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依法治国的嬗变

2018-01-22 13:06戚豪江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关键词:法制依法治国宪法

丛 林 戚豪江

1.河北农业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1;2.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0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高瞻远瞩地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视角上从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大制度、统一战线制度、国家主席任期制度、国务院管理制度、监察制度等多个维度按照法定程序对现行宪法(1982年颁布)进行了合理修改。并且将党的十九大所总结的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和为新时代确立的重大方针写入宪法。这些修改是与时俱进的,既符合宪法的基本发展规律,也顺应实践发展趋势,更契合了我国新时代社会主义发展的基本国情。以将宪法中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说法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为例,虽然表述上仅仅一字之差,但其内涵却相却甚远,修改的意义非凡。作者试图通过辨析二者之区别,厘清二者之关系,以求明晰修改之意义。

一、法制与法治

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表象上仅仅一字之差,即“制”与“治”。其内在异质则在于“法制”与“法治”的不同。从汉语言的角度来看,“法制”在辞海中的释义是:统治阶级基于本阶级或本利益集团的意志,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他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遵守,是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方法和工具。“法治”在辞海中的释义有两条:①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以法为准则,统治人民,处理国事。②指依据法律治理国家。可见,“法制”强调具象的法律制度,是国家治理的器物工具。从行政管理的视角来看属于公共产品。“法治”则是一种社会治理理念,即统治阶级依据法律来治理社会及社会公共事务,因而“法治”是一种抽象的社会治理状态或范式。实现“法制”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及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实现“法治”不仅需要有器物层面的法律制度,即“法制”,同时也需要有理念层面并付诸实践的依法而治。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有了“法制”未必会发生“法治”。例如,新中国成立后曾经有一段动荡时期,在这一时期内在国家顶层设计层面有相应的宪法,在各项社会公共事务层面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因此可以说是具备“法制”。但在那段时期内执法机构受到冲击,法律法规难以执行,这种情况社会就不能算是处于“法治”状态。而要想“法治”则必须有“法制”,譬如我们常谈的依法治国,就是要依据法律制度(“法制”)来治理国家。而若是没有“法制”则任何依法治国都将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所以我们可以总结二者的逻辑关系是“法制”是“法治”的必要条件,“法治”是“法制”的充分条件。

二、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首先要有健全的“法制”,这也是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逻辑起点。由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走向健全的社会主义法治既是此次宪法修改的内容之一也是目标之一。在被修订宪法中多年正式使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书面行文,而现如今将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并非是因为原说法不正确。不论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还是“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其客观性都应置于时代背景下去考量。在一段时期内,我国法律制度建设并不完善,诸多领域或行业存在法律空白、法律重叠、法律冲突等问题,如海洋管理领域、互联网领域、网约车行业等。此时仍处于法制健全时期,此时如果不顾现实情况而贸然追求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则无异于建构空中楼阁,水中逐月而已。

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不断发展并取得更高成就,经济基础日渐雄厚,社会发展日趋成熟,国家政治生活各项体制逐渐健全。在法律建设层面,各领域、行业中以宪法为根本以各项基本法为依据以各项法律法规为配套措施基本建立了完整的法律体系,可以说我国实现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法治”的必要条件“法制”已经具备,此时如果仍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则依法治国的进程就会止步不前。因此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经路径。

三、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现实逻辑

(一)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然保障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之一。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首先就是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本大法构建完善、全面、可依可行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宪法中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对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万法之法,是法制的顶层设计。在宪法中写入“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就明确了法制不是目的和结果,而是手段和过程。更重要的是为依法治国确立了合法地位,赋予了权威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自威尔逊“政行二分法”以来,“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就被现代国家奉为治国圭臬。而宪法则是国家意志的直接体现,其将国家意志具象化。在宪法中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从国家意志上明确了依法治国。

(二)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素

在改革开放40周年即将到来之际,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是顺应时代潮流、顺应国家发展、顺应民心意愿的重大导向。而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重要的题中要义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需要国家在顶层设计层面构建一系列的国家治理体制和法制,而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则需要严格运行与执行这些体制和法制。在宪法中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在法治化向度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有学者指出所谓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使国家治理体系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行政管理者树立并实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治理国家的思想和理念,从而把我国建立的符合时代发展趋势和国情、民心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现实能力,并以此提高国家治理效能。由此可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还在于法制工具和法治思维。“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只包含了法制工具,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则是在已经具备了法理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制工具的基础上对塑造法治思维提出更高要求。

(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应然期望

自1840年鸦片战争的炮火,西方先进国家的坚船利炮撬开了清政府闭关锁国的国门,也敲醒了沉睡的中华民族。国人开始认识到中华民族已被时代的发展所落后,中华民族亟待振兴。中华民族第一次有意识地主动寻求民族振兴,始于洋务运动,洋务运动仅仅用了三十多年时间,就把一个延续千年的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体的国家,带进了近代商业资本经济体的大门,这种转变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但“师夷长技以自强”的洋务运动最终并没有使清政府真正自强。究其原因在于洋务运动只是学习引进西方先进技术,而忽略了西方近代民族国家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是同近代社会行政管理体制配套使用的结果。这就如同买手机却没有配套的充电器,待机时间再长最终也要关机。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现代国家的振兴需要技术和制度的同时发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既要有科技、经济等方面的硬实力,也要有制度、文化等方面的软实力。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法治必将是国家社会发展的不可或缺因素,一个不求法治而徒有经济的民族必定不能长久兴旺。此前我们已经将“法治”写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而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集中体现,也即中华民族的意志体现,在宪法中明确“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就是进一步将遵循法治的思想与理念融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任务中。因为,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中一定有一个愿景是国家治理的法治化。

四、结语

“有国家根本大法的与时俱进,才有各项事业发展的基业长青。这是宪法发展的基本规律,也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经过民主意见征求和科学论证而做出的修改,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也必然能够经历住历史的考验。唯有尊重这一选择,遵守这一修改,才能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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