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购销含有莱克多巴胺生猪案的分析

2018-01-21 15:35刘邦勇梁其周杨进创
中国动物检疫 2018年11期
关键词:强制措施立案执法人员

刘邦勇,梁其周,杨进创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广东深圳 518101)

1 案件来源

2017年7月12日, 深圳市宝安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李×运到宝安区屠宰场待宰的26头生猪进行抽检。经初步检测,发现样品疑似含有莱克多巴胺成分,接着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尿液样品含有莱克多巴胺20μg/L。

2 调查经过

本机关接到案情后,立即请示立案,并组织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检查(勘验),登记保存涉案生猪,询问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经过,调取相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禁止“瘦肉精”承诺书等资料,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执法文书,经批准后将26头生猪依法销毁。

3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购销或者屠宰含有盐酸克伦特罗及其他有害成分的畜。”处罚条款相应是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购销或者屠宰含有盐酸克伦特罗及其他有害成分的畜的,由市、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对畜及其产品予以没收销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畜含有盐酸克伦特罗及其他有害成分而购销或者屠宰的,对购销者或者屠宰场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月13日,本机关对李×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立即对李×的26头生猪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7月14日,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由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在畜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标示检疫检验条码并出具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该抽样批的畜和畜产品应当予以封存、销毁。”由此,本机关作出销毁登记保存的26头生猪的处理决定。

4 主要办案环节分析

4.1 抽样取证在立案之前

通常情况下,抽样取证在批准立案之后,但本案抽样取证在批准立案之前。因为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应当履行对屠宰场待宰的畜及市场销售的畜产品进行盐酸克伦特罗及其他有害成分的监管职能,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市经贸信息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牲畜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规定,猪、羊按照不少于3%比例抽检,牛按照不少于5%比例抽检,同一批次至少抽检1头。按照以上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抽样是本机关的法定职责。本机关每天要对超过5 000头待宰生猪、100多头待宰牛进行抽样检验,以每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载明的动物数量为一抽样批,每天大约抽样80批次。

在此情况下进行抽样,检测结果出来之前,办案人员无法判断受检货主是否涉嫌购销含有盐酸克伦特罗及其他有害成分的畜,还不满足立案条件。如果检测结果为含有盐酸克伦特罗及其他有害成分,就应当立案调查。如果立案后又重复进行抽样取证,增加了执法人员的工作量,减低了行政效率。因此,本案的抽样取证是在批准立案之前进行的。此外,抽样严格按程序进行,做到全过程记录,抽样取证凭证、现场封样记录都有法律效力。

4.2 快速检测及立案调查

抽取样品后,本机关先使用“瘦肉精”酶联免疫试剂或者快速检测试纸条进行快检,快检结果为阳性的,立即请示立案。办案人员随即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和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询问调查,并相继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同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记录,做到互为补充和印证。为了防止涉案标的物可能灭失,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同时,将样品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

4.3 采取销毁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确证检测含有莱克多巴胺的26头生猪,如果保存时间过长,则会产生很多问题,如保存场所紧缺,占用生猪待宰圈资源,生猪发病、死亡或引发重大动物疫病等。因此,必须建议采取销毁的行政强制措施来快速地处理此类生猪。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是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些生猪含有有害成分。二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24小时内补批)→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4.4 审查决定

本案中,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虽然已经对涉案物品作出了销毁的行政强制措施,但是,行政机关还应当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没收涉案物品,剥夺当事人对涉案物品的所有权。本案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作出案件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没收26头生猪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本机关负责人主持进行了集体讨论,一致认为:当事人购销含有盐酸克伦特罗及其他有害成分的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实施购销行为时有主观违法的故意,应当依法没收当事人那涉案的26头生猪。

5 有关思考

5.1 如何对违法行为定性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购销或者屠宰含有盐酸克伦特罗及其他有害成分的畜。”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是购销含有莱克多巴胺的生猪,如果仅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定性为“购销含有盐酸克伦特罗及其他有害成分的畜”,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应当还要适用农业部公告第176号规定,因为该公告的附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列明:莱克多巴胺和盐酸克伦特罗都是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两者都是有害成分。经研究,本案定性为“购销含有盐酸克伦特罗及其他有害成分的畜。”

5.2 如何避免被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生猪不发病或死亡等意外情况

本案中被发现疑似含有莱克多巴胺成分的26头生猪,从被抽样开始,如何保证不会被混淆,不会被错误调走或错误屠宰,如何保证不死亡或发生疾病等意外事故,因为本案中,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开始到采取销毁的行政强制措施有2天时间,在这2天里,须确保26头生猪状况良好地存放于待宰圈中等待处理。所以务必对其进行依法登记保存,存放栏必须做好明确的标示,禁止与其他生猪混淆,禁止无关人员进出。保证存放栏环境良好,做好隔离,确保通风、生猪有充足的饮水和休息。派人定时巡查。告知屠宰场相关人员和当事人,确保不发生意外。

5.3 如何及时有效地处理案件

本案中,样品必须经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所以必须等到其检测结果确认后才能做出处罚决定。为及时有效地处理案件,一是必须有充分的预案,充分考虑到案情的突发性、复杂性,如有时1天内可能有多起案情发生,或者执法人员正在处理其他任务而造成执法人员人手不够,或者违法标的物数量巨大等等,所以必须制定行之有效的执法预案,按既定的程序办案;二是执法人员须有高度的责任心,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正确运用法律法规,熟悉办案程序,做到执法公正、合法。如有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执法人员要回避;执法人员须告诉当事人享有救援和申诉的权利;涉“瘦肉精”案件须移送公安机关等等。

5.4 如何调查取证充分

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采取一定的方法对行政违法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真相、情节、责任人、危害结果及影响等问题进行查证核实,并取得相关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的行为。收集来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客观联系,证据证明的事实必须是该案件的事实,而且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有密切的内在联系。不仅要从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结果去调取相关的证据,还要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面调取证据。这种关联性的证据越多,越有利于办案人员做出正确的判断。

6 建议

健全完善快速处理有毒有害的畜禽及其产品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时,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可制定一些行政强制措施,但是,行政法规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其他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按照以上规定,销毁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制定,在尚未制定法律时,行政法规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制定。如,《动物防疫法》有规定,发生动物疫情时对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为了及时快速地处理有毒有害的畜禽及其产品,最好能够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层面设定销毁有毒有害畜禽及其产品的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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