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模式的创新探索
——以潘某诈骗案为契机

2018-01-22 13:06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关键词:监所检察潘某强制措施

李 鑫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300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潘某,男,汉族,专科文化。2016年7月22日,犯罪嫌疑人潘某通过事先注册的昵称“信用卡业务经纪人:赵娜”的微信,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加好友的方式认识被害人张某,谎称能为张某办理透支额度10万元的银行信用卡,并以办信用卡需要预先支付手续费、信息包装费为名,于同年7月24日、26日先后两次骗得被害人张某人民币共计5500元。同年7月某日,潘某用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00元。骗得的所有钱财均已被其挥霍。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

犯罪嫌疑人潘某涉嫌诈骗案于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0日被T市D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潘某被逮捕后,其父亲从老家赶到天津,以潘某系初犯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13日向该院监所检察科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对其变更强制措施。2017年2月13日,该院监所检察科接到潘某父亲的申请后,采取以下措施查明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一)向案件管理部门、侦查监督部门等了解案件情况。该院监所检察科于当日对犯罪嫌疑人潘某的涉案材料进行审查,向该院侦查监督部门了解案件事实是否已经基本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坦白情节。

(二)向看守所管教民警等了解犯罪嫌疑人情况。与监室的管教民警进一步了解犯罪嫌疑人入所后的表现,与看守所医务室大夫了解其身体状况。随后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谈话,了解其是否认罪悔罪。同时,与其同监室在押人员谈话,了解其入所羁押后表现,力争掌握第一手真实资料。

(三)采取公开审查方式,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会。该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犯罪数额虽小,但犯罪性质恶劣,且恰逢本市集中开展打击电信诈骗专项活动期间,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该院创新性开展公开听证会,引入第三方律师“外部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内部监督”双监督模式,进行公开审查。在公开听证会上,办案部门、侦查部门、犯罪嫌疑人家属、特邀公益律师围绕犯罪嫌疑人潘某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从案件进展、悔罪表现、羁押表现、社会危险等方面发表了相关意见并提供了证明材料,各方一致认为可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听证会后,该院纪检监察部门向犯罪嫌疑人家属询问了办案人员廉政情况。

经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可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2017年2月17日,该院监所检察科向T市公安局D区分局制发《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2月20日办案部门采纳了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将采纳情况书面回复监所检察科。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恰逢本市集中开展打击电信诈骗专项活动期间,该院监所检察科借此时机,紧跟法律政策变化,采取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的形式,构建“组织-渠道-操作-评价”四位一体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体制。这起案件的办理,很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提升了检察工作的司法公信力。

在押犯罪嫌疑人潘某的家属专程到我院送来一面锦旗,上书:秉公执法人民公仆。

三、此案件办理的指导意义

潘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是该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该案的典型意义可以归纳为“五个一”:拓宽了一条渠道,完善了一项程序,形成了一套机制,挽救了一个家庭,树立了一个品牌。

一是依申请办理彰显在押人员权利意识。经过几年的宣传普及,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已经逐步深入D区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心里。此案的办理,为2017年该院办理依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开了个好头,截止目前,D院今年办理的依申请案已经是去年的2倍以上。

二是公开听证彰显公平公正。对犯罪嫌疑人潘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是D院践行“开放发展”理念、探索开放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新尝试,尤其是在原有听证机制的基础上,新引入了第三方律师“外部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内部监督”双监督模式,使得听证结果的权威性得到更强认同,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成功办理彰显责任担当。该案办理时正值本市集中开展打击电信诈骗专项活动期间,D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独立履职,顶着种种压力,本着对党、人民和历史负责的态度,最终受理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发现潘某系刚毕业的大学生,其母早逝,其父亲独立抚养其长大,女友已怀孕且孩子有可能是熊猫血,综合考虑种种情况并经听证,最终成功办理该案,挽救了一个家庭,彰显了执检人的责任与担当。

四是成熟做法促成长效机制。以本案的办理为契机,该院构建了具有特色的“强化组织、拓宽渠道、规范操作、注重评价”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并得到高检院的转发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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