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检上访案件的调查分析与对策

2018-01-22 13:06张永利郑高峰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关键词:关系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

张永利 郑高峰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朝阳 122000

“涉检上访”是指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或应当由执法或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案件中的利害关系人对执法或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不服,在控告申诉未有满意结果的情况下,以发信件或走访的形式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以其它途径向非法律部门上访要求达成愿望的活动。随着涉检上访数量的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也随之增加,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受到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也大打折扣,构建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望和进程遭遇压力和挑战,因此,有必要对涉检上访问题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作为一名基层检察人员,笔者在此浅谈己见:

一、涉检上访案件类型及上访人员构成情况

(一)上访案件的类型

第一类是当事人认为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当立案侦查却未立案侦查而上访的案件,此类上访占上访总量的近三分之二;第二类是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不批捕决定不服而上访的案件;第三类是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不服而上访的案件;第四类是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不服而上访的案件。

(二)上访人员的构成情况及特点

一是上访人员多为案件利害关系人;二是部分案件的上访人员为利害关系人近亲属及与当事人有其它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三是农民和无业人员;四是知识水平偏低的普通群众。

二、涉检上访问题形成的原因

(一)部分检察人员执法水平不高、职业道德低下。表现为案件久拖不决、程序或实体上处理有误、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还有一些办案人员不能顾全大局,一味就案论案,对当事人缺乏耐心细致的引导,未能将法律规定解释到位,增加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由此导致当事人上访申诉。

(二)受多机关领导、监督和制约,检察机关不能完全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特别是某些受领导干预的案件或领导机关出面协调的问题案件往往经不住检验。类似佘祥林这些在刚开始就定了“调调”的案件,在基层检察机关仍然存在,办案人员不能左右案件的处理结果,只能“奉旨”行事,最终导致错案而引起当事人上访。

(三)司法信任危机。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个别地区、部分干警的司法腐败现象使得部分群众对司法机关失去信任,一些涉检上访人员产生了“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扭曲心理,这使得当事人片面地认为要想使自己的案件及时公正处理,只能找有关上级领导,让其过问和干预下级司法机关的行为,才能达到自己满意的结果。但也有少数当事人无理上访缠诉,不排除有的当事人出于泄私愤、图报复等原因无理上访。

三、处理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涉检上访问题的对策

对待群众的上访,不能一律否定,也不能勉强依从,而应在理解上访行为暗含的信息的基础上,端正态度,依法处理。如何防范和处理群众的涉检上访,消除上访隐患,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内部治理为先。叶欲茂,根必深,流欲畅,源必浚,没有一个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就谈不上好的执法质量,没有好的执法质量,难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则必然引起百姓怨愤,导致上访。首先,基层检察官要加强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公正执法,使自己经手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不留后患。其次,要有过硬的领导班子,一个求真务实、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团结协作的领导班子,才能带动队伍勇于承担、敢于求真,才能树起权威、赢得公信。

第二、落实好首办责任制,建立涉检上访案件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有问题隐患的案件,负责人员要早发现,早疏导,将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对因办案人员本身不负责任引发的上访案件,要追究承办人员及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对上访案件分类处理。当事人合理上访的,基层检察机关应坚持有错必纠原则,维护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对于当事人不依法律程序上访,应说服其走法律程序解决诉求;对于当事人无理上访的,接访部门应从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司法机关形象的角度告知其上访无理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对于不合理要求未能满足而行为过激的上访者,出现泄愤报复、无理取闹、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应依法律程序给予制裁,维护法律权威。

第四、应加快涉检信访法制化进程。目前,解决涉检上访问题已经有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还缺乏必要的力度,使得一些地方能压则压、能妥协就妥协,只要当事人不再上访即可。这与建设法制社会的精神相背离,因此建立和推行一套解决涉检信访问题的规范,把涉检上访问题纳入到法律规范的构架内,涉检信访工作才能健康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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