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股东会处罚权

2018-01-18 08:51罗峰
活力 2018年20期
关键词:股东会公司章程

罗峰

[摘要]已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规定用工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罚款”,取而代之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并没有规定股东会享有处罚权。股东会处罚权虽在外观上具有公权力的色彩,但实质上是公司内部的自治管理,故而不能逾越私法自治之边界,且处罚权的行使不应以章程的规定为前提,公司应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股东会;处罚权;公司章程

一、股东会是否对股东享有处罚权

根据民事主体平等的原则,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公司和股东之间具有独立的人格,两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公司法第37条对股东会职权做了列举式规定,但该条款亦未规定股东会享有处罚权,故原则上股东会不享有处罚权。但该条款的第11项又规定股东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使股东会得以行使处罚权成为可能,亦即民事法律范围内的“法无禁止即自由”。

股东会享有处罚权亦在司法实务中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公布的“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鹃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即为一典型案例。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处罚权没有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载体,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决定。公司法第11条明确规定股东受公司章程约束,因而股东在享有基于股东身份带来的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基于其股东身份所应承担的义务。故在前述案件的审理中,原告提出的“股东会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处罚权”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二、股东会对股东处罚权的定性

股东会处罚权具有公权力色彩,因而与行政处罚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防止权力的滥用上尤为明显。两者行使处罚权都需要有权力得以行使的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抑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但究其根本,行政处罚权是公权力性质处罚权,在设定程序、设定范围、设定原则和实施上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例如依法行政原则要求的法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行政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等,因而股东会处罚权较之行政处罚权有明显的差异。

就股东会对股东行使处罚权该如何定性这一问题上,存在合同罚和社团罚两种观点。将股东会处罚权理解为公司罚,则是将公司章程视为公司与股东签订的合同,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视为违法合同约定,公司基于股东违约而对股东处以罚款。王泽鉴认为,社团罚即为维护社团的纪律与秩序,社团对社员常需为一定的制裁,如开除、罚款等。将股东会处罚权定性为社团罚则是将处罚权视为社团内部自治性制裁权,股东会处罚权来源于股东权利的让渡。笔者认为,股东会处罚权应是社团罚,在股东同意公司章程时便已经形成了股东对公司权利的让渡,处罚权的行使是公司内部自治管理的体现。

三、股东会处罚权的限制

法律虽没有对公司处罚权予以禁止,反而在司法实践中认可公司股东会享有对股东的处罚权,但股东会的处罚权应受限制。

(一)股东会处罚权不能逾越私法自治之边界

股东大会处罚权具有公法权力的外在形态,但究其根本仍属于私权力之范畴,不能对股东或者公司其他成员施加人身罚,即不能侵害股东的人身权。人身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立法法第8条规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白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由此可见,公司章程无权对股东的人身权做出处罚决定,即便做出亦归于无效。此外,宪法亦在第37条规定了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

(二)股东会行使处罚权不应苛求公司章程就罚款事由做出事无巨细的规定

股东会行使处罚权除应将股东会的处罚权写入公司章程外还需要公司章程对股东的处罚事项做…规定。在前所提及的“安盛案”审理中,法官认为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记载罚款的标准及幅度,因而认定股东会所做出的决议属于法定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有学者认为,法院以股东会行使处罚权需以公司章程必须对罚款的标准、幅度做出明确规定为前提,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仅仅以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规定类推股东会的处罚权行使,其指导性有限。笔者认为,公司章程显然不可能预期到所有侵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行为,因而不应过分苛求做出详尽规定。加之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程序之烦琐,因而股东会行使处罚权不应当以章程事无巨细的规定为前提。

四、股东的救济

公司法第43条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做了规定,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在公司内部治理中,占据优势地位的大股东甚至可以操控股东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做出不利于小股东的决议。对此,公司法第22条对公司的无效及可撤销决议做了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4条亦规定法院应当受理股东依据公司法第22条提起的诉讼,故而股东在权益受损害时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股东会处罚权是公司内部自治管理的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亦得到了肯定,但股东会享有处罚权是受限制的,除需要章程规定股东会享有处罚权外,权利的行使不能突破自治管理的界限。同时,股东会处罚权的行使应当给公司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应过分苛求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做出事无巨细的规定。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武翠丹.股东大会处罚权研究[J].河北法学,2016,34(02)174-180.

[3]蔣大兴.社团罚抑或合同罚:论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以“安盛案”为分析样本[J].法学评论,2015,33 (05):15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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