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问题

2018-01-22 11:21谢治文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0期
关键词:永顺专利权人专利法

陈 彬 谢治文

(611130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 成都)

“禁止反悔”原则的含义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在专利的申请和诉讼过程中随意缩小或者扩大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故各个国家的法院在实务中均发展出了“禁止反悔”原则。

一、“禁止反悔”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禁止反悔”原则,起源于美国,最初被叫做“弃权”“再公告”等。之后,在187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Leggettv.Avery一案中提出,“如果专利权人明确放弃某项权利要求之后,就不能为了扩大权利求保护的范围而使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保护之中”,这是美国专利法发展史上带有该原则意义的最早案例。

1980年8月,在Dana上诉案中,对于“禁止反悔”原则,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做出了更进一步的解释。紧接着于200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Festo Corp.v.Shoketsu Kinzoku Kogyo Co.案中,对“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意见:“应当考虑权利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的真实意图,不应剥夺当事人对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进行辩解的权利”,从而驳回了上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完全排除规则”,最终确立了“弹性排除规则”。

至此,在美国专利审判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规则步入了正确的道路。而我国,该原则的未来还未清晰。

二、我国“禁止反悔”原则的理论探讨

1.我国关于“禁止反悔”原则的理论发展

最早把“禁止反悔”作为一种原则来看待的是律师俞建扬,他1990年在《专利诉讼中的几个实际问题》中将其描述为“禁止翻悔原则”。虽然他并未构建出该原则的具体适用规则,但“禁止反悔”应该作为一种审判原则的观点的提出无疑具有远瞻性的。

1998年3月,程永顺、罗李华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美法条与案例比较研究》中,结合了美国的司法审判情况来对中国法院早期适用该原则的审判案例进行了对比,提出了一些前沿性的问题,这提供了一种研究的新思路。

1998年12月,尹新天在《专利权的保护》中,以美国法院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审判情况作为切入点对该原则的作用范围等作了完整的介绍。

2005年,在《中国专利诉讼》中,程永顺给出了“禁止反悔”原则较为完整的、切合实际的适用规则,这些观点的形成是中国早期专利审判实践的产物。

2.关于“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标准的学理探讨

关于“禁止反悔”在实践中进行适用规则,仍有着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如申请专利的过程中申请人做的哪种修改会导致“禁止反悔”原则被适用等问题。马晓慧在硕士论文《试论专利法中的禁止反悔原则》中认为在专利审查进入实质审查步骤之后,如果权利人想要对该文件进行修改,都不能超出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另外,中国的学者张飞余在《浅谈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标准》中,也在参照美国在此案中的做法为我国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标准提出了建议。

另外,关于“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审判中的限制范围,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即“弹性排除说”和“完全排除说”。前者是从权利人的利益出发,追求实质的公正,后者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追求审判效率。高天在其硕士论文《专利侵权判定中禁止反悔原则的研究》中认为采取“完全排除”规则更符合我国国情,因为在“弹性排除说”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不同法官的审判水平、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均会存在差异,可能会产生相似案件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这对于我国司法公信力和司法稳定的危害是极大的。

三、对“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问题的一些看法

虽然我国早在司法实践中就已采用了“禁止反悔”原则,但在专利法立法上还并未正式确立该原则。而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成文法体系,故应以立法正式条文的方式规定该原则,来完善我国的专利立法并约束具体社会生活中的司法工作。因此,笔者认为在专利法的下次修订中,应当考虑对“禁止反悔”等一些审查方面的原则进行立法层面上的规范。

另外,在司法审判的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时,不仅要充分认识到该原则的重要性,避免僵硬与绝对化倾向。对“禁止反悔”的内容标准,应宽窄适度,要特别注意处理好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衡平。另外,在“禁止反悔”进行适用的标准问题上,应当有一个具体的、成文的规范,比如说由谁提出主张适用以及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

[1]张颖.中美专利侵权中禁止反悔原则的比较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9-05.

[2]黎运智.从Festo案件看弹性排除规则[J].电子知识产权,2006(07).

[3]程永顺.专利诉讼[M].专利文献出版社,1994:53-54.

[4]马晓慧.试论《专利法》中的禁止反悔原则[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04.

[5]曲晓阳.在完全排除与弹性排除之间[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2(11):27.

[6]丁锦希.“完全排除”还是“弹性排除”[J].电子知识产权,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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