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与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的转变

2018-01-22 08:01闫永江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0期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审查逮捕审判

闫永江

(71550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陕西 渭南)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就是在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的将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要围绕审判这个中心环节,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展开,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简而言之,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

侦查监督部门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第一关的把关人,也是冤假错案第一道防线的坚守人。因此,在审查逮捕过程中,侦查监督部门要紧紧围绕审判开展工作,推动以审判为中心工作发展。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审查逮捕工作的影响

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侦查职能处于主导的地位,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往往重视破案而轻视证据的收集,导致在取证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出现瑕疵证据、非法证据等问题,严重影响审查逮捕的案件质量。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中,侦捕诉三方在指控犯罪中的关系已然发生变化。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指控犯罪体系,需充分发挥侦查的基础作用,审查逮捕的关键作用,公诉的主导作用及诉讼监督的保障作用。 那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审查逮捕工作有哪些影响: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构建新型的侦捕关系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对“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否定,是诉讼模式的变化与革新。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侦查职能过于强大,审查逮捕实际上是对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和案件事实的确认,其职能过多依赖于侦查职能,这种侦捕关系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在审前形成合力。“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侦查、审查逮捕、起诉都要围绕着审判为中心开展工作,审判阶段即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也是侦查、审查逮捕、起诉的最终目标。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都承担着控诉的职能,彼此之间只有更为加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才能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效打击犯罪,这就要求要求逐步构建新型的侦捕关系。构建新型的侦捕关系,要求强化审查逮捕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和规制功能,从庭审要求出发,加强对庭审过程中对于质证和律师辩护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取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收集,从整体上提高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然而侦捕这种新型关系并不是仅仅强调配合而忽视监督,这样难免又会陷入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其要求不仅围绕以审判为中心进行收集证据,更强调两者的制约。在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办案人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将趋向中立化,在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辨认人中充当裁判者的角色,构建新型的三角模式,理性、平和、客观地审查案件,充分运用证据裁判规则作出审查逮捕决定。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审查逮捕进行全方位引导

审查逮捕是庭前诉讼程序,其是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重要“关口”,同时也是保证审判质量的“门户”,这种双重职能和双重角色,是刑事诉讼中其他任何力量所不可替代的。审查逮捕的质量影响着起诉案件的质量,审查逮捕工作做得好,公诉的工作量至少要减少一半。因此,审查逮捕要更多地要从审判标准和诉讼终端性来整体上把握事实证据审查的决定性因素。

(1)把强化举证责任的重点放到严格执行客观性证据的规则上。

(2)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点放在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3)把规范司法行为重点放在严格执行正当程序的规则上。

(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要求强化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

侦查是诉讼的基础,在长期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诉讼模式的转变必然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就要求在审查逮捕阶段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真正树立起审判引导侦查的理念。

①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②要加强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律监督。③要加强对特别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

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审查逮捕工作的转型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全面贯彻落实证据裁判规则,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定罪量刑都要依据裁判规则作出。为此,在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据审查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转型:

(一)坚持客观证据原则

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审查逮捕阶段过于倚重口供,对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口供的不稳定及存在刑讯逼供的空间,致使审查逮捕的案件质量不高。因此,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要将审查逮捕工作重心从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言词证据中心转向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审查理念,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扩大对客观证据的收集,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证据的稳定性,进而提高案件的质量。

(二)强化非法证据的排除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充分发挥庭审的中心作用,要求侦查、审查起诉的事实证据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长期以来,侦查机关重破案而轻证据收集的法定程序,加上办案人员的收集证据的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有些该收集的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收集的证据不符合程序性要求,在侦查阶段证据收集存在小小的瑕疵,在法庭上也会被无限的放大。因此,在审查逮捕阶段重视非法证据的排除,要依法刑诉法的规定,对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对存在瑕疵的证据要侦查机关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三)严格把握证据的证明标准

首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下,要从保障人权、限制侦查权的角度,坚决贯彻无罪推定的原则,严防冤假错案的出现。其次,办案人员要提高对证据审查判断和运用能力,以审判为标准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取证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严格审查。对审查批捕的案件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条件,对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要坚决不捕,严防“带病”的案件进入起诉、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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