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及相关问题讨论

2018-01-22 05:22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4期
关键词:监禁刑罚管制

韩 杰

(453000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河南 新乡)

一、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中问题表现

(一)欠缺健全的法律体系

首先,社区矫正工作中未能专门立法。虽然在近几年的时间里《刑法》中要求应依法开展社区矫正的条文,能够转变社区矫正工作中无法可依的现象,但因未能制定专门且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律内容,因此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还是存在一定的滞后现象,而且对于实际工作有效开展以及工作效率的提升也会带来影响。

其次,社区矫正在实际的适用范围欠缺宽度。对于当前世界上的很多国家在选择刑罚体系中,都是以监禁刑、非监禁刑以及死刑等为主。对于当前我国一些刑罚体系当中,监禁刑以及死刑的数量是较多的。而在刑法体系当中,涉及到社区矫正法的律制度范畴中的刑种以及行刑方法,多以管制、缓刑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形式,而对于主刑中非监禁刑属于管制中的体现,另外我国法律中对于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行刑对象有着苛刻的规定要求,因此会缩小社区矫正的整体范围。

(二)执法主体欠缺明确性

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判处了管制、宣告缓刑等行为的罪犯,应以社区矫正为主,其执行单位为社区矫正机构。对于这一规定,其废除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执法主体作用,可是社区矫正机构最有的规定却未能体现出来。由此可以看出,未能有明确的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因此使得执法主体欠缺明确性表现。

(三)程序设置有待改善

首先,在社区矫正中其管辖原则欠缺完善性。在当前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在社区矫正中的人员其应在居住地接受相应的社区矫正。对于社区矫正工作地点,应要求矫正对象应在户籍地执行。无论是户籍所在地发展还是在异地发展,其矫正的对象在生活基础是与其居住地有一定关系的,应对矫正对象工作、生活以及各方面生存需要进行分析,所以应将户籍地改为居住地,在开展相应的工作。通过居住地管辖原则为主,可是因欠缺一定的灵活性表现,因此会带来脱管漏管的现象。

其次,社区矫正未能形成正确听证程序。对拟适用的社区矫正被告人以及罪犯调查评估,属于依法开展社区矫正中的关键部分,更是决定了其能否满足社区矫正重要参考的依据。在社区矫正的实施办法当中要求,相关部门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应对拟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与罪犯,应调查其在居住社区中带来的影响,并通过委托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二、对社区矫正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的有效策略

(一)优化社区矫正的法律体系

首先,制定完善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对于社区矫正的工作是相对较为复杂且具有较强综合性,而且涉及的方面也比较广。当前应以国家层面来对《社区矫正法》进行优化和完善,对于国家法律应对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完善,更好的优化社区矫正的范围、机构以及人员等,更要对其执行权利以及义务等进行优化,从而确保其在开展实际工作中有完善的管理措施、合理的保障体系、明确的工作程序等,以细化层面对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有利的法律体系,为相应工作的开展通过良好条件。

其次,进一步拓展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有效的转变了以公安机关执行管制的情况,将社区矫正的内容渗透到其中。其管制属于五种主刑中以限制人的自由行动的刑罚,而对于当前我国以监禁刑为主的环境下,管制刑的数量并不多。虽然如此,也要对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而且管制刑也将会成为我国刑罚体系当中具有一定潜力的刑种之一,因这一点与我国刑罚体系逐渐向非监禁化以及开放化方向发展一致。应合理的拓宽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范围,如被判处拘役的人。对于那些判处于拘役的人其人身危险性相对偏小,能够适用在社区矫正中。而对于这一类人中,应限制于非累犯、初犯以及非数罪并罚的拘役人。也可以是未成年犯。对于未成年犯的年龄相对较小,认知能力有待优化,而且自我辨别能力相对较差,这一部分可以优先考虑适用在社区矫正中。还有过失犯。也就是不是故意犯罪的,其主观恶意小,不会对是社会带来较大危害性,这类也适合在社区矫正当中。

(二)完善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

正确了解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针对我国的国情进行分析,我国的社区矫正在执法工作中,多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其是我国监禁刑的执行机关,对于监禁矫正中,积累了很多经验,有效的让司法行政机关去接手社区矫正工作,能够有效的运用其工作经验以及优势等,担负其整体工作的职责。也应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的执行队伍体系。制定单单依靠国家提供的专门执行机关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还未能达到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因此必须要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执行的队伍体系。应以专职专业的人员为主,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招收相关的专业人员,并且要确保工作人员应掌握相应的知识以及能力,从而为相应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也能在社会招聘志愿者队伍。这些人员可以为矫正对象开展管理、教育以及监督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提供有利保障。

(三)对社区矫正的程序进行规范

科学有效的扩大社区矫正的管辖原则外延,不仅仅以我国国情为核心,应注重以下几点原则,重视弱势群体的保护原则。针对未成年、孕妇以及老人等应开展有效的保护工作;对于那些身患重疾的,应提供相应的住院治疗;对于那些犯罪前在本地拥有半年以上的社保记录以及纳税证明的,其当地法局要结合实际情况同意转入或是接收,让其能够在居住地的社区矫正中不会对正常生活带来影响。应重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人权的原则。对于是否同意转入和接收中,应重视矫正对象求学、求医等需要。

三、结束语

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是一种非监禁法律,是在近几年我国刑事司法体系改革中关键部分,该制度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转变传统刑罚理念,丰富非监禁的形式,从而更好的改善我国刑罚执行力度,提升我国法律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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