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法律制度研究

2018-01-22 13:06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主体监管

李 智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一、国企员工持股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国企员工持股主体法律制度。从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各地的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主要依据的文件是证监会在2014年6月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以及2015年8月公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在这两本文件当中,对于员工持股的基本准则以及准入范围做了全方位的规定。具体来说,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当中,对于已经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所有参与员工持股的国有企业,至少应当满足股份制企业的需求,而在另一个文件当中则指出,国家明确优先支持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服务型企业作为主要的试点对象,由此可以看出,在参与的主体范围层面,能够吃苦的人员更多的都是一些人才,对当前一些科技含量要求比较高的国有股份制企业,也作为优先发展的对象,而国家并没有全方位的采取全员工持股的方式。关于员工的股份如何取得,政府单位在文件当中有明确的规定,员工可以通过公司回购、股东自愿赠与或者认购等多种方式来获得员工股权,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此基础之上,员工想要获得股权的,需要自己出资购买,而员工所能够获得股权的总体比例不能超过10%,一个人的占股比例则不能超过百分之一。

(二)国企员工持股监管法律制度。从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并不是很多,主要还是依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两个文件,在这些文件当中,对于上市公司员工利用持股进行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乱纪行为,作出了相应的禁止以及处罚规定。并且还指出了要实现企业的内部监管、政府监管以及社会监管等等,能够构建起多维的监管体系。在监管的主体上,文件当中规定,国资委的主要职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法,来对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管,而证监会则主要对于上市公司的证券期货发行运作的情况进行监督,主要的监管机构也是由这两个机构组成。

二、国企员工持股法律制度当中所存在的不足

(一)国企员工持股主体法律制度的不足。结合上文当中对于当前我国国企员工持股主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当前国家对于员工持股的问题十分重视,创新类研发的科技服务类的国有企业列为主要的扶持对象和付出重点。从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大部分的国有企业职能并不是十分的单一,企业不仅仅要承担盈利的职责,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单纯的从企业的性质上来看,如果不盈利性企业与之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相冲突,而在上述的点中将参与持股员工的范围限定为“对企业经营业绩以及持续发展有交代或者重要影响的科研人员经济管理人员以及业务骨干等”,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就表示这些类型的员工拥有平等的员工股份认购权,但在该文件当中并没有对这些人才的具体内容进行界定,所以员工持股的主体地位确定更多的把握在公司的管理层,人治的权力过大。

(二)国企员工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的不足。从监管的角度上来看,虽然当前国家对于国有企业员工制度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相对比较完善,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满足企业员工实际需求。但是在文件当中并没有明确的指出员工持股问题的主要监管问题。在各种监管说明过程当中也只是进行了统一的规定,并没有对监管体系的实际构成以及监管的主要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也就导致了,相关的行政部门要行使监督权的时候,很难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作为参考。在规定当中,国资委和证监会应当肩负起对于员工持股问题监督的责任,这两个行政机关在权限以及职责的细化层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问题,这二者之间出现权责冲突,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制约我国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的因素之一。

三、国企员工持股法律制度的构建策略

(一)完善主体法律制度。针对于当前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法律制度当中总体范围不明确的现实情况,要明确参与制度的主体范围。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仍然处在数据的逐步改造过程当中,很多的法律法规并不是十分的完善,员工持股制度的构建不应当针对于成员的福利,而应当依据当前的国情。首先需要在立法上明确可参与持股员工的实际范围,如果单行的法律法规或者对于文件当中的相关重要事项进行注解,来对获得股权员工的实际资格进行确认,进行规定,在调试时可以给予国有企业适当的经济和政治上的支持,参与的相关主体的资格确定,应当更加细致的规定。除此之外,当前的法律条款当中规定,虽然员工也有免费或振奋的模式,但是主要还是以员工出资购买股份的情形为主,而为了保证员工持股制度能够有效的推进,需要尝试进一步减免员工个人购买股票的实际花费,适当的降低员工持股的门槛,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引导更多的人才参与持股实践。

(二)完善监管法律制度。员工持股制度若想有序的推进,则取决于国家对于制度监管主体的安排,当前国家对于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制定。而要实现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有效推进,则必须明确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监管主体,在此基础之上完善相应的监管方式,并且完善相应的监管内容,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够保证政府的制度运营真正落实到位,构建起更加完善的法律监控制度。首先就需要明确国企员工持股的监管主体,根据当前的国情来看,采取信托机构的监管模式将更加有利于我国员工持股制度的构建,企业可以将员工所拥有的股份全部都交给一家信托公司来代理,信托公司可以作为员工股权名义上的所有者,并且运营相关的股份。一方面,信托机构作为第三方公司,也是员工持股制度的直接参与者,他能够相对于外界来说更加清楚的了解整个公司的运作状况,从而在实践当中能够更好的发现问题,在主体权限当中应当赋予信托机构一定的监管权限,这是一种内部监管方式,需要明确其法律地位。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企业数量众多,市场规模极其庞大,虽然国家是企业的所有者,但是凭借一己之力无法对于国家的全部资产进行有效的监管,而当前我国企业的行政监督主体主要包括国资委证监会以及财务部等相关部门,保证这些部门的权责得以明确,就需要在法律条款当中对于各个部门的责任以及权力进行全方位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够提升各个行政部门的实际行政效率,从而促使各个行政单位能够形成合力。

四、结束语

员工持股制度可以说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当中的一个重要探索方向,其核心内容绝非某种形式上的模仿,而是蕴含在其中的理论和意义。虽然在当前国企改革的过程之中可能还存在着诸多待解决的问题,但是探索国有员工持股制度对于企业与社会的发展是具有较为独特的现实意义。员工持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应当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相关的法律条文作为保障,才能真正起到为我国国有企业发展改革事业保驾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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