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征信相关问题探讨

2018-01-16 10:30姜川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8年3期
关键词:问题探析

姜川

[提要] 本文分析个人征信在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和降低交易成本方面的重要作用,阐述我国个人征信在法律制度建设、市场化水平、征信产品供给方面的现状和局限性,并提出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相关建议。

关键词:个人征信;现状局限;问题探析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1月24日

随着近年来经济的飞速增长,消费俨然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马车”,特别是在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的浪潮中,各類消费信贷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成立,个人消费信贷步入飞速发展的阶段。在此背景下,个人征信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个人征信相关问题的研究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个人征信的必要性

人民银行定义,个人征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建立健全个人征信体系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有利的地位,反之则处于不利的地位,由此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缺失个人资信信息的情况下,借款人可能会利用放贷机构信息缺失的不利地位,通过瞒报虚报财务状况等手段来粉饰自身资信状况,恶意骗取放贷机构信贷资金,给放贷机构带来极大的违约风险。另外,在缺失个人资信信息的情况下,放贷机构无法准确区分不同资信水平的借款人,为了弥补资信差的借款人因道德风险给自己带来的坏账损失,放贷机构只能提高信贷市场的整体利率水平,不分良莠的要求所有借款人付出更多的代价来换取信贷资金,最终导致将优质资信的借款人驱离市场。

征信作为信贷市场中借款人和放贷机构间的桥梁,可以有效弥补两者间的信息裂隙。在个人征信体系健全有效的情况下,放贷机构可以通过个人征信信息准确判断借款人的真实资信情况,可以做到对优质客户和劣质客户区别定价,借款人将有意愿维持较好的信用记录来获取较低成本的信贷资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将因此得到缓解,信贷市场进入良性循环。

(二)降低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是指在完成一笔交易时,交易双方在买卖前后所产生的各种与此交易相关的成本。为保证信贷资金安全,放贷机构会对每一个借款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必要的详尽调查,在缺失个人资信信息的情况下,每个放贷机构都不得不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甄别,调查内容可能包括借款申请人的基础信息、财产税务情况、法律涉案情况、社会关系情况等多个方面,放贷机构对借款申请的审批成本是非常高的,信贷市场上借贷双方完成一笔交易的费用将是高昂的。

综上,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可以有效降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缓解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带来的不良影响,降低借贷双方交易费用,个人征信对消费信贷市场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二、个人征信现状及其局限性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是由人民银行等政府部门主导负责建设、维护和经营。2015年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标志着个人征信机构市场化运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已经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同时也还存在着一些局限性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个人征信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征信是关乎每一个信贷市场参与者切身利益的头等大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规范征信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是,我国目前征信相关的法律建设还留有很多空白,国务院颁发的《征信管理条例》是目前征信相关的最高效力法规,个人征信立法已经严重滞后于个人征信行业的发展。另外应特别注意的是,征信业是对个人信用信息依法进行产业化共享的行业,征信过程中如何实现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是征信立法应该重点考虑的课题。当前,我国个人征信业的发展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两者间的矛盾正日渐加深,可遗憾的是我国尚未颁布有专门的法律用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当在征信过程中个人隐私权遭到不法侵犯、个人信息数据遭到不法泄露时,个人维权将面临有法难依的尴尬局面。综上,我国个人征信业法律体系的建设任重而道远。

(二)个人征信业市场化程度不高。2015年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允许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八家机构开展第一批个人征信试点业务,个人征信机构市场化运作的大幕正式拉开。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个人征信业务试点已过两年,早已超过最初规定的六个月准备时间,上述八家个人征信试点机构目前仍未通过人民银行验收考核获得个人征信牌照,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征信市场上除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外的其余全部个人征信机构都处于“无照经营”状态。目前,我国个人征信行业面临着一个窘迫的状态,有公信力的机构,如央行等政府部门,没有能力、技术推出更丰富的产品;而有能力、技术的机构,如芝麻信用等市场化机构,却缺乏公信力。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市场仍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占绝对主导,个人征信业务市场化局面较难打开。

(三)个人征信产品市场供给不足。出于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接入征信中心的机构有着较为严格的把控,目前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报告不提供给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外的企业。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征信产品的面向对象也具有严格限制,接入机构只有在审核贷款、贷记卡或准贷记卡申请、个人作为担保人、法人作为担保人时审核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的信用状况以及个人信贷后风险管理时,才能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征信产品的应用场景受到了很大的局限。此外,对于其他个人征信机构而言,征信数据是自身的核心产品,在市场中共享数据则意味着放弃了竞争优势,各家征信机构都想形成自己的业务闭环,各机构彼此间形成了数据孤岛,这又极大地限制了征信产品的跨机构使用。人行征信中心严控使用、其他征信机构拒绝共享等因素造成了征信市场割裂、个人征信产品供给不足的现状。endprint

三、相关建议

(一)完善个人征信法律体系建设。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个人征信业只有在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约束下才能够有序规范的发展。我国政府应早日提升征信立法层级,提高征信法律权威性,并应尽快颁布个人征信体系相关的专用法律,充分运用法律制度维护好个人在征信过程中的信息安全、隐私权和名誉权等正当权利。用法律来明确和规范征信发展的边界,平衡征信机构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征信市场的公平与公正。进一步完善个人征信法律制度建设,是促进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我国个人征信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二)加快征信市场化建设步伐。为激发个人征信市场活力,我国征信系统应从以公共征信为主导逐步向公共征信为基础、私营征信为主体相并存的方向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化征信机构在征信市场中的作用。在当前消费金融飞速发展的时代,消费信贷早已不再是金融机构的专利,近年来P2P借贷、现金贷、校园借贷等各类消费信贷机构迅猛发展,而此类放贷业务服务的人群早已超出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覆盖的范围,消费信贷市场风险不断被推高,我国个人征信市场亟須市场化机构来填补空白。我国政府应继续深入探索人行征信中心与其他市场化征信机构之间的合作共赢模式,把握住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发展的良好契机。

(三)加强个人信用文化建设。诚实守信一直以来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信用也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无信不立”,没有良好的信用文化环境,个人征信体系也便失去了得以生长的土壤。因此,为促进个人征信体系能够不断成熟完善,保证个人消费信贷市场能够稳健发展,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个人信用文化建设。一方面要加强诚信道德宣传教育工作,加大信用知识宣传普及力度,真正使诚信道德的理念深入人心;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用法律手段惩罚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失信者,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保护守信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信用市场的公平与正义。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婷.中国消费信贷现状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1.30.

[2]R.H.Coase.The Nature of the Firm[J].Economica,1937.4.16.

[3]万存知.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征信监管[J].中国金融,2017.11.

[4]龙海明,王志鹏.征信系统、法律权利保护与银行信贷[J].金融研究,2017.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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