学者对中国为何迟迟不能编纂颁布民法典而颇有微词。他们的论据是,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在短短的三个月时间里就编纂而成,1922年苏联的《民法典》出台也只是用了短短几年的时间,而拿编纂民法典时间较久、过程较曲折的德国和邻国日本来说,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和1898年的《日本民法典》,其问世花费的也是十几年的时间,但新中国成立至今,已经有七十余年的历史,却仍然没能编纂颁布一部民法典。在法学教育中,应该教育学生认识到,以上这些观点,忽视了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历史传统和背景,没有用发展的观点来看待问题。法学教育工作者应该让学生意识到,民法典编纂的历史发展是复杂曲折的。

最后,法学教育工作者应该让学生认识到,法学的发展是处在一个日积月累、不断进步的过程中的。举例来说,清代的学者薛允升曾写有一部著作《唐明律合编》。再这本书中,薛允升试图将唐代律法和明代律法进行对比研究,他的观点显而易见,是崇唐律,抑明律,而他背后真实的思想,乃是批判当时出台的《大清律例》。现在有不少的法学领域学者赞同薛允升的观点,认为《大清律例》是历史的倒退。但如果我们秉持进步史观来看待这一问题,仔细研究《唐律疏议》、《大明律》、《大清律例》,就会发现,作者的观点有失偏颇。虽然诚如很多人所言,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发展特征是越来越趋向专制集权,但是从立法的技术、法典的体例、法律规定的周密性、法律条文的注解阐述等等方面来看,《大明律》是优于《唐律疏议》的,而《大清律例》又在继承《大明律》的基础之上,加以完善。稳定“律”,变动“例”,通过对“例”的废、改、立,以适应当时社会生活的变化,从法制的角度而言,《大清律例》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已经达到了巅峰。应该看到,人类社会拥有自我调节的功能,这一功能会使得人类社会不断趋向进步,即便是在清朝封建专制集权达到顶峰的事情,社会中依然存在着对抗专制集权的内在力量,当这种力量累积到一定程度,在各种条件的催化作用下,就会发生爆发,以摧枯拉朽之势加以摧毁,从而令社会继续前进。法律也应该是这样的。所以,法学教育者应该将进步观运用在法学教育之中,这会给法学专业的学生带来观念和认识上的更新。

二、法学教育应吸收历史学的资料

历史学这门学科的一大贡献,就是为人类提供了琳琅满目的文献资料,这对于其他学科也是颇有裨益的。就法学而言,历史学提供的丰富的历史资料,无论是出土文献(例如秦简)也好,还是传世文献(例如《唐律疏议》),都构成了法学这门学科的宝贵资料。举例来说,在我们的法学研究中,就曾极大地倚重了历史学界整理总结出的我国古代历史上的文献资料。在我们的刑法领域里,教研者们多有参考《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在我们的民法领域里,教研者们兼有参考利用了中外法律文献资料。国内方面,大量利用了《唐律疏议》等法典里有关民事领域的立法规定,除此以外,还有历史学家张传玺的《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整理的《名公书判清明集》等等。国外方面,则倾向于参考罗马法。民法教研者都认为,罗马法对我们现代的民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根据目前的研究前沿来看,开始有教研者们意识到了古代两河流域文明的法律文化的影响,例如民事主体、契约、商业活动、财产转让、债权债务、法律程序等各个方面,古巴比伦的《乌尔纳姆法典》、《汉谟拉比法典》等都影响到了后来的古希腊、古罗马的民事法律制度。在我们的法医学以及刑事诉讼法学等领域,教研者们则极大地参考了中国古代的一些重要的法医学成果和判例汇编,例如《无冤录》、《洗冤集录》、《刑案汇览》以及《刑部加减档案》等等,不一而足。

除以上之外,在法制史领域,就更加是这样了。应该说,法制史这门交叉学科,对历史学的资料利用得更加多。以中国法制史为例,我们的教研者多有利用历史学领域的专家们所校对、整理、总结出来的历史资料,譬如《尚书》、《左传》、《韩非子》、《唐律疏议》等等,还有收录在清代《四库全书》里的一些法学著作。除此以外,教研者们还逐渐将目光转移到了各种出土文物以及文献上。举例来说,上个世纪后半叶以前,中国法制史的教研涉及秦代部分的法律制度,大多语焉不详。我们的书上,对秦代法律制度的描述,也就仅限于古人所写的“明法度,定律令”、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繁似秋荼,密如凝脂”。但对于其中如何“一统”、如何“繁密”,都无法深入探究。即便是杨鸿烈、陈顾远等中国法制史学术大家,其相关的成果也寥寥无几。像程树德,他曾致力于考证唐代以前各个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并写有《九朝律考》一书,但也只能上溯到汉代。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正是没有秦代的一手法律文献作为对象。1975年,湖北省的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出土不仅是考古史上的重要一页,对于秦代法律制度的研究也产生了开创性的影响。《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等法律文献重新面世,让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们看到了秦代法律制度的原貌,大大开了眼界。正是基于后来历史学者们的不断整理、校对、解读,我们对秦代法律制度的困境也得到了根本性的转变。法制史的教研者们了解了秦朝从国家行政法规到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法律,各个领域,各种法律制度。正是基于宝贵的文献资料,使得我们如今的中国法制史课本有了宝贵的材料。

