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新政策问答(七)

2018-01-18 03:17付鑫羽,董记萍
农药科学与管理 2018年7期
关键词:混配登记证剂型

1 境外企业能否将在中国取得农药登记的资料转让给境内农药生产企业?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登记资料的转让人是新农药研制者或农药生产企业,不包括境外企业。但境外企业可以将其获得农药登记产品的登记资料授权给农药登记证申请人。

2 农药登记资料的授权与转让有什么区别?

根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以及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农药登记资料授权与农药登记资料转让的性质不同。农药登记资料授权不具有排他性,即当事人可以将农药登记资料授权给多人,当事人的农药登记证并不注销。农药登记资料转让是排他性的,即只能转让给一个受让人,转让实现后,转让人的农药登记证予以注销,受让人利用原有的农药登记试验资料等申请农药登记。

3 农药登记资料保护和农药的专利保护有什么区别?

农药登记资料保护和农药专利保护是两种不同的保护制度,主要区别有:

(1)保护对象不同。农药登记资料保护的对象是登记资料,即企业已向农业部门提供的试验资料在6年内,未经登记证持有人同意,不可由其他申请人借用或公开;专利保护的对象是农药产品、生产工艺、产品配方及包装设计等。

(2)保护属性不同。农药登记资料保护不具有排他性或独占性,其他申请人在提供独立完成的试验资料后,也可以申请农药登记。但对已获得专利保护的产品,申请人拥有排他权或独占权,其他申请人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3)保护的起止时限不同。农药登记资料保护仅限申请农药登记者,保护期限从其取得农药登记之日起6年,是固定的,并不因该农药登记的有效状态而发生变化。而专利权保护状态是动态的、不稳定的,专利产品随时可能因专利无效裁决、申请人自动放弃、未交专利费等原因而失效。

(4)保护的范围不同。农药登记资料保护的范围是新农药化合物。而我国农药专利保护类型主要有产品专利、方法专利和用途专利三大类。产品专利包括农药化合物专利和农药组合物专利,方法专利包括化合物和组合物的制备方法,用途专利包括化合物和组合物的用途等。

4 对已取得专利权的农药,能否批准非专利权人申请相关农药产品登记?

农业农村部批准农药登记,主要对农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审查,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涉及知识产权等履行告知义务。

(1)《专利法》等规定,知识产权部门或人民法院负责对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进行审查。

(2)《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审批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对涉及侵权他人知识产权的,要履行告知义务。因此,申请人在申请农药登记时应当就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作出说明,并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收到农药登记主管部门的涉嫌侵权告知书后,应当重新及时地作出书面说明。

5 农药新剂型和新混配制剂是否属于新农药的组成部分?

根据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中国批准登记的农药,包括新农药原药(母药)和新农药制剂。《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规定,新剂型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登记过的有效成分相同,剂型发生了改变;新混配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和剂型与已登记过的相同,而首次混配两种以上农药有效成分的制剂或虽已有相同有效成分混配产品登记,但配比不同的制剂。因此,农药新剂型和新配比不能按新农药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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