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18-01-22 05:22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4期
关键词:责任法隐私权自律

任 通

(450000 河南警察学院 河南 郑州)

一、网络隐私权在我国的发展

(一)网络隐私权概念的界定

当前,互联网技术已经进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中的表现,不但包括传统隐私权的内容,而且又出现了新的特点。赵华明认为,网络隐私权就是自然人在网上应该拥有私人空间,应该保障私人信息安全,凡是侵犯、获得、收集、复制、利用、公开他人信息的行为均属于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同时也包括不得利用网络泄露他人信息,如一些事实、图像等。

(二)网络隐私权的主要内容

①知情权。不管是单位或者个人,在得到他人数据时,提供信息者有权利掌握自己的信息将流向何处,收集信息的主体是谁,收集了自己的哪些信息等。②选择权。个人可以允许他人收集自己的信息,也可以反对,在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控制数据内容与不同方面,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信息。③控制权。公民个人有权力决定自己的信息是否公开,在网上出现的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时,公民有权利进行修改。网络服务商在使用他人信息时,公民可以向服务商索要报酬。④救济权。此权利主要指的是安全请求权与赔偿请求权。安全请求权指的是收集个人信息的主体必须要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公民可以不提供自己的信息。赔偿请求权指的是没有经过公民同意,则擅息使用公民信息,或者公民信息遭到他人恶意修改,或者因为服务商操作失误导致公民信息被破坏等,公民可以要求侵权者支付一定的赔偿。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建设及保护策略

(一)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建设

1.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问题

我国民法关于隐私权制订了二种保护方式:直接与间接。间接方式应用较多,指的是隐私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网络隐私权更达不到这一标准。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措施存在于不同部门的法律当中,当前还不具备完善的体系。

(1)宪法层面。笔者对我国宪法进行了研究,发现整个宪法中没有涉及隐私权,更没有发现哪一项条款与隐私权有关,主要集中于保护公民人格尊严、公民住宅及通信自由等几个方面。

(2)民法层面。民法通则也没有将隐私权独立出来,只提出了依据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姓名、肖像、人格尊严与名誉等。虽然我国民法中提到了公民隐私权,但其存在于名誉权当中,并没有独立出来。法院在解决有关隐私权的问题时主要参照公民名誉权,虽然隐私权与名誉权存在一定的交叉内容,但隐私权拥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假如侵害了隐私权的特有部分,那么受害人权利则不易保障。

(3)侵权责任法层面。我国侵权法明确提到了隐私权,并对其作出了详细规定,从而使我国针对隐私权拥有了专门法律条款。在此项法律第三十六条中提到了网络侵权问题。这是通过法律层面对网络侵权作出的第一次规定,人们也称其为“互联网专条”。明确指出了网络侵权包括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者。认为网络服务商在得知公民隐私权被侵害后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将公民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然也将追究其连带责任。

自上面论述可以发现,制订分权责任法可以有效保障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这是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能够使社会各界认识到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对网络隐私权形成正确理解。

2.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行业规定

中国互联网协会2002年推出了《中国互联网自律公约》,2004年山东互联网协会推出了《加强行业自律工作倡议书》,2004年北京互联网行业协会推出了《软件产品行为安全自律公约》,以上三个文件均将保护网络用户合法权益上升到较高层次。各大网站均在网页设计了“隐私保护”等字样,同时明确表示自己将要收集哪些信息,以及如何利用这些信息等内容。

(二)对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策略

1.赋予网络隐私权独立的法律地位

我国《民法通则》则做到了这一点,为各种民事法律的制订指明了方向。不同领域在制订法律条款时要以民法为基础,网络隐私权的制订也离不开民法理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就是网络隐私权的独立问题。

2.利用《侵权责任法》保护网络隐私权

2010年7月1日,我国推出了《侵权责任法》,表明我国将致力于民商事法律建设。在建设过程中依法存在着一定问题,第一,指明侵权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个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但由于网络侵权涉及范围较广,因此网络侵权主体不可能只包括上述二种;第二,及时通知主体。在实际生活当中,被侵权者可能由于某种情况不能及时通知,所以其亲属可以代替被侵权者通知,保障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认为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但《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提及。书面通知可能因为存在各种原因而不能及时送到网络服务者面前,为了加快通知速度,语言通知也可以达到目的,但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必须提供一定的证据。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问题,不能要求服务提供者履行过多的义务,如果被侵权人允许或同意,那么则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3.针对网络隐私权专门立法

我国当前法律没有针对网络隐私权作出明确规定,关于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分别存在于不同部门的法律条款中,而且不利于应用。因此针对网络隐私权单独立法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未成年人还没有进入社会,他们还不拥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还不具备较高的判断力与控制力。但互联网中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内容,极易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必须要致力于稳定网络环境建设,但并没有提出具体操作措施。所以笔者认为在制订网络隐私权法时,可以针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单独列为一章。关于举证问题,普通民事案件要求“主张者举证”,但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时要求将“主张者举证”倒置使用。由于网络侵权者不易于发现、掌握着大量信息,所以网站拥有的证据较多。网络用户不具备任何优势,为了达到公平公正,我国法律规定被告负有举证的责任。

4.加强行业自律,借助政府力量

为了有效保护网络隐私权,政府部门要设置专业机构,负责监督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工作。由于企业网站不能掌握大量信息,所以其在网络中处于不利地位,存在于网站中的网络隐私协议是网站制订的,那么网站极有可能利用模糊概念或偷换概念的方法使自己逃脱法律制裁,不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必须要设置第三者监督,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保证市场的有序运行,在此方面政府拥有强大的力量。

三、结语

总之,网络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尽快将其独立于其他法律条款之外。保护网络隐私权对外展示着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力,我国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而只利用法律措施与行业自律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存在一定的缺陷,只有结合应用上述二种方法,利用法律强制手段保证其真正落实,再借助行业自律的力量,在法律条款主导的情况下辅之行业自律来推动我国网络隐私权制度的实施。不但可以保证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条款不断完善,而且又将网络隐私权独立出来,利用法律明确规定网络隐私权。在公民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处理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时有法可依,有效实现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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