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条款中争议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2018-01-22 13:06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关键词:保险条款闯红灯投保人

冯 磊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江苏 常州 21316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的数量也在不断快速增长,而交通安全确相对滞后,为保障事故后的理赔问题,大部分机动车辆都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等险种,其中商业三者险条款众多,许多免责条款直接涉及到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对该部分条款的内容是否生效及如何理解,经常产生争议。下面我们来以一则简单案例来展开阐述,刘某驾驶的货车闯红灯时,为避让高某正常驾驶小汽车,车上货物滚下砸到高某,致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伤者高某理赔过程中,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以该次事故损失系车载货物掉落导致,根据商业三者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故原告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该案系典型的对保险合同内容产生分歧的案例。针对该分歧,首先要对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对免责条款内容、法律后果履行说明义务进行审查,在履行说明义务的情况下,该条款本身也存在不同的理解,车载货物掉落是指货物本身的损失还是包含造成的第三方损失,是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掉落还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掉落,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内容有不同理解的应该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来解释,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因为驾驶员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所导致,而肇事车辆本身的用途即是运输货物,故车上货物的掉落也是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不能将其分割,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才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而不属于保险条款中关于“车载货物掉落、泄露、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况,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争议条款产生原因

(一)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解释义务①未充分履行,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在对保险条款免责部分履行说明义务时不充分,许多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甚至没有说明义务这一环节,仅仅是让投保人在投保时在签字栏处签字,告知保险条款的名称即完成投保手续;

(二)投保人法律意识淡薄,自身未详细了解保险条款,投保人在投保保险后很少会主动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对一些免责的内容更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时候才了解情况;

(三)保险条款的内容在制定时就存在问题,首先是保险条款字体过小且加粗字体印刷条文过多,免责条款与其他条款之间区别并不明显,不能充分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其次许多条款存在多种意思表示,对有些存在歧义的,保险公司也未采取举例说明等一些方便投保人理解的形式来规范条款。

二、如何减少争议条款产生的争议

我国对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采用的是“说明生效规则”,保险公司在交付保险条款时应尽到自身的法律义务,向当事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免责部分的内容并阐述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对于交付给投保人的保险条款的字体之间应有明显的区分并对重要部分加黑加粗加大字体,方便投保人阅读理解条款内容,另一方面投保人自身也应该加强法律意识。对一些免责条款存在歧义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一般认为保险人不履行说明义务,投保人对该条款无法有正确的认知,故在产生争议时,首先判断该免责保险条款是否生效,司法实践中,部分免责的保险条款本身存在不同的理解,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时很难对该类型的条款进行明确的解释,尤其是某些保险条款在编排文字时就有歧义,内容较为混乱②,如想让投保人对此类条款有正确的认知,条款本身的内容就需重新梳理,部分条款难以用文字表达清楚,应采取列举等方式帮助投保人理解条款内容。具体本案所举的例子中,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该条款就存在歧义,车载货物掉落时车辆的状态存在不同的情形,车辆是在行驶过程中还是在停靠状态下,如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闯红灯与其他车辆相撞导致货物掉落,砸伤他人,显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系闯红灯的违法行为,货物掉落只是违法行为的后果,该行为并不符合车载货物掉落造成损失的情况,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如车辆是停靠状态下,无其他违法行为,其货物突然掉落导致他人受伤,此种情形下,没有任何其他原因导致车载货物掉落,如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则符合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如保险人如能根据法律规定,对相关有保险争议条款在文意上进行合理的编排、梳理,相信相关纠纷也会减少,同时节约司法资源。

[ 注 释 ]

①马宁,主编.保险法理论与实务[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1:39.

②小罗伯特.H杰瑞,道格拉斯.R.里士满注,李之彦,译.美国保险法精读(第四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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