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视野下警察法治意识培养探析

2018-01-22 13:06徐亚琼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关键词:人民警察权力培育

徐亚琼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陕西 西安 710021

一、警察法治意识的内涵

在我国,人民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依靠暴力、强制等手段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进行维护的重要的武装力量和行政力量。一般来说,警察权可以分为行政方面的权力和刑事侦查方面的权力,具体包括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行政许可、检查监督、侦查、刑事强制措施、紧急治安情况处置等多方面的重要权力。警察的权力的涵盖面较多,权力较大。法治意识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要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遵守一定的程序,并接受相应的监督。我国的法治突出强调权利本位、保障人权,这就要求我们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坚持法治原则,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法合理的活动,真正做到有法必依。社会主义的法治意识,主要指人们对于整个社会的法治和法治现象的认知、理解、评价的总和。这不仅仅体现着公民和各类组织对我们社会主义法治的总体认识,更重要的是体现着我们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积极追求、对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尊重、对社会主义法治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探索。

二、警察法治意识的特征

人民警察的法治意识与一般法治意识略有不同,基于警察特殊的职业特性,人民警察的法治意识也有其独有的特点。

(一)警察法治意识是一种合法性意识

警察的法治意识要求各个地方的警察在进行执法活动的时候,必须以法律规定为指导思想。虽然法律意识不绝对排斥个人情感导向,即便是法律人也拥有自己的情感感知,但是都应该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在法律原则的承载下来权衡彼此之间的冲突点。

(二)警察法治意识是一种程序性意识

能否把程序公正放在第一位是我们判断一名人民警察是否具备法治意识的主要前提。事实上,实体公正意识是一种常态,较难实现的是程序公正意识。在人民警察的日常执法过程中,常常会淡漠程序上的公正,这一定会导致执法行为的错位断层,从而侵犯到人们应有的权益。

(三)警察法治意识是一种自下而上意识

著名社会学家洛克在《政府论》中这样有这样的言论:“法律和政治都起源于人民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的形式而形成的相互协议”。因此,本质上讲,法治是平等主体之间自愿订立的契约,警察的法治意识要求作为缔约的一方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当做其工作的首要前提,所以,警察的法治意识与现行的法治建设途径产生不同之处时,其起点应当是由下而上的,坚持人民警察的法治意识必须做到人民群众的利益优于一切,把人民群众摆在首位。

三、如何培养警察的法治意识

人民警察的法治意识培育目标,应该主要是意识形态和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培育,难点在于概念虚、投入大、见效甚慢。所以,在进行人民警察的法治思维培育过程中,需要正视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科学的予以解决。

(一)从立法方面分析

封建特权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影响颇深,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人治思想、权力本位思想、重实体轻程序,警察权力监督较少等几个方面。在我国,封建社会几千年,人治思想以及权力本位思想影响深厚,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容易滥用权力,也不尊重人权;在不注重程序思想的影响下,人们警察的执法活动会因随意性大而侵犯到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要构建法治社会,其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当中,“有法可依”是基础。“有法可依”指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必须是制定科学合理、符合法治文化的法律规范。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从立法方面着手,对警察的法治意识进行一定的立法解释或者规范,从刚性条框上提升警察的法治意识,推动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深入和发展。

(二)从执法方面分析

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人民教育水平的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在逐步增强,人民对警察执法的要求在不断提高,而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发生的不文明、不规范问题被公众不断推到风口浪尖。所以人民警察的法治建设是迫切的,而走向法治,要从改变观念开始。从本质上来说,是要法治国家对人民警察基本法律素质的要求不断提高,我们需要在执法过程中,逐步提高警察的执法意识和执法观念,使其法治意识贯穿执法活动中,不断提高其办案能力和水平,打造人民满意的警察队伍。

四、结语

社会的平安和谐是百姓的期许,警察是人民的安全卫士,警察法治意识的培育能更好的实现为民的核心价值取向,将会对全国法治意识培育进行引领,从而带动中国法治意识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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