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经验分析
——以巴西与美国为例

2018-01-22 06:32易天宇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8期
关键词:霸凌暴力巴西

郑 骅 易天宇 缑 诚

(611130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未成年人是社会公认的弱势群体之一,但是在未成年人的群体之内却有着势力强弱的区别,在学校这一相对封闭的区域之内,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更加容易受到相对强势一方的欺负,由此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年来,我国目前犯罪频现低龄化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不断增多,挑战社会底线的恶性事件也屡见不鲜。本文从比较法学的视角出发,对比美国与巴西这两个未成年人犯罪率较高的大国之司法应对,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应对提出中肯建议。

一、巴西经验做法

1830年,巴西帝国的“刑法典”建议将14岁以下的儿童接纳到一个“惩教之家”,将未成年人与普通罪犯进行区别对待,自此,正式开启了巴西未成年司法应对之路。1927年,“未成年人法典”获得通过,开始在巴西全境生效,由此巴西成为拉丁美洲第一个为未成年年龄组单独划分刑罚标准的国家。1941年,巴西政府牵头建立“未成年人援助事务处(SAM)”,但讽刺的是,其表现出的官僚主义、效率奇低、僵化管理让其实际效果远低于期望值,甚至成为了压制和恐怖的代名词。

与国家主导下的未成年犯防治独立机构相对应的,各地市也有各自的市级防治机构或者“犯罪学校”。以里约热内卢为例,早在1944年,里约已经拥有了数所相当成熟的“犯罪学校”。该帕德里塞韦里诺研究所(IPS)成立于1954年,被定性为收容具有进攻性的青春期男生的直接监护病房,对口接收来自青少年警察局(DPCA)和儿童青少年法庭(JIJ)审判的青少年,其150名青少年的设计空间中却常常拥挤着200名以上的囚犯,生活条件较差。

桑托斯杜蒙学校(ESD)也对口接收由儿童和青少年法庭审判的未成年人,其在里约热内卢的机构主要面向14—18岁的女生开放。ESD在三所学校中拥有最封闭的住院系统。数十年来,几所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机构,其发展坎坷艰难,囚犯与管理人员之间冲突不断,讲习班的瘫痪、老教工的退休、简单监视与粗暴隔离带来的人情关系的冷漠,共同导致了1994年的集体“叛乱”,273名未成年人的逃跑与10名未成年人的死亡,让“未成年犯罪教育”的难度进一步凸显。

二、美国经验做法

对于美国而言,校园霸凌尤其是校园枪击案件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数量或许并不突出,但其危害程度与对社会的恶劣程度毋庸置疑高居首位,成为了美国精神中无法磨灭的伤痛。

上世纪90年代,美国校园霸凌发生率达到高峰,据当时统计显示,每3个学生中就有一人受过同学欺凌,与此同时,校园枪击案的发生频率开始了逐年上升,伤亡人数与恶性程度亦比以往愈发触目惊心。对应的,美国政府与司法机构也在积极采取多种措施来遏制校园暴力问题。首先是降低霸凌行为认定标准,除动手打人、吐口水、故意推搡、拍裸照等行为外,联邦和地方政府一系列立法还把言语辱骂、口头威胁和在公众场合故意嘲笑他人残障、种族、性别、性取向、宗教信仰等行为认定为霸凌行为。其次,美国加强了学校的管理义务与责任。

布什总统于2001年签署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要求每个学校都需要认真地评估自己学校的“校园霸凌”情况,美国学校一般会建立一个“学校安全委员会”,负责提出计划、实施计划、和评估学校反霸凌工作是否做的到位等。并且联邦政府规定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后,学校必须采取三项措施:第一,提供举报霸凌事件的渠道,老师和教职员一旦发现霸凌行为必须举报。第二,对被举报的霸凌事件必须进行调查。第三,要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干预,轻者口头警告,重者开除学籍。对开除学籍的学生,社会组织也要对其进行心理干预,不能放任自流。

而在司法系统中应对青少年校园暴力行为有更加细化的流程。当校园暴力案件发生时,警察是首先介入的司法部门成员,他们在处理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考虑被害人的态度、过失人的历史、年龄、性别、悔过态度及父母的处理能力可以做轻微处理或者有犯比较严重的罪嫌疑的未成年人,警察可以将有犯罪嫌疑的未成年人拘留。如果未成年人愿意到教育机构接受咨询或者治疗的话,也可以免除法律诉讼,但对于犯了十分严重的罪的未成年人,特别是有暴力行为的,警方通常采用最严厉的方式,将案件直接送往未成年人法庭处理。美国与其他国家不同之处在于他们有比较完善的青少年司法系统,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少年法院的国家,联邦政府和各司法管辖区都有自己的少年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少年法院接纳后,法院通过审查相关证据,认定少年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则正式进入审判程序。对于一些初次违法、年龄较小的触法少年,法官一般都会判决将其移送监管机构如矫正所、教养所、训练营等,或者判决附条件(判处罚金等)释放,以降低再犯率,弱化标签效应。一些犯重罪的少年将在监管机构被监管至成年后再次移送刑事法院予以处理。

三、分析与建议

独木不成林,一项真正有效的社会政策一定是多管齐下、联动并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而言,当今中国屡见不鲜且恶性持续上升的频发事件所折射的现实,就是曾经过去粗线条的“惩戒+教育”的应对方针出现僵化,如何编制一张新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对网成为了当下立法机关与行政政府必须共同面对的问题,本文就此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校园暴力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构建与完善多元化的惩戒、矫治制度体系

充分发挥社区矫治、特殊学校的发展,在政策支持、试点推行的同时充分吸取巴西的前车之鉴,不能让特殊学校沦为有名无实的“三不管”地带。同时,必须考虑到我国行政资源稀缺的前提,建议着重考量社区所能发挥的实际意义。在政府职能合理外包、社会工作事业蓬勃发展的当下,在原有社区社工站基础之上将未成年人教育、留守儿童看管、未成年犯矫治等功能依实际情况有选择地推行建设。在国家给予政策补贴的基础上,依赖社区自主支持实现资金的融动流通,杜绝巴西未成年犯学校出现的因资金紧缺而滋生内部矛盾的现象。

(二)构建防治校园暴力的程序化应对机制

未成年人犯罪类型较少、群体较小,又因为往往处于集体环境之中,与其他犯罪而言具有天然的高事前预警性,要把未成年犯罪充分扼杀在摇篮里,充分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一条龙”式的查找、跟进、定性、处理、矫治的应对机制。如对平时即有持刀习惯的“问题少年”及早发现、干预,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或者至少可以降低校园暴力的伤害后果。建议学习美国相关经验,尽快建立“学校安全委员会”,统一负责校园安全检查、校园霸凌问题投诉、居间联系家长、开展犯罪教育等多种事务。

[1]陈琳.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措施的完善[D].东南大学,2016.

[2]陶建国.美国校园暴力立法及对策研究[J].比较教育研究,2015.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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