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信仰

2018-01-22 13:06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信念信仰

薛 媛

天津市职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410

随着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传入中国,其中一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风靡学界,诸多学者便开启了对“法律信仰”的探讨。近年来,随着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阐释与推进,不少学者提出应取“法治信仰”代“法律信仰”。此间,亦有学者从“信仰”的内涵展开,认为法律、法治都不宜与信仰搭配,只用“法治信念”方为恰当。

一、“法律信仰”与“法治信仰”

就“法律信仰”与“法治信仰”而言,取后者而代前者,确有一定道理。首先,就违法者而言,其作奸犯科之时未必不信法律的权威与效力,只是对动态的法治、具体的执法司法环节尚存侥幸。事实上,能够为其“洗白”的代理律师所做“专业”辩护也无非是钻法律漏洞,帮忙“通融”的徇私法官也终须在审判中寻求立法空白。由此可见,无论违法者、辩护人还是徇私审判员,均信“法律”而不信“法治”,忌惮法律权威而不惧法治威严,缺失的是“法治信仰”而非“法律信仰”。

其二,正如范进学先生所讲,伯尔曼的“法律信仰”在我国是“一个被过度误解的神话”[2]。书中“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法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1]一句旨在强调当时西方所面临的“整体性危机”,即法律与宗教的分离。在西方,法律的产生与宗教渊源颇深,伯尔曼认为法律和宗教联系密切,荣辱相生。要维护法律的威严和普遍效力就必须让法律带有宗教的色彩;要使宗教信仰重生,就必须在宗教中融入法律的因素。故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实为警示人们尽快修补法律与宗教的裂缝,从而恢复法律的宗教性与宗教的法律性。而在我国,宗教并非法律的土壤,这样的“法律信仰”注定是一场美丽的误会。

其三,“法律信仰”的使用是一种历史局限。早年间,诸多学者根据伯尔曼在中国的讲说,将“法律信仰”中的“法律”解释为自然法,并提出树立“法律信仰”不必信仰僵死的法条,而在于信仰公平、正义等法律精神,从而使“法律信仰”移植中国,呼吁社会信“法”。这是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开端,对人民法治意识的启蒙。这一如今看来略显粗糙的概念移植,实为学界彼时为推动十五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落实所作的积极努力。只是在我国,“法律”作为中性词,主要用以指称国家制定法。而只有“法治”,作为“一种主张依法合理配置权力和权利的治理模式”[3],才更多蕴含民主、正义等价值。因此,中国语境下的“法治信仰”才是与伯尔曼基于自然法理念所提出的“法律信仰”内涵更为相近的用法。

其四,如苏力教授所说,“这更多是一个实践的问题”,“这里所说的信仰并不是一种言词上的表白,一种决心,而必须是一种身心的投入”[4]。不能停留在对法律制度文字的相信,而必须是对动态法治的坚信与践行。两者间的差异,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明的,“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5]即,“法律”的追求是“良法”,而“法治”的目标不仅包含“良法”,更指向“善治”。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法治信仰”较“法律信仰”更显科学与贴切。

二、“法治信仰”与“法治信念”

学界普遍认同“信仰”较“信念”语意更重,“信仰”是“在与之相类似的一系列词汇中处于最高等级”[6]的,它是信念中的信念,是一切信念中的最高信念[7]。而具有争议的是,有学者认为“信念”是世俗的,“信仰”是彼岸的,只有纯宗教性的信念才“可以担得起信仰之名”[6]。也有学者提出“‘信’主要包含的是认知成分,‘仰’主要包含的是人的情感成分和意志成分”,“信念较多地表现为理性的概念、判断、推理,多在经验和先验范围,而信仰则更多地表现为非理性的形式”[7]。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刘建军先生指出:“这是一种人为的区别。信仰与信念两个概念之间并不具有区别理性与非理性、科学与非科学的意义。信念所称呼的同样也可以是非理性的、非科学的,信仰所称呼的同样也可以是理性和科学的。”[8]而根据第7版《现代汉语词典》,“信仰”,一方面作为动词,意为“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可以作“信仰佛教”和“信仰马克思主义”等用法,一方面作为名词则表示“相信并奉为准则或指南的某种主张、主义、宗教等”。据此,尽管“法治”主张是党和人民出于一种理性、科学的历史选择,用“信仰”与之搭配却并无不当。反观“信念”一词,根据《现代汉语词典》,意为“自己认为可以确信的看法”。“法治信念”的用法则缺少了将法治“奉为准则或指南”这一重要内容。倘若人人仅持有确信法治的看法而不能践行,培育这样的“法治信念”于法治中国建设又有何益?

三、“法治信仰”究竟信仰什么?

虽然现代法治起源于西方并在西方国家不断发展成熟,然而,要切实推进新时代中国法治发展,绝不能信仰欧式法治或者美式法治,而只能信仰基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同时又借鉴吸收了西方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符合现实中国国情的中国法治。

“西方法治有益经验是人类法治文化优秀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借鉴是构建我国法治工程不可缺少的环节。”[9]然而,学习借鉴绝不等于拿来主义,只能合理吸收,不能全盘西化,如果全面移植、照搬照抄,其结果只能是“水土不服”。这是因为,一方面,西方各国因历史国情有别,本就对法治有不同理解,英、美、德、法等国各有其法治实践经验累积,客观上不容我们全面移植。另一方面,西方法治以资本主义法律为基础,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其善于将资本主义法律美化成人人平等、人人有益的样貌,从而掩盖法律背后的权力甚至暴力因素,将资产阶级强势压迫的实质藏在人们自愿服从“良法”的表面之下。这与我国保障广大人民权利的社会主义法律格格不入,更与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大相径庭,主观上我们也不愿照搬照抄。

恰如钱穆先生所言:“我们不能专看别人家,样样向人学。人家的法规制度,同样不能有利而无弊。”“整个西方人在政治经验上都还比较短浅。能讲这句话的只有中国人。中国政治比西方进步,这是历史事实,不是民族夸大。”[12]

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特别需要树立对中国法治的坚定信仰,套用“信仰”的定义,也就是要相信中国法治并将其奉为行动的指南。进一步讲,就是要在法治建设中坚定“四个自信”,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以及法治文化自信,并践行始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1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立足中国法治实践,解决中国法治问题,它是在党领导人民探索法治道路的历史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先进成果,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10]它涵盖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等五个方面,是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制度保障。“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为基础,以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为核心,以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为要求,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具有政治和文化双重作用。”[14]使社会全员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法治文化的自信,是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着力培育“法治信仰”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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