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刑法知识体系之于去“苏俄化”态度的应然之道

2018-01-22 12:45
法制博览 2018年26期
关键词:苏俄犯罪构成革新

王 楠

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092

一、全面抛却范畴性理论需要十分有说服力的论据支撑

许多学者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以及刑法知识体系中持赞成去“苏俄化”的态度和主张。“去”代表着抛却和剔除,在笔者看来“苏俄化”又是一个被冠以特征性标签的范畴性词汇,在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知识体系已经长期被运用和发展的情况下,如果被冠以特征性标签的范畴性词汇不是伪科学,或者不是有缺陷大到不可规避的情况下,用去“某某化”(这里的某某指代任一被冠以特征性标签的范畴性或概括性词汇)来概括和定义刑事立法与刑法知识体系的革新和调整架构都显得并不那么可取,又或者可以说是刚性有余,弹性不足。笔者认为苏俄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知识架构有其可圈可点之处,而存在局限性和不足之处自然也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的改革不应只看到从苏俄借鉴过来并适用的相关学说、理论、体系和方法等存在一些天然固有的或司法实践中显现出来的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而是应立体地看待我国移植过来的苏俄刑法知识理论的优势和不足。一方面,要看得到苏俄刑法知识理论中始终值得沿用下去的好的部分予以更好的发扬并赋予其新的内涵和活力使之更切恰而有效率的为我国理论研究者和司法实践者所用;另一方面,聚焦亟待完善和与时代、国情等不相适应的部分进行调整。当然,如果是缺陷很大,不具有改造的价值又或者改造的动作所耗费的司法成本远高于以另外的理论学说替代之,这便是我们常言的“糟粕”,理应毫不犹豫的予以剔除和抛却。

二、移植的苏俄刑法理论中的“糟粕”应予以摒弃自不待言

在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体系的研究中,比较法中的经验不容忽视,正是由于比较法学的蓬勃发展以及比较法学在各国立法和法学研究工作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使得不同国家的立法模式与法学学说和理论相互渗透和相互丰富成为了可能。因此,我们也应当用比较法学的视角来看待刑事立法中与刑法知识体系中的各类问题。无论是前苏联时期还是当今的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都深深地根植于革命前俄国的刑法理论中。在革命后前苏联学者对革命前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创造性的发展进而形成了当今独具特色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同时,当今俄罗斯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无论是在犯罪客体还是在客观方面以及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均已经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这种对中国和前苏联及俄罗斯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在我国的刑法知识体系中确实是有必要去掉那些陈旧的前苏联早期的刑法知识以及不合时宜的理论。[1]我国刑法学的苏俄化承续的基本上是斯大林时代形成的刑法学说,其在政策上与学术理论上是一定会有相当程度的陈旧性的这点自是不言而喻。[2]以及我国今天的刑法理论本质上还处在20世纪80年代刑法学者的认识框架中,这个框架是以本身尚且处于摸索阶段的、完全不成熟的20世纪30年代前苏联刑法学理论为蓝本和研究基础的。[3]而该理论本身已经在前苏联20世纪60年代后期便得到了丰富和发展,如果我们依旧将这一本身就不完善和成熟且在很早前就被他国破旧革新的理论奉为圭臬的话,那样的确是有些不明智。

三、刑法知识体系的革新应坚持辩证的科学批判精神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知识体系需要不断的革新和完善,但最终的目的是使之更为科学,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可选择这样一种完全的去“苏俄化”的刑法知识体系破旧立新的方式是不是太过激进,很容易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而导致矫枉过正呢?笔者对完全的去“苏俄化”持不赞同的态度,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一)“去”不同于转型、改造或是移植的基础上发展等等,“去苏俄化”并不表示肯定大方向的前提下批判和质疑部分,而是全面的否定和主张彻底的抛却剔除。在笔者看来,这并不是辩证的批判精神所应该秉持的“扬弃”的作风,去“苏俄化”的主张无疑试图否弃全部的我国刑法知识体系中所移植借鉴过来的苏俄刑法理论。笔者在之前的部分也提到过,除非被冠以标签的表义范畴的词汇,其内涵和外延有足够的论据被论证是伪科学或者具有逻辑上的漏洞或者是价值上存在悖论才应当考虑用这样激进的革新方式来重塑这个刑法知识体系。

(二)长期以来,运用于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的移植借鉴苏俄的那些理论学说已被我国刑法的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审判者所熟练运用并形成相关领域的刑法思维,如此疾风暴雨似的推进去“苏俄化”很有可能会陷入混乱的境况之中。然而,激进的去“苏俄化”的刑法知识体系革新最终的前景如何不能知晓,而即便是最终可以使刑法知识体系再次归于稳定并趋于完善,可是在重新归于稳定之前的混乱状态何以控制?以上的风险控制和损益计算的问题不能不纳入刑法知识体系去“苏俄化”的革新过程中所必须要考虑的要素。

(三)我国学者多数将矛头直指移植苏俄刑法理论中的犯罪论体系中的四要件。四要件因其平面化的犯罪构成体系不具备逻辑上的递进性以及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在四要件体系中存在交叉和混淆而在我国刑法学界饱受诟病。也有学者认为大可不必讳言“拿来主义”直接移植德日刑法犯罪构成体系的三阶层理论,即构成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其理由在于三阶层相比于四要件更具有逻辑性,更符合司法实践中审理案件的推导过程。但同时,四要件也具有三阶层所没有的方便简单和操作上的灵活性。至于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的平面化的特征正是与其方便易操作的优点相辅相成的,只不过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不体现逻辑推导的过程,但这并不影响真实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审判者的分析和推理。笔者认为事实评价往往会夹杂着价值判断,价值评价一样不可能完全脱离事实,二者很难有明晰的界限将事实和价值截然分开。只要大体架构上是有将事实和价值做到区分,体系中的各个子系统概念明确、相互区别、层次分明、具有条理基本上就具备了理论体系的应有之义。两种犯罪构成体系都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供借鉴的价值,很难区分孰优孰劣。基于以上三点,笔者认为激进的去“苏俄化”的刑法知识体系革新并不是那么可取。

四、结论

任何知识理论体系的改进与发展以及破旧与立新都不可能做到一蹴而就,循序渐进、逐步革新方能实现刑法知识体系更加科学化的同时又能够保持相对的稳定,不至造成刑法理论工作者以及司法审判者的无所适从,也能够大概率的降低激进的知识革新所造成的混乱局面的风险性。笔者认为,使刑法知识体系的架构上、内容上、实用性以及价值层面上更加科学,更加符合时代和国情的需要当是刑法知识理论体系革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在这之外的理论的废立需求均应当让位于上述要素。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抱持着辩证的科学批判精神以及坚持循序渐进的革新原则便是我国刑法知识体系之于“去苏俄化”态度的应然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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