综上,历史学的文献资料,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教育。广大法学教育工作者应该从这些资料中汲取可靠的内容,以开拓法学专业学生们的视野。

三、法学教育应吸收历史学的方法论

历史学的方法论包含多种,而我们法学的研究和教育,主要可以借鉴以下四种。

首先是解读文献,其对象有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这一方法有其自身长处,譬如没有时间上的局限,对于我们现当代的法学教研工作者,也可以阅读这些文献,了解过往的法律制度。但是这种方法也尤其自身局限性,譬如容易陷入故纸堆中,忽视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考量。

其次是还原考证,也就是说回到社会中去,在社会里搜索、寻找并复原历史资料,这是对前一种方法的弥补。这种方法实际运用起来较为复杂,例如要涉及历史遗留下来的各类遗迹、出土文物、国家官方文书以外的一些文献资料。这种方法的长处,不仅具有第一种方法在时间上不受限的特点外,还有当法学的教研者和学生们更加接近对象的真实状态时,会对单纯解读文献有更为直观和丰富的感受。当然,这种方法的短板也是显而易见的,容易受到出土文物规规模、遗迹保留完整程度、资料存续情况等多方面的影响,而且法学教研者们必须意识到其中的偶然性。

再次,是田野调查的方法。这种方法要求进入社会,对某一特定研究对象进行直接观察,这是一种古老而基础的方法。这一方法的长处在于,当文献解读和还原考证的条件都不充分的情形之下,要对某一问题进行复原研究,就得使用这种方法了。通过直接观察的方法,针对某一对象(例如某一民族),确实是行之有效的。英国生物学家查尔斯·罗伯特·达尔文在撰写《物种起源》时,我国社会学家费孝通在撰写《乡土中国》和《江村经济》时,运用的就是这一方法。可见,这种方法不只存在于历史学之中,更是超越了社会科学的范畴。但是这种方法的缺点也是有的,受到研究对象数量的限制,而且即便是满足了这一条件,对该对象是否具有典型性、普遍性、可复制性,都需要我们审慎的判断。

最后是访谈的方法,即通过对曾经亲身经历过某历史事件的当事人进行采访,从他的过往的追忆中搜寻线索,以还原所研究的对象的原貌。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通过接触亲身经历过事件的当事人,可以获得具有较大可信度的资料。但是相對而言,其缺点也是有的,譬如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年代久远,对许多的事情记不清或是记错了,还有可能故意隐瞒部分事实,乃至歪曲捏造,这对资料的真实性大打折扣。法学教研工作者若要使用这种方法,需要注意这一点。

综上所述,解读文献、还原考证、田野调查、访谈这四种历史学的方法,不仅对历史学本身很重要,对我们法学教研者来说也同样是需要的。这可以推动我们的法学学科教研,使之变得更为生动、真实、成熟。也许对一些法学教研者而言,解读文献大概更多是法理学、法制史等基础法学课程才会用到的方法,但笔者认为,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各个部门法学都可以借鉴这种方法。还原考证和田野调查则更不用说,对于各个部门法学的教研而言,都有重要的作用,这些部门法的教研者们可以使学生更加清楚本部门法的历史发展起源,同时对于他们自己的研究工作也有重要的意义。再以前述希望推动民法典编纂的学者为例,若想推动这一进程,自然离不开对当代中国民事领域诸多事项的调研。访谈对法学教研而言也同样重要。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一路走来,复杂而又曲折,如果法学教研者能够走访当时亲身经历过法制建设历程的当事人,采访他们,将他们的口述记录下来,对自己的研究和教育,都是至关重要的财富,具有宝贵的借鉴意义。

四、结语

历史是人类最好的老师,历史研究是一切社会科学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的了解,也需要对我们国家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并多次引用传统文化中的经典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这启示着我们,法学与历史学,法学教育和历史研究,法制建设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传承,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在丰富浩瀚的法学知识中,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生们,需要了解各种法律制度和原则,而这些制度和原则都集中体现了人类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宝贵经验,是人类智慧的结晶。而我们的法学教育工作者们,主要任务就是要教好法学知识,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历史学的养分是不可缺少的。 “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随着广大法学教育工作者对历史学的重视,法学学科也必将更为成熟。

【参考文献】

[1]何勤华.外国法制史[M].法律出版社.2011.1-20.

[2]王立民.中国法制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2.-18.

[3]何勤华.中国法学史[M].法律出版社.200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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