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机关精准量刑的现实困境及路径选择

2018-01-22 13:06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关键词:量刑检察官检察机关

孙 丽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福州 350006

2016年11月11日,两高三部下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笔者所在的检察院有幸成为试点之一。《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此为“精准量刑”的由来。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精准量刑”的现状

“精准量刑”是指综合考虑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等的基础上,检察官对案件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相对确定的、精密的量刑建议。“精准量刑”区别于不确定的、有较大幅度的概括的量刑建议,其内涵特点是相对确定、趋于精准。笔者所在的检察院目前所采用的精准量刑做法是:在讯问笔录及审查报告中提出幅度相对较小的量刑,但向法院出具的量刑建议为确定刑期,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需要调整量刑建议时,检察官可以在相应的幅度内作量刑调整。这种做法相对灵活,能在较大程度上保证量刑建议得到采纳。但即便如此,在实际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精准量刑工作仍存在诸多难点和问题,比如检察官对量刑情节把握不全面,检察官和法官对量刑情节的认识不一致,调整量刑建议的频率较高等,仍需要进一步实践、探索并改进。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精准量刑的现实困境——以故意伤害罪为视角

故意伤害罪因其量刑情节较多、量刑情节容易发生变化、量刑容易失衡,是认罪认罚案件中精准量刑的“难点罪名”,该罪在精准量刑中所体现出来的“症状”,在其他罪名的量刑中亦存在,以该罪名来阐释说明“精准量刑”过程中的难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量刑起点难确定。以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为例,根据2017年4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故意伤害罪对致人轻伤的量刑规范为: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此处的量刑起点的幅度为两年,面对一个具体的故意伤害案,是选择六个月有期徒刑作为量刑起点,还是选择一年作为量刑起点,检察官只能根据以往经验来选择,极容易导致量刑偏差。

(二)量刑情节难稳定。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情节相比其他罪名的量刑情节,稳定性较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是否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节不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对其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但没有赔偿被害人损失或不确定家人是否有能力代为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根据认罪认罚制度提出了精确的量刑建议,但被告人在庭审期间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意见”的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轻基准刑的20%至40%,此时检察机关的精确量刑建议就受到挑战,导致量刑采纳率低。(2)部分被害人的伤情不稳定。伤情鉴定及伤残等级鉴定是故意伤害罪量刑的直接依据,但部分被害人因受伤部位特殊,检察机关根据第一次伤情鉴定结论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后,会存在被害人的伤情仍需进行二次手术并需要重新进行伤情鉴定的情况,当伤情鉴定结论发生变化时,检察机关的精准量刑建议即面临不被采纳的风险。

(三)量刑信息难全面。实践中,案件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量刑信息存在不全面的情况,而庭审期间,被告人或辩护人可能向法庭提交检察机关所没有掌握的量刑事实,尤其是检察机关没有掌握的酌定量刑情节。而实践中,检察官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容易忽视酌定的量刑情节,或虽然没有忽视,但是因酌定量刑情节没有统一的认定尺度,主要依靠检察官的经验和内心判断,导致认定难,检察官索性不予以认定,如故意伤害罪中的被害人过错,根据我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案发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者责任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以上从宽处罚的幅度不可谓不大,但是否认定被害人有过错、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如何、酌定从轻的幅度如何确定,更多是依赖于法官检察官的价值观、社会阅历、道德素养等,导致量刑存在误差。除了被害人过错之外,故意伤害罪中被告人的作案动机为何、案发原因是否是民事纠纷或邻里纠纷引发、作案工具是否认定为凶器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但是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往往很难全面掌握上述量刑情节。

(四)量刑权威难保证。部分案件,由于检察官与法官的量刑标准不一致,影响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如部分“零口供”的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过程中,经过和犯罪嫌疑人艰难的“讨价还价”,承诺犯罪嫌疑人认罪后按照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达成“交易”后,犯罪嫌疑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欣然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但案件提起公诉后,法官所采纳的量刑标准与检察官的不一致、对量刑情节的认知与检察官不一致,最终判处的刑期高于检察机关所出具的量刑建议,导致被告人不再信任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精准量刑的司法公信力受到挑战。

(五)量刑结果难均衡。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查阅了2018年以来我市五区八县已生效的94个故意伤害罪的判决书,在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突出,这一现象说明即便启动了认罪认罚精准量刑模式,我市五区八县的检察机关对故意伤害罪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仍难均衡,法院所采纳的量刑标准也不一致。如,本院办理的陈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陈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本院精准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法院并未采纳本院量刑建议,最终判处其拘役五个月。而我市某区检察院办理的郑某某故意伤害案,所有量刑情节均与上述陈某某案一致,检察机关所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八个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最终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上述两个案件,量刑情节完全一致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相差两个月,法院最终判处的刑期相差三个月,且适用的主刑也不一致。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精准量刑的路径选择

(一)全面审查量刑情节,更加注重对酌定量刑情节的审查。针对侦查机关可能遗漏量刑情节或量刑信息不全面的情况,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等方式对量刑情节进行搜集、审查,确保在全面掌握量刑情节的基础上提出精准量刑建议,避免遗漏量刑情节导致量刑偏差。检察官要改变只重视法定量刑情节而不重视酌定量刑情节的观念,强化对被害人过错、前科、犯罪动机等酌定量刑情节的审查,提出相对准确的量刑建议。

(二)建立量刑数据库,统一量刑标准,细化量刑指导。要实现精准量刑的高采纳率,必须有科学的、切实可行的、法检两家统一的量刑标准,而建立量刑数据库是提出精准量刑、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避免自由裁量导致量刑偏差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在量刑数据库中,明确各类案件的判罚标准,统一各个量刑情节对具体量刑的影响幅度,将所有可能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均一一列明,让量刑建议真正达到“可控”、“可靠”、“精确”的标准。

(三)提出量刑建议时,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意见,注重保障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11月16日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涉及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规定有两条。一条是《办法》第3条,明确指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条是《办法》第7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以上两条规定至少明确,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过程中,被害人应当有一定的参与权、知情权,被害人可以对案件发表一定的意见,笔者认为,其中应当包括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发表意见。检察机关可向被害人解释相应罪名的量刑规范,在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一方面可以化解被害人上访等风险,另一方面可以提高量刑采纳率。

(四)对量刑建议文书作技术性表达,避免量刑情节发生变化时陷入被动。在量刑建议为绝对确定刑期的情况下,即便检察官可以在一定幅度内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但一旦量刑情节发生较大变化,检察机关仍会陷入被动。笔者认为,针对量刑情节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量刑建议中采取技术性的表达方式,如针对故意伤害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赔偿谅解的,检察机关可在量刑建议中写明:若在庭审阶段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则建议判处……,把握量刑主动权。

(五)探索建立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制度,强化诉讼监督。由于法官与检察官在量刑观念、量刑习惯、量刑标准采用上的不一致,常常导致认罪认罚案件甚至速裁案件的量刑建议得不到法院的采纳。实践中常发生这样的情况: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六个月有期徒刑,法院最终判处六个月拘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八个月有期徒刑,法院最终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而对于上述在法定刑幅度内的判决,达不到抗诉所要求的“量刑畸轻畸重”的条件,检察机关不能通过抗诉的方式予以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几乎只能被动接受法院的改判。而建立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制度,要求法官公开、透明地对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以一定方式进行说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上述情况。比如,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对不采纳理由予以解释说明,而不是简单一句“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当,不予以采纳”,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检察机关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同时要求告知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形成检察机关对法官自由裁量的“软约束”,一定程度上可以强化对法官量刑建议的监督,提升认罪认罚案件中精准量刑的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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