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证的分析

2018-01-22 13:06郭兰君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关键词:定罪审判法院

郭兰君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黑龙江 鸡西 158100

“执行难”,是国内法院判决实践的主要障碍,能够确保法院审判结果顺利执行,也是维护国家尊严的主要表现。有研究表明,针对拒执行罪存在问题进行探究,可有效提高法院判决执行流畅度。由此,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证的分析,对当代法律体系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执行机构调节,分析执行权与审判权

(一)拒不执行问题

依据国内相关法律部门提供的数据可知,60%以上案件审判后,存在执行难的问题。而由于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同属一支,是造成审判案件执行难的首要表现。如,某案件经A审判机关审理后,需继续由A部门监管执行。若执行人员在执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方便之门”,则该案件审判后的执行状态,就会与原来审判结果相偏离。

(二)问题解决战略

为突破当前审判与执行相互背离的情况,可通过重新安排管理机制,将案件审判与执行分离开来。即,案件审判机关,仅有对案件审理、审判的能力,而没有监督、执行权利。而案件执行机关,仅有案件执行监督、执行管理能力,而没有审判、修改等能力。若两个环节工作人员,出现超出工作职责,利用私人关系,在执行环节故意拖延、逾期案件审判情况,就可以将其看作触犯可拒不执行罪,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审判与执行权利分割,可为公安机关对拒执行罪取证收集,明确分析案件中罪责承担人,提供了更清晰的视角。如,M案件为拒执行案件审判,案件由于执行期间,一方出现了拖延、抵触等行为,对审判结果执行造成了阻碍,此时,另一方就可以将其行为作为触犯拒不执行罪的举证,公安机关只要获得对方审判拓展证据,就可以将其定位拒不执行罪。

二、拒不执行时间标准认定

(一)拒不执行问题

拒不执行实践标准认定,也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主要因素。相关资料显示:国内案件执行与审判问题中,有22.17%的问题存在于审判实践以及执行时间定义上的问题。部分拒执行人员,会利用法院审判中,审判执行时间点,推卸拒不执行判决责任。因而,加强对拒不执行审判时间点控制,在加强拒不执行审判力度上具有重要价值。

(二)问题解决战略

我国法律实际执行期间,因考虑到执行人员能力、经济情况等条件,为审判结果提供缓期执行空间,但却缺乏对执行人执行能力评价点的描述与限制。执行人可以以“不具有执行能力”为由,拖延审判结果执行。此时,需进一步明确执行人执行限制条件。如,D拖欠B资金100万元。当前D无法一次性归还B所有财产,进行审判时,为避免D拒绝执行审判结果,规定了D每年最低归还资金,且对还款期限做出相应的规定。

其次,拒不执行定罪时间规范管理。新制度中,应将审判期内,执行人有意拒绝实行审判结果行为;以及逾期拖欠等行为,均算是拒不执行罪定罪的时间条件。一旦案件审判结果确定后,执行人未能按照这一执行要求执行,均可按照情节,对其进行拒不执行裁定[1]。

三、延展拒执行罪主体范围

(一)主体行为

拒执行主体范围定位,是进一步发挥拒执行法律制裁作用的有效方法。

从拒不执行的情节视角分析,现有法律认为,执行方若不存在较大程度的拒执行行为,如,人身攻击、经济恶意拖欠等行为,均不能给予拒执行罪判定。为突破当前拒不执行罪的量裁工作,就需拓展执行人的定罪行为范围。如,H与K企业之间有经济往来,两者因经济纠纷上诉,最终判决H企业需偿还K企业半年经济补偿共计120万元,但审判结果执行阶段,H企业在未与K企业协调情况下,故意拖延2个月偿还赔款时间。则H这一行为,就应算是拒不执行行为。即,拓展拒不执行罪主体范围,是进一步加强执行方行为条件管理。

(二)主体执行属性

拒不执行主体属性定位,也是突破当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问题的要素之一。拒不执行主体,是拥有独立能力,且故意抵制、拖延法院案件审判结果的行为主体,若执行主体存在执行困难、执行问题,则不能运用拒执行裁决定罪方法进行裁判。

四、结论

综上所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证的分析,是在国家法律制度实践中整合的具体表现。在此基础上,通过执行机构调节、分析执行权与审判权,拒不执行时间标准认定,延展拒执行罪主体范围三方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证进行探究。因此,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证的分析,是社会法制体系在实践中整合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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