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宅小区居民相邻权纠纷对策研究

2018-01-22 13:06张振华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关键词:民法通则新乡市基层组织

张振华

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0

一、概述

(一)概念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相邻权纠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相互之间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未互相给予便利或尽到容忍义务而引发的法律后果。

(二)新乡市相邻权纠纷现状

本课题以新乡市为研究对象,分析城市住宅小区相邻权纠纷,调研发现新乡市住宅小区内居民相邻权纠纷呈以下特点:

1.旧小区相邻权纠纷多以公共空间使用问题为诱因;新建小区相邻权纠纷则多因噪音、震动或随意乱丢垃圾而产生;

2.发生频率较高,12%左右的调查对象认为与邻居发生过不同程度的相邻权纠纷;

3.起因琐碎,纠纷诉诸法律手段较少,多以自行协商或他人调解等方式解决。

二、成因分析

相邻权纠纷表面上是因为忽视他人感受的琐碎小事引发,但将案例进行汇总后,深入分析发现以下几种成因:

1.政府长期卓有成效的普法教育宣传使大家维权意识增强;

2.城镇化进程加快,新增城镇人口未意识到原有生活方式可能会对他人造成影响;而政府又未能及时全面建立完善的基层组织,难以对居民进行充分宣传教育;

3.部分居民个人主义严重,对他人感受置之不理;

4.出于对抗目的,故意报复,比如使用“楼震神器”对付“屡教不改”的邻居。

三、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尽管我国目前相关立法已形成多层次的法律体系,但仍不足以完全应对现状。涉及相邻权纠纷的法律规范主要集中于《民法通则》、《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

从审判实践看,实体法规范较为粗犷,难以作为审判具体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成为法院在处理相邻权纠纷时作为裁决标准予以适用的纲领,通过引用该条文直接得出裁判结果,但易导致案件审判的模糊性与审判结果的不可确定性。《物权法》第七章虽然对《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进行了扩充与细化,但对目前的新型房地产相邻权纠纷案件的适用仍缺乏具体、准确的指引,裁决标准依旧模糊,使当事人难以心服口服。

四、相邻权纠纷解决对策

(一)加强立法编纂

目前处理相邻权纠纷的法律规定明显滞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亟需完善。立法机关应对涉及相邻关系的法律规范进行全面整理修订,细化条文规范,明确裁决标准,使之形成系统而又具有预见性的、在司法实践中具备可操作性能够对相邻不良行为后果予以严厉制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灵活裁判,兼顾“情”法

司法机关在裁决相邻权纠纷案件过程中,除了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之外,还要重视情理因素考量。只有尊重相邻各方的有效约定,尊重本地区的风俗、习惯,才能够妥善解决熟人社会中的相邻权纠纷,有效稳定相邻关系,防止邻里之间形成隔膜。情法兼顾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相邻之间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也更易被相邻权利主体所接受。

(三)强化基层组织建设,有效预防、化解相邻权纠纷

基层组织长期接触纠纷双方,比较了解具体情况,所以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充分依靠基层组织。一方面可以及时、全面掌握情况,预防矛盾产生,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当发生纠纷时也便于取得当事人信任,化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如果相邻纠纷被诉至法院,还可以通过基层组织收集证据,从而增强裁判结果的公信力,使相邻权纠纷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四)全社会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防止纠纷发生

社会各方面都应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邻权纠纷的应对工作。可以由基层组织邀请辖区内高校或律师事务所、司法所的专业人员,共同对相关法规进行广泛宣传,使得社会对其有充分了解。一旦出现相邻关系矛盾,相邻双方能够保持心平气和,自行协商处理或者保存证据等待执法机关取证,以提高居民的生活满意度,构建和谐的生活氛围。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晰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相邻权知识的普及工作,及时开展文明建设,提高社会整体的文明素质,使群众形成一种公德意识,明白并自觉杜绝自身行为中存在的破坏相邻关系的潜在威胁。只有社会各方同心同德,才能使得大家自觉地不超越相邻权的界限,减少小区居民矛盾的产生;维护社区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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