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甲磺草胺专利案分析我国农药企业应对美国“ 337调查”策略

2018-01-17 12:26张宏军
农药科学与管理 2018年5期
关键词:美国市场条款专利

王 险,张宏军,宋 芳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081; 2.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北京 100125;3.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70)

发起门槛低、申请立案易、程序简单、耗时短、打击面广、不易招致报复且能有效排斥进口的337调查,是美国政府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最为有利的武器之一。据统计,自1972年4月4日发起首例337调查开始到2016年底,美国共发起337调查1 033起,其中涉华案件239起,占比23.1%。事实上,涉华337调查在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才开始缓慢增长,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增速加快,但2012~2015年的涉华337调查呈现缓慢下降趋势。2016年,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呈现抬头之势,美国337调查频率明显增强[1]。因此,了解和分析近期涉华337调查的农药案例情况,有助于我国农药企业及相关政府部门、协会和出口企业从不同层面采取措施有效地应对或防范美国337调查,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1 “337调查”简介

337条款形成于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得名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其前身是美国1922年关税法的第316条,后经修改形成了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是禁止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条款。337条款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编第1337节。基于该条款发起的调查被称为“337调查”。经“337调查”后若认定存在不公平竞争行为,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通过发布救济令来对申诉人进行保护,常见的是排除令和停止令,排除令又可分为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一旦发布普遍排除令,则有关该产品甚至其下游产品的所有厂商将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337调查”主要由启动调查、被诉人答辩、证据披露过程、听证会、初裁、终裁、总统审查、复议及司法审查等主要程序组成。并不是每个“337调查”都会经历所有的程序。申诉人撤销申请、双方和解、签订许可协议都可以导致调查终止[2-3]。

2 涉及我国农药企业的“337调查”[4-5]

2014年3月5日,美国富美实(FMC)公司向ITC提出申请,指控美国进口以及美国国内市场销售的甲磺草胺、甲磺草胺组合物以及甲磺草胺制备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US7169952B2),要求启动“337调查”,并请求发布排除令和禁止令。本案的强制应诉方中包括两家中国企业: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禾益化工有限公司。这是我国农药行业遭遇的第一起“337调查”。

美国富美实公司向ITC提出申请时,颖泰生物的甲磺草胺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不到一年时间,在美国市场占有率还很低。但是,由于此前美国市场只有富美实一家经营此产品,因此,颖泰生物的进入很快引起富美实关注。此外,富美实认为原料来自中国企业的甲磺草胺产品,在美国的售价较富美实相关产品低40%~50%,严重削弱了富美实甲磺草胺在美国的市场份额,这也是其启动“337调查”并申请临时禁令的主要原因。

2014年4月9日,美国ITC决定对部分甲磺草胺、甲磺草胺组合物以及甲磺草胺制备方法启动“337调查”。同年4月14日,调查正式启动。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禾益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被列为应诉方。两家公司如果不应诉,被指控的侵权行为是真实的,相关产品需要全部退出美国市场。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案件的审理周期一般在2到4年左右,“337调查”则被压缩到12个月到15个月,而面对临时禁令,留给被诉方完成制定策略、搜集资料、寻找证人等工作的时间只有3个月,可谓时间紧任务重。但是,涉案公司积极应诉,并迅速找一家专业的、经验丰富的、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团队与公司保持了较好的交流与沟通,整个案件熟悉过程及后续的一些应诉工作也进行得较为顺利,应诉过程中使用了较好的应对策略,进行了不侵权抗辩、涉案专利无效抗辩、原告没有美国国内市场抗辩、原告不能证明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抗辩,并在此案的4次裁决(针对临时禁令和整个诉讼行政法官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做出裁决)中均获胜利。

3 甲磺草胺案对我国企业的启示

甲磺草胺案是我国农化企业遭遇的首起“337调查”案。美国市场潜力巨大,对于国内农化行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337调查”一直是国外竞争对手用以阻击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的“杀手锏”,该案获得全胜,对农化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有积极影响。对以后农药企业遇到相关调查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意义。企业做好应对“337调查”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3.1 企业应当熟悉337 调查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理各不同阶段程序),以及若被提起337调查,可能会面临的后果,在掌握337调查程序的基础上,做出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应对策略,如加快产业升级,加强自主创新,提高知识产权布防意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部分,应当取得知识产权所有权或许可使用权,对自己产品主要进口国(尤其是美国)相关知识产权提前做充分了解。

3.2 做好美国入市前的准备,确保不会构成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侵权 一是为了有针对性地调查和了解竞争对手拥有知识产权情况,进行美国专利预警分析:调查竞争对手的技术研发情况;对自己的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权利要求在美国进行专利检索,确定是否有可能触及美国专利。二是利用过期专利或失效专利,拓展该市场不存在专利侵权的任何风险。三是如果拥有对手也需要的专利,则在遇到侵权纠纷时,可以通过专利的交叉许可化解有可能发生的专利侵权的困局。最后,企业要善用“337条款”进行自我保护。美国的“337条款”保护的是具有美国国籍的知识产权,而不是美国人的知识产权。我国企业在美国取得的专利权是具美国国籍的知识产权,同样享受到“337条款”的保护。因此,我国企业应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争取在美国建立自己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网,对自己研发的技术和产品要积极申请美国专利。

3.3 积极寻求协会的帮助 337条款的处罚措施并非仅仅针对某一个侵权的企业,而是会使该企业所在的整个行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能进入美国市场,甚至还会涉及其他行业。行业协会可以利用其组织和协调的优势,联合整个行业进行共同应对。其作用主要在于可以帮助应诉企业制定合理的费用分摊方案,积极组织协调被调查企业应诉和反诉,为应诉企业提供人力、物力和信息上的支持等。

4 结语

虽然美国337条款已经成为美国对外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最有力的武器,但是对337条款一味的退缩,并不能真正从本质上解决问题。337调查作为中美贸易战略摩擦的一种表现形式,将会在一定时间内长期存在。因此,我们应结合农药行业案例的案例进行具体分析,为农药企业提供有效的应对策略,以维护我国农药企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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