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思考与执行体制改革构想

2018-01-22 13:06林甲乙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关键词:执行机构审判体制

林甲乙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100

近些年来,最高院提出了要在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背景下,全国法院展开了轰轰烈烈的执行攻坚措施,即使这样,在法院中,仍然在这方面存在着一些明显的问题。不管是“执行难”,还是“执行工作缺乏活力”等问题,都会严重影响到人民法院的正常执法活动。而且,若是这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不仅会严重地损害人民法院在大众心中的威信,甚至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这方面的问题现在已经引起了重视。

一、关于目前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所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目前,在法院中,大部分的执行法官都是通过严格的司法考试进来的,不管是法律专业素质,还是具体的工作素质,都非常强。但是,依然有少部分的审判执行人员,却是从其他岗位上提升过来的。这些工作人员虽然在自己原有的岗位上表现良好,但是法律专业知识却相对较弱。除此之外,针对全国各地的法院来看,“断层现象”也非常严重,经验充足、办案能力强的法官都因年龄问题面临退休或者有些能力的法官跳槽到其他领域,但是年轻的法官却经验不足,不能更好地承接繁重的审判执行工作。

(二)审判执行工作依然无法形成稳定高效的体制机制

在这方面,法院中几乎都存在相似的问题。执行案件数量大,被执行人难以查找,相关的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无法准确送达,法官也无法每个案件都面面俱到,导致部分案件上存在瑕疵。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依然较为分散,有多套财产查控系统,导致法官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时,要多次翻阅多套系统,影响工作效率。对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的,依然没有敢于形成案件退出机制,不断的旧案恢复,新案增加,导致执行工作进入一个恶性循环的状态,执行法官在没有财产的案件上,耗费太多精力,影响其他案件的执行。

(三)没有做到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之间的有效对接

目前,在大多数的法院中,由于审判法官并未参与过执行工作,导致在实际过程中对于案件的审判仅仅沦落成审判,并没有注重之后的判决到底是否能够执行,是否具有执行性。而这,也是法官盲目审判的一种表现。这种情况在实际情况中若是不能够有效地解决矛盾,还有可能会使矛盾变得更加激烈。因此,在实际情况中,法官应该注意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之间的对接性。

(四)监督机制依然不够完善

法律对于人们来说具有很高的威严性,但是在中国的大部分地方依然还是人情社会。很多时候,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法官依然会受到人情社会的干扰,尽管绝大部分法官是公正廉洁的,但是不可否认,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依然存在导致腐败的现象发生的可能。另外,由于现在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媒体、网络以及社会舆论等都成为了实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但是若是这些监督过于强烈,则会严重影响到司法独立的自由,也会导致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这些不当的监督,不仅无法实现好的效果,还会影响到司法工作的公正、公平。

二、关于执行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目前,针对现在的法院工作来看,解决执行难依然是现阶段工作的重中之重的情况。而针对全国各地法院中在执行工作方面所面临的问题,执行体制的改革也必须提上的日程。关于执行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笔者在这里提出了以下的猜想:

(一)积极地加强对执行队伍的建设

在现实情况中,针对法院中的执行工作来看,这项工作的存在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难度也比较大,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比较宽广。因此,这份工作对于工作人员的要求也比较高。不管是在政治素质方面,还是业务素质等各个方面,都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因此,在现阶段,要想解决目前在执行工作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积极地推进执行体制的改革,首先就应该要积极地加强对执行队伍的建设。在这里,主要包含着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就是要注重提高执行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强他们对政治理论和业务理论的学习力度。其二,就是要积极地引入一些竞争机制,促进执行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充分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保证自己的工作质量,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

(二)合理地发挥出监督的作用

目前,要想加强执法体制的改革,积极的改善现有的执法环境,就必须要重视监督的作用,在现在的情况下,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新闻、媒体、网络、社会舆论,都已经成为了对执法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的方式与平台。因此,为了使社会上的监督机制能够充分地发挥出作用,在现实情况中就可以建立相关的有奖举报制度,或者是执行案件信息举报中心,使社会群众都能够踊跃地参与进来,实施自己的监督权利。另外,还可以设置被执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以及财产举报制度,不定期地了解执行履行情况,若是相关单位和个人没有如期履行,或者是故意拖延时间,则应该予以曝光惩戒。

(三)积极地完善相关法律

目前,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而言,还缺乏完整的、系统的、操作性强的相关规范制度。针对目前的诉讼法来看,在执行程度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对于某些司法解释,也比较分散,相互之间的衔接不强,操作起来非常困难。因此,为了能够改变现有的问题,加强执行体制的改革,就应该积极地完善和修改目前的执行条款。在三大诉讼法中,将执行权合理地分离出来,并将所有的执行问题、条款、司法解释等集中在一起,单独出台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

(四)建立独立的执行机构来完成执行工作

为加强执行体制的改革,在现实情况中,人们就觉得应该将执行的权利从法律分离出来,但是,执行权被分离出来之后,机构的设置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问题。为了保证执行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就不能让执行机构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因此,在设置执行机构时,就必须遵循三个原则,分别是统一性原则、独立性原则以及行政性原则。这里的统一性是指执行机构设置之后,不管是法院还是其他的行政机关,都不会存在裁判的执行权,所有的执行都应该交给执行机构负责。而独立性原则则是在设置执行机构时,要保证执行机构独立与地方政府,不能够受制于地方政府。而行政性原则则是独立设置的执行机构要按照行政化的管理体制来完成工作,在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合理地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上级机构能够管理下级机构,而下级机构则依据上级机构的领导来完成工作。

三、结束语

在全国法院轰轰烈烈的进行解决执行难的攻坚阶段,依然要重视审判与执行工作的衔接,在实际情况中,解决这些问题。加强执行体制的改革,不仅要从执行工作人员入手,也要从监督、法律规范等方面进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执行体制改革的效果,尽可能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同时,最大程度提高实际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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