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2018-01-22 13:06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嫌疑人

刘 炎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 100061

一、我国知识产权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难点

(一)发现案件难

与盗窃、杀人、抢劫等案件不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普遍存在着发现案件难、报案滞后的问题。一是有些被害人自身发现案件难,或者发现了不敢报案。有的案件发生后数月甚至过了数年受害人才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侵害商业秘密案件,被害人的商业秘密被窃取后常常无法及时发觉,直到犯罪嫌疑人使用该商业秘密并抢占了市场份额后,被害人才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时侦查工作往往失去了最佳时机;有些被害人发现案件了也不敢报,因为在这些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也存在经济犯罪问题,怕报案后“拔出萝卜带出泥”而忍气吞声,迟迟不报案;二是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打击该类犯罪时也存在着被动立案现象,往往依靠被害人报案或行政、司法机关的移送,自身掌握的情报信息不及时,造成立案阶段对案件反应迟缓。

(二)调查取证难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办理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可以看出这类案件调查取证比较难,由于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无形的特点,以高新技术为主要内容,技术系统复杂,被侵害后,很少留下痕迹,因此加大了办案难度。

(三)缉捕追赃难

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警觉性强,一有风吹草动,立即销声匿迹,出逃的目的地在境外,他们依靠侵权获取的巨额资金直接逃往境外甚至国外,隐姓埋名,从而造成经侦民警常常遇到破案前犯罪嫌疑人去向不明的情形。为缉捕嫌疑人带来诸多困难。

(四)结案定性难

“打法律法规的擦边球、钻法律法规的漏洞”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员惯用的伎俩。司法实践中,由于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立法范围过窄,各罪的构成要件规定的不具体,加之该类犯罪行为往往与民事纠纷、一般侵权行为混在一起,造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难以区分。因此,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侦查结案时办案民警对侵权案件性质把握不准的情形。

二、我国知识产权犯罪侦查中存在难点的原因剖析

(一)侦查机构不适应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需要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规定,知识产权7种犯罪案件分属经侦和治安部门管辖,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归经侦部门管辖,治安部门管辖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同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也归治安部门管辖。实际办案中,容易出现法条竞合现象,如制贩假烟案件,既假冒注册商标,又生产伪劣商品,在案件管辖上出现冲突。同时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罪名的选择也可能发生更迭,造成管辖变更,容易引起经侦、治安部门间相互推诿和扯皮,不利于该类案件的打击。

(二)经侦基础工作薄弱,侦查机制不健全

经侦基础工作包括经侦情报信息工作、阵地控制和经侦特情三个方面,在发现、控制、打击和防范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彩印、包装行业是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犯罪的高发行业,对其控制可有效打击这类犯罪。然而,目前我国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方面经侦基础工作相对薄弱,表现在各级公安机关经侦情报信息部门未完全成立,资料贫乏。严重制约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侦破。知识产权犯罪呈现专业化和智能化趋势,犯罪手法诡秘,跨地域犯罪突出,案件定性难、取证难,这就要求侦破该类案件必须具有健全的侦查协作、破案责任等机制。

(三)侦查途径过窄,侦查措施不完善

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侦查,经侦民警时常受传统刑事案件侦破方法的影响,立案后往往只会从侵权产品入手,依靠调查访问来了解案情,获取证据,缺乏从其他角度展开侦查的意识。结果许多案件只能查清细枝末节,无法突破全案,获取确实、充分的证据,侦查工作时常陷入僵局,造成被动局面,破案率难以提高。

与其他类经济犯罪相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更具有专业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增添了公安机关发现和打击该类犯罪的难度。对此,公安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应依靠技术侦查措施来开展侦查,来提高打击犯罪效率。

(四)其他行政机关未严格执行应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法规、规定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的是行政和刑事双重保护制度,这决定了行政和刑事两方面要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但司法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意识仍然不强,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造成“以罚代刑”现象频频出现,当案件无法通过行政处罚处理时,才想到借助刑事司法手段来解决,严重影响了对该类案件的查处。

三、我国知识产权犯罪侦查难点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经侦机构和队伍建设

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到大量专业性较强的知识技能,犯罪嫌疑人又通常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要真正适应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形势,就必须理顺公安机关内部案件管辖分工,加强队伍建设。一方面,在各级经侦部门单独成立知识产权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侦查机构,如经侦总队内设知识产权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侦查支队,支队内设大队,大队内设中队,将治安部门管辖的侵犯著作权类案件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划归经侦部门管辖,彻底改变公安机关内部两警种推诿扯皮、多头执法的状况;另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犯罪侦查队伍建设,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经侦部门专业化水平和整体战斗力。

(二)切实强化经侦基础工作,完善侦查机制

要围绕提高侦查工作的先期控制能力、主动进攻能力和防控犯罪能力这一总体目标,整合经侦基础工作资源,充实经侦情报信息系统资料库,未建立情报部门的要尽快建立,运用公安网等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传输和资源共享。根据日常工作动态,采用“公开”和“秘密”相结合的手段进行“跟踪”掌控,掌握动向,一旦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查处,掌握打击该类犯罪的主动权。物建并使用经侦特情,在知识产权犯罪的重点行业、单位、领域选择能够发现和接近犯罪分子,有一定工作能力、愿为我工作人员作为经侦特情,依靠其搜集知识产权犯罪情报,拓宽案件线索和情报信息来源渠道,增强经侦部门发现、控制、防范和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能力。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破中完善侦查机制也是当务之急,一是破案责任机制,该机制是指从立案前审查到立案再到侦查及破案,每个环节都应有明确的目标和要求,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侦破中相关领导可进行检查和监督,给予奖惩,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线索举报奖励机制,公安机关可增设奖励经费,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积极发现和提供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线索,增强打击犯罪的主动性;三是侦查协作机制,在建立侦查协作机制时应注意加强与其他系统的协作:一是加强与工商、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协作,建立并健全长期的工作例会、案件会商研判制度,不仅可从上述行政执法部门获得大量侵权线索,还可在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问题上得到帮助;二是深入加强与海关的协作,海关在查验进出口货物、物品时,发现侵权产品可以扣留,加强与海关的信息沟通和情报交流,不仅可直接查获侵权产品,还可为查清侵权事实,为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提供线索;三是加强与企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协作,他们不但掌握丰富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线索,也是侦破此类犯罪的重要依靠力量。

(三)拓宽侦查途径,依靠技术侦查等措施

针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特殊性,侦查中可有效采用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从侵犯产品、追查路线、反向追查犯罪嫌疑人出发,这种方法往往适用于商标侵权、专利和著作权犯罪的侦查。对举报、控告的材料,经侦民警可直接查获侵权产品,然后从这些侵权产品入手,调查侵权产品的来源,顺藤摸瓜,最后突破全案;二是从与被害人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开始,找到嫌疑人。在商标侵权案件和商业秘密案件的侦查中,经常适用此类犯罪,目的一般比较明确,犯罪人和受害人在经营中存在竞争关系,其侵权的目的或是占据优势获取利润,或是削弱对方使其受损。所以,这类犯罪嫌疑人范围较小,多数是与受害人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与个人,经侦民警可从这些单位、个人入手,调查他们的活动动态,尤其是掌握与受害人的受害权利有直接联系的经营行为,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

针对知识产权犯罪更为智能化、隐蔽性更强,跨区域作案更突出等特点,侦破此类案件的措施也应特殊化,除可使用传统的调查访问、控制销赃、搜查等常规措施外,经侦部门要依靠技侦部门的支持,使用技术手段配合经侦部门侦破大要案。

(四)建立其他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机制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在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参观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成果展览时,“叮嘱在场工作人员:‘你们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一定要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相互衔接。’”①因此,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并自觉与公安机关配合,要建立机制,对其行政行为予以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从严处理。

(五)营造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

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是在一定的刑事司法环境下运行的,司法环境的好与差直接影响侦查效率。针对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环境较差的状况,各级党政、司法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营造一个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是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重要手段,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应树立长期作战意识,不断关注侦查实践中出现的新难题,认真探讨解决对策,有力维护知识产权合法人的权益。

[ 注 释 ]

①温家宝总理强调保护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EB/OL].200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